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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正职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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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保证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本单位执行指令及相关规章制度,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3、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5、每周组织一次本单位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设备和急救设备状况良好,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6、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并奖励先进班组和个人。

7、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和处理,负责保护事故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向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8、负责二次动火和固定动火点的申请,审批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安全措施。

9、建立本单位安全管理网,配备安全工程师、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各级安全人员的作用。

10、建立健全本单位干部责任制,做到24h有人管生产,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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