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办法
(2018年6月/修订)
第一条  为强化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逐步形成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界定
根据国家有关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办法,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下列隐患可以界定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生产设施和用于生产管理的配套设施存在不符合生产法规、标准、规范、办法要求的隐患。
(二)可能直接导致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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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损坏等事故,或可能造成事故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消防气防设施等存在的隐患。
(三)可能造成职业病或中毒的隐患。
(四)当地安监部门安全检查时要求治理的隐患。 (五)集团公司、公司要求治理的隐患。
(六)因自然灾害导致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事故扩大而需治理的隐患。
第四条  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职责和管理权限
各分、子公司管理的电站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电站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一)各分、子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隐患治理工作。
(二)各分、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根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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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有关办法,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公司生产管理与安全环保部(以下简称:生产安环部)对各分、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其排查治理。
第六条  各分、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明确排查治理的组织管理程序,实施隐患建档监控,定期统计分析,落实治理经费,明确各级人员的排查、治理和防控职责,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第七条  除公司统一安排的春、秋季安全环保消防综合大检查和特殊专项检查活动以外,各分、子公司应每月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分类登记、建档立案(包括安全管控信息化系统平台),并根据职责分工实施监控和治理。
第  各分、子公司管理的电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纳入《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统计报表》《月度隐患排查治理表》,每月应按时统计汇总上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应详细列报,报告内容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第九条  各分、子公司要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送事故隐患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生产安环部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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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控制。对一般事故隐患,各分、子公司自行组织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各分、子公司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治理整改,各分、子公司同时要向公司及时报告整改方案和治理情况。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公司生产安环部视具体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号督办。
第十二条  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分、子公司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协调,并自觉接受监管。
第十三条  各分、子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进行委托运营或将场所、设备设施进行承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运、承租)方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应包含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划分的条款,明确隐患导致事故后的责任归属,同时各分、子公司应依法对承包、承租、承运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分、子公司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排查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或举报事故隐患有功的部门、单位员工和社会公众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各分、子公司对在事故隐患治理前和治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以及对于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的各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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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灾难,必须加强防范、预警、实时监控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如无法保障安全,应暂停相关设备设施的使用、运行,或者组织相关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停止作业。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和费用计划专项报批制度。各分、子公司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确定治理方案后,可随时向公司申请核准。项目核准后,列入并调整当年“两措”计划和生产经营计划,公司按照调整后的计划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特殊紧急情况下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各分、子公司可以实行先治理、后报批,但必须第一时间报水电公司。
第十  各分、子公司在对隐患项目进行评价、监测和实施治理过程中,涉及外委业务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外委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分、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公司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各分、子公司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治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生产环保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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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监督管理制度》(陕水电发〔2009〕5号附件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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