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上期学  术理  论
经营管理者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王 瑾  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在职研究生班
摘 要:随着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逐步加快,整个国际金融业融合发展的趋势已不可逆转,监管中将遇到更多的新情况、新问题,这对我国金融行业监管标准、监管水平提出了更多的挑战,迫切要求完善现实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而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壮大,是我们当前亟待研究的课题之一。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危机 金融创新一、金融监管体系的含义及监管的目的
金融监管体系,又称监管体系,是指一国在领导下,对商业、专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宏观、监督、管理的制度、机构和组织,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在我国行使监管职权的机关有中国人民银行、、等。其中,人民银行是监管体系中的主体。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对国家经济发展、降低失业率、抑制通货膨胀、调节国际收支等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比较完善的、理想的金融监管体系,应是一种、开放、统一的体系,即完全脱离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和地方领导的直属的金融监管体系,与货币发行、制定、资金清算、代理金库等业务彻底脱钩,避免其他方面的干预和干扰,可以自由开放地监管不同行业和部门。
金融监管的目的,从宏观经济角度看,是为了保证金融市场机制,进而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以高效、发达的金融制度推动经济的稳定发展;从金融市场的本身看,是为了和消除非一切不利于市场运行的因素,以维持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保障市场参与者的正当权益,保证市场在具有足够的深度、广度,弹性的基础上稳步进行。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历程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运行机制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几十年的演变过程。它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计划经济时期(1948-1978)。1950年11月,经政务院批准的《监管当局试行组织条例》明确规定,监管当局受政务院领导,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主管全国货币金融事宜,其任务之一是“掌握金融行政,监管私营、公私合营及外商金融业,管理金融市场”,这表明监管当局是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关。后来我国开始建立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于此相适应,也建立和加强了集中统一的金融管理,实行单一的监管当局制度。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时期(1978-1992)。在这一时期,分为改革开放初我国金融格局的形成阶段(1978-1984)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探索阶段(1984-1992)。在这个时期,严格意义上的现代金融监管还没有真正形成。始于1978年的经济改革在宏观经济领域改革计划管理、财税和金融。
第三,分业监管时期(1992至今)。在这一时期,发布《关于金融改革的决定》,初步形成我国现行的金融组织体系。1995年分业经营确立后,分业经营的也不断完善,分别与1992年、1998年成立了、,分别负责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人民银行专司对银行业、信托业的监管;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成立,银行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我国真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中国、中国银监会“三加一”分业监管的格局。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近年来,金融法规的建设、金融监管机构的调整、监管队伍的部署、监管手段的开发,都表明我国的金融监管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具体表现为:第一,制定了基本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作为金融监管法律依据的一些金融法规已先后出台,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第二,监管目标已明确。即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并促其健康发展。第三,建立和完善了各种监管制度。“一行三会”健全了监管体系,完善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对金融机构的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出了全面要求,通过定期考核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第四,贯彻了平等竞争原则。第五,金融监管队伍的建设正在加强,人员素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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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高。与此同时,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实施功能监管的理念也在逐步清晰。
四、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的几次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金融监管方面的重大缺陷,也促使我国对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的反思。伴随着我国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金融业持续稳步发展,成绩显著。但一些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也逐步显现。
1.金融监管不健全。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的矛盾,对金融监管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是监管效率低下,监管的内耗成本高;二是了金融业业务发展和创新的空间;三是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另外,监管体系的建立仅靠四大金融监管机构是不够的,还需要有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监管、行业自律以及社会的监督。
2.金融监管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制度。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管理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是保证金融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主要依据已经出台的有关金融法律,这些法律只是基本的法律依据,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扩大,我国必须建立一套完整、全面并且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3.金融监管内容存在漏洞,监管层面不够深入。我国金融监管偏重于对金融机构经营的合规性检查,集中在规范经营和规范操作上,对金融机构潜在的资产风险重视不够,而资产质量的风险是金融业深层次的风险,它的产生和发展将危及金融机构安全。同时,金融监管内容存在漏洞,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
4.国际监管合作体系尚未形成。在国际合作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和信息交换的平台与机制,监管者对国际性金融机构的跨境活动,尤其是国际资本流动,缺乏了解。
五、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对策
1.调整监管理念,加强外部监管、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统一监管。监管者要能够审慎地评估金融产品,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针对这些变化,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
2.完善监管框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着力防范跨业、跨境风险。现行的制度无法解决监控真空和死角问题,金融业应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国内跨业监管系统,在国家内部着力建设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定期举行联席会议,保证银行、证券、保险市场之间的监管信息畅通和信息的共享。
3.不断优化监管规则,加强金融创新监管。金融创新产品有其固有的缺陷,如果落后的监管不能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则易发生金融风险。目前,中国金融立法对金融机构的创新权利过严,我们一方面既要防范金融创新过度导致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要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在鼓励金融创新和市场进竞争的同时,应该加强覆盖所有类型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的建设。
六、 结语
回顾过去几十年,我们能清晰地看到我国在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上取得的每一个成就、走过的每一个脚印。随着金融市场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金融改革继续深化,金融领域开放不断扩大,金融运行日益复杂,金融监管的任务也越来越重,依法加强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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