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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来源:九壹网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內部操纵

一、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银行货币目标是不同的。货币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工具调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固。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爱护存款人利益和爱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治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治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证国家货币和宏观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爱护存款人利益,保证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爱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性不够

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连续的宏观经济,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爱护机制等差不多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专门难不受地点的制约,当监管机

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点的利益时,地点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三)金融监管和谐机制对监管主体行为约束力不强

“一行三会”召开部际联席会议时,能够依照各自履行职责的需要进行沟通与协商,但这种沟通与协商是平等的、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约束力。现有的各监管机构都为正部级单位,当监管主体之间显现潜在冲突时,某些部门便会采取一些有利于本部门而有损于其他部门利益的行动,具体表现为不同监管主体争夺监管对象和监管权力。由于金融监管和谐机制对监管主体行为约束力不强,联席会议达成的协议可能最终成为一纸空文。 (四)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治理,金融监管以打算、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差不多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要紧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治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专门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要紧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治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五)金融监管和谐机制缺乏匹配的专业人才

当前金融业务繁多,金融交叉业务逐步放开,金融创新速度快,“金融期货之父”梅拉梅德曾表示,只有监管部门的相互协作,才能有效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然而,目前金融监管部门普遍缺乏专业人才,有些监管人员知识结构差不多老化,其专业监管能力面临挑战;专门多监管人员(专门是基层监管人员)缺乏跨业监管必备的知识和能力,难以胜任混业经营下的金融监管工作,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沟通交流也有一定障碍。缺乏匹配的专业人才支撑,金融监管和谐机制运作举步维艰。

(六)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

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进展,阻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关于证券、保险的严格、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 二、金融监管趋势

(一)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觉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阻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出现出减少趋势。

(二)金融监管法制出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

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阻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要紧采取

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为美国金融业的进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显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

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专门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专门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三)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操纵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金融机构的内部操纵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假如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操纵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治理层的内控意识专门强,国外商业银行一样专门成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操纵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峻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截了当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凝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操纵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

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家的银行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各国都

比较重视金融业工会组织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四)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进展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进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转移、扩散不可幸免。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行合作与交流。各国对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 三、改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路

(一)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稳固和谐机制,和谐银监会、、的监管工作,使其监管向功能型进展。人民银行要成立“金融和谐委员会”,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和谐委员会”能够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其联席会议的要紧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磋商,及时交流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职责,解决分业监管中和谐和配合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和谐性。尽快制定差不多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缘故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改进监管方式。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定最新进展趋势和要紧风险领

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进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进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运算机检查互补、以运算机检查操纵为主的方向进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进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专门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阻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运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差不多依据。

(四)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为适应后WTO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题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点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补偿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成效,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

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纳的形式,如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能够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

受现时期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因素制约,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与实际情形总存在误差。应该借助社会审计等部门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在条件成熟时强化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社会检查与监督机制。

(六)加强国际合作,强化金融监管。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第一,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治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推动商业银行风险治理的科学化;再次,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要制定相关,使其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性和权威性,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关于跨境银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治理和流淌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觉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七)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为金融监管和谐机制提供人才支持

随着金融业进展,金融交叉业务和金融创新产品越来越多,这对金融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有效开展监管工作交流与合作,金融监管人员不仅要把握本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金融业务知识,也需要熟悉其他金融监管领域的相关事项。金融监管机构要重视复合型监管人才的培养,除了从国外引进金融监管人才、加强监管业务培训和职员自学等途径,还可借助金融监管和谐机制,建立监管人职员作交流机制,互派工作人员到各个监管机构学习与实践监管,为金融监管和谐机制提供人才支持。

(八)金融监管和谐机制应从服务金融市场、服务监管对象和服务投资者角度动身

实践中,我国金融监管和谐机制专门是基层监管和谐机制要紧是为金融监管机构了解和把握金融监管信息服务提供一个平台,各金融监管机构可通过那个平台互通其他监管机构所把握的监管信息,从而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然而,建立金融监管和谐机制仅仅为金融监管机构服务是不够的,行政监管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市场。笔者认为,金融监管和谐机制要解决的不仅仅是监管方之间的问题,也要解决监管方和被监管方的问题,更要着眼于解决被监管方的问题。建立金融监管和谐机制不仅是为监管机构服务,也要服务于金融市场、服务于监管对象和服务于投资者。当金融监管机构和谐过程中产生争吵时,也要从服务市场、服务监管对象和服务投资者的角度动身。同时,金融监管和谐机制要求每个监管机构出台的监管要有全局观念,爱护统一市场,爱护投资者共享五大市场的权益,提高市场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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