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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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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X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是XXX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行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服务“三农”、服务社区、服务小微企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审贷分离原则;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坚持自主经营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包括表内信贷业务和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本制度所称支行是指有权(授权)办理和经营本行信贷业务的各支行。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管理要求

第六条:本行主要负责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本行辖区内各支行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加强对信贷业务的监测和检查监督;提供信贷管理信息平台和人员业务培训等服务,接受各支行的信贷业务咨询。

第七条:本行内设机构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批准信贷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计划,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决定授权、奖惩等重大事项。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加强信贷管理。董事长对信贷业务审批有“一票否决权”,没有“一票通过权”。

二)监事会:主要职责是全面了解本行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制定、执行信贷管理制度;监督经营管理层尽职开展信贷经营管理;对违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经营管理层:主要职责是制订、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信贷管理操作规程;完成董事会批准的信贷管理目标任务。本行按照“审贷分离”、“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置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

1)前台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与调查评估、信贷客户的拓展和维护、信贷业务日常管理、组织存款、营运资金等工作。

客户经理是银行中负责贷款审批决策的人员。不同级别的客户经理有不同的审批决策权。特级客户经理可以审批300万元以下的贷款,一级客户经理可以审批200万元以下的贷款,二级客户经理可以审批100万元以下的贷款,三级客户经理可以审批50万元以下的贷款。见客户经理没有贷款审批决策权,但可以办理10万元至500万元的报批贷款。客户经理的职责是管理和催收责任贷款、完成不良贷款净压缩和收息任

务、保证诉讼时效、建立和完善信贷档案、完成XXX、支行交办的其他任务。

银行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评定。评定方法应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动态与静态分析、微观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客户信用等级分三等九级,即AAA、AA、A、BBB、BB、B、CCC、CC、C级。必要时可委托外部评级机构完成。

银行对客户进行统一授信。根据客户不同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方式分为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两种。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的公开授信额度内,可便捷使用本行信用。客户授信包括表内和表外授信,授信余额总数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对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不高于10%。

质押率的确定:各种押品的质押率有不同的。存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值的90%;保险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现金价值的90%;本票、支票、汇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票面金额的85%;股权、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市值的70%;运单、仓单、提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85%;应收账款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帐面价值的70%;收费权的质押率不得超过

借款期内收费收入的70%;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质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50%;其他动产的质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70%。具体比例请参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和重估频率表》附表。

按贷款性质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自营贷款是指本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本行承担风险并收回本息。委托贷款是指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本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本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据,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根据介质不同,商业汇票分为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票据。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本行的票据行为。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商业汇票承兑是指本行应承兑申请人要求对其签,依据《票据法》规定和本行的相关条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本行的基础信贷产品。本行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可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方式发放农户贷款。

信用证是指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凭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是本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保函是指本行根据委托人申请开具的,向受益人承诺当保函约定事项发生后由本行在保函所保的金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代为偿付债务或支付违约金的书面保证。

本行可根据客户需求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保理是指本行根据客户委托,以客户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为客户提供包括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节 定价管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本行的服务定价应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服务价格分别实行

指导价、定价和市场调节价。除实行指导价、定价的服务价格以外,本行的贷款利率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本行制定统一的服务定价制度,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本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进行价格决策;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定价的基本原则是效益性原则、市场化原则、差异化原则。本行信贷业务定价遵循效益性原则、市场化原则、差异化原则。其中,效益性原则以实现本行确定的盈利水平为目标,价格的确定要与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所付出的成本、承担的风险、所期望的资本回报相匹配;市场化原则要贴近市场,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能力;差异化原则应根据贷款品种、贷款期限、客户信用等级、所属行业、担保方式、客户贡献度、与本行业务往来时间长短等指标,结合当地同业竞争状况,对不同类型的客户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

第四节 借款人

借款人基本条件是,公司类客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并登记有效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2.符合国家产业,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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