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事故案例
篇一:公路工程施工常见事故类型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学习
公路工程施工常见事故类型及典型事
故
案
例
分
析
篇二: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常见的安全隐患
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常见的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形象和声誉”,安全生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位置越来越高、分量越来越重,是必须守住的红线。由于受生产力水平等因素约束,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尽管诱发事故的偶然因素各不相同,但是事故发生的必然性因素却基本一致——安全隐患,往往是长期存在的、被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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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视无睹的安全隐患。“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要杜绝安全事故,就必须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安全防范,落实安全责任。以下通过本人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践中收集的三百余张案例图片从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机械设备及个人劳动防护等四个方面阐述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常见的安全隐患,以期广大同仁的关注。
一、临时用电常见的安全隐患
公路工程施工中,临时用电管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尤其在桥梁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多、用电量大,作业面局限性大,作业人员集中,及时消除临时用电安全隐患,是确保施工安全的重要工作。
1、配电系统常见的安全隐患
配电系统常见的安全隐患:未采用三级配电、未采用二级漏电保护、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等。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2)三级配电: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用电设备必须由其专用的开关箱控制,不得由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直接控制。
(3)二级漏电保护:总配电箱、开关箱必须分别安装漏电保护器。 《施工现场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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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安全技术规范》:8.2.10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8.2.11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4)TN-S接零保护系统: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别设置,配电系统应引出五根线:A、B、C相线、工作接零N线、保护接零PE线。
TN-S接零保护系统的实现:设专用变压器时必须采用,自变压器低压开关的电源侧分出N线和PE线。
图片1图片2
漏电保护原则 图片1:总配电箱无PE接线板,未采用TN-S接零保护 ;无漏电保护器,不符二级
图片2:分配电箱直接控制用电设备,无漏电保护,不符合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原则
图片3:三相四线制系统,未设置PE线,仅有A、B、C相线及工作接零N线,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图片4:总配电箱引出线仅四根(A、B、C相线及工作接零N线),而TN-S接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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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系统从总配电箱引出线应为五根(A、B、C相线、工作接零N线、保护接零PE线)。
2、架空线路常见的安全隐患
架空线路常见的安全隐患:电线杆、最大弧垂距离地面间距以及线间距、横担间距不符合要求等。
(1)架空线杆不符合规范:架空线路违规利用树干、树枝,脚手架、钢管等作为架空线的电线杆,电线杆无防倾倒拉线。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7.1.2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7.1.10架空线路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不得不露筋、宽度大于0.4mm的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其梢径应不小于140mm。
图片1:违规利用树干替代架空线杆,存在严重的用电安全隐患
图片2:架空线利用树杈,架空线路的线间距小于0.3m,存在用电安全隐患
图片3:架空线杆为钢管,且无防
倾倒拉线,存在用电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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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众所周知,高速公路因为全封闭的道路设施、良好的运行条件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快速、安全、舒适、畅通的特点,促进了经济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然而,高速行驶所可能导致的巨大风险不容忽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每次事故损失惨重,尽管高速公路加强了维护管理,并注意应用科技手段提高服务水平,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仍然无法完全杜绝管理上的瑕疵,往往被判定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如何避免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发生后的损失扩大,应该引起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或运营单位的高度重视。
案例1《儿童穿越高速公路被撞》 203年8月22日下午1点左右,未満六岁的儿童刘某与另两名幼童一起在某高速公路附近玩耍。他们发现路旁隔离栅的金属网有个破洞,就先后钻入破洞穿越路面,此时一辆正常行驶的奇瑞轿车驶过,将刘某撞成“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负有全部责任。后刘某父母向起诉,把路政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时,认为除男童家长负主要责任外,判决路政部门赔偿其医疗费的10,即2600余元,高速公路公司没有责任。原告和路政部门均提起上诉。二审认为高速公路设置隔离网实行封闭是为了防止行人、非机动车、牲畜等进入,隔离网的管理企业负责对该隔离网进行维护,发现破损应及时修复,保障隔离网的防护功能。案发当时,刘某等人进入高速公路时,隔离网破损,已经丧失了防止行人进入的功能,说明管理人有过错。改判涉案高速公路公司承担上述赔偿。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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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由判决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此举给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了个醒,隔离网破损一定要及时修复,切不可掉以轻心。
案例2《少年进入遇车祸》 20年5月28日22时许,14岁的小伟随同学离开学校去西庄屯村,当他穿过破损的高速公路防护网,踏入某高速公路准备横穿过去的时候,一辆“别克” 轿车刹车不及,小伟倒在车轮之下,不幸死亡。 事故发生后,河北省厅高速交警总队二支队藁城大队曾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论为:小伟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失去独子的小伟父母就“人身损害赔偿”向提起诉讼,状告当事司机、车主、高速公路管理处和保险公司。认为,此案件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承担40为宜;高速公路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护网,使李某顺利进入高速公路,承担20 责任为宜;李某虽是未成年人,但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为发生的事故其本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判定,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死者父母33000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恤金5000元。由于车主与死者父母互为执行人身损害赔偿,车主赔偿死者父母4000余元。保险公司给付死者父母6万余元。
案例3《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被撞身亡》 死者许辛(化名)是河北省农民。20年年底,许辛进入某高速路时被司机赵华(化名)驾驶的汽车撞出死亡。 交通管理机关对事故进行了处理,认为许辛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有关规定,是发生此事故的全部原因,而赵华没有与交通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故最终确定许辛为全部责任,赵华为无责任。许辛的家属诉至,要求赵华和赵华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经审理认为,赵华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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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公司应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保险公司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部分,按照本案具体情况确定赵华应赔偿的份额。
案例4《三顽童掷飞石击致高速路司机身亡赔偿24万》 207年10月8日下午,成都3个岁的男孩在成南高速路天桥上玩耍,将一块重达5.5公斤的飞石从桥上扔下,砸烂一辆高速行驶的汽车挡风玻璃,又砸中司机王某胸部,王某伤重身亡。王某的家人伤痛之余,将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南高速)和丢石头的3个小孩的家长,一同告上武侯区,共计索赔57万元。 认定,成南高速无质量瑕疵,事故是由小军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成南高速无法预见这一伤害后果。据此,判决成南高速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林成芬、黄友仁等3位小孩家长分摊王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6979万元。
案例5《一个废轮胎引发高速公路命案》 207年1月12日21时左右,死者小尤驾驶车牌号为闽CZ1910的小轿车,由漳州沿高速公路往泉州方向行驶,路上突遇一个丢弃的废轮胎,躲闪过程中车辆失控撞到右护栏后翻车,小尤当场死亡。该事故经省厅交通总队直属高速公路支队厦门大队于今年1月31日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属意外事故。死者父母尤某、林某将高速公路公司告上。审理认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未能对该障碍物及时发现并清除,即表明其管理上存在瑕疵。最后判决高速公路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共15.8267万元。
案例6《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因遭遇障碍物发生事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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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1997年11月20日,某公司驾驶员孙某驾驶桑塔纳轿车,沿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突然发现前方路中有过往车辆失落的防雨布一块,因避让不及,车辆撞上护栏,造成车辆损坏,同乘坐人员一死二伤。 交通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孙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对前方道路中的障碍物无法预见,发生事故时无违章行为;同乘人在发生事故时无违章行为,该事故为意外事故。某公司作为车主与此次事故中的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1998年10月,某公司以高速公路管理处收取车辆通行费未履行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导致自己遭受巨额财产损失为由,向人民起诉赔偿损失23万余元。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处因收费与某公司之间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处应保障车辆能够安全、畅通地使用该高速公路。致某公司的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路障,是未履行其应尽职责与合同义务。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当对这次事故给某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第三人对失落防雨布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只有在高速公路管理处追查出第三人以后才有条件解决。在第三人没有被追查出来的情况下,某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起诉高速公路管理处,主张由没有尽到保障公路完好、安
全、畅通义务的高速公路管理处先行赔偿,是合法的。高速公路管理处先行赔偿后,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案例7《高速公路调头酿祸, 山东判公路管理局补充赔偿》 203年8月,郭某等人乘坐一辆小轿车沿博(山)莱(芜)高速公路正常行驶时,一名货车司机穿越分隔带违章调头,与轿车相撞,造成郭某等5人受伤。受害者认为,管理部门在高速公路分隔带违规开设道口,导致货车司机在此违章调头,酿成事端,应对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莱芜市中级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受害者35万元,司机的雇主承担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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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路管理部门免责。 原告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省高院经审理后认定,管理部门将高速公路分隔带的活动护栏长期处于开口状态,且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为交通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故判决肇事司机赔偿39万余元,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莱芜市公路管理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有关法律规定,在事故处理车辆和急救抢险车辆通过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才可以将分隔带打开,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案例8《高速路撞狗出车祸》 20年11月20日,闫先生驾驶奥拓车行驶至房山区京石高速出京方向40公里500米处时,高速路上突然蹿出一条狗。闫先生避之不及造成车辆侧翻,又撞在护栏上。闫先生受伤,车辆严重损坏。事后,已构成一级伤残的闫先生将首发公司诉至索赔。 经审理认为,首发公司作为京石高速(北京段)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上的动物,存在管理瑕疵。一审判决道路管理单位首发公司应赔偿闫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118万余元。
案例9《高速路上司机为躲狗丧命 道路经营者被判赔27万》 204年1月25日14时,黄某驾驶高速行驶在南六环广顺桥下。这时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了一条狗,黄某驾车躲避不及与狗相撞。车辆失去控制,撞上了路边的隔离带,造成车上两名乘员受伤,黄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队认为黄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的父母认为高速路管理不善,将道路经营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在此事故中,首发公司因对道路的管护不善,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黄某因超速驾驶和操作不当,负事故次要责任。一审判令首发公司赔偿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 27万余元。
案例10《交警认定驾驶员应负全责,缘何高速公路也要赔偿》周先生来电: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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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某高速公路宁波段拓宽施工正在进行中。当天凌晨4时35分许,刘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驶到杭甬高速公路宁波往杭州方向92公里+600米处,车辆突然碰撞到硬路肩上设置的施工条石(水泥诱导块),由于该处正进行道路拓宽工程,并未设置防护栏,车辆冲出路面后翻车,造成驾驶员刘某受伤,车辆受损,坐在副驾驶室的陈某当场死亡。高速公路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货车驾驶员刘某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车辆,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过错,无事故责任。责任应如何承担?解答:就高速公路公司而言,因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系经营性的收费高速公路,应当承担与其收费相对应的安全保障等义务。本案中高速公路公司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由于刘某与高速公路公司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对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的行为是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赔
偿责任,高速公路公司也应对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就双方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的比例,以刘某承担90,高速公路公司承担1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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