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文
摘要:本文围绕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地位进行事实分析,并选取三个典型的案例来阐述知识产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地位。由此总结自己的感想、启发。这不是普通的说理,而更具有较强的社会现实意义。
关键词:著作权、创新、专利权、技术、商标法
一、关于著作权的案例分析
1.案例背景:
A市文化局干部李某在业余时间爱好摄影。2014年李某趁到旅游之际,拍摄了几十张反映风光的照片。之后,他精选了十张照片(题为:雪域风情)于2015年初投寄给《旅游》杂志编辑部。该杂志在2015年第四期登载了其中的六张照片,其余四张未退稿。2015年11月,青山书社就编辑年历一事,找到《旅游》杂志编辑部,请求提供照片。《旅游》杂志编辑部未征求李某意见便把其余的四张照片提供给了该书社。
同年12月,编辑部以代转名义从青山书社领取稿酬2000元,但实际上并未转交给李某。李某看到“雪域风情”照片被印到年历上之后,于2016年2月向版权局投诉,要求解决著作权及稿酬问题。  2.案例分析:
分析这个案例得知,李某的著作权遭到侵犯。其摄影作品的发表权和获得报酬权未得到承认和肯定。《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所谓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获得报酬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以各种形式使用作品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自己获取经济报酬的权利。
因此,李某对其拍摄的照片享有发表权,即其有权决定是否将其摄影作品公之于众,并有权决定通过何种方式发表作品。从其将照片投寄到《旅游》杂志编辑部可以看出,他已经明确决定通过《旅游》杂志将照片以刊载的方式发表,而不是通过其他方式。同时,他也未授权编辑部可以许可第三人以其他方式发表其摄影作品。编辑部在未征求李某意见的前提下,擅自将剩余的四张照片交由青山书社以挂历的形式发表,侵犯了李某
的发表权。其次,编辑部并非其余四张照片的作者,所以,编辑部从青山书社领取的稿酬应当立即转交李某,然而,编辑部未转交给李某,这种做法侵犯了李某的获得报酬权。
综上所述,李某可以以其作品发表权和获得报酬权受到侵犯向版权局进行投诉。如果其对版权局的处理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提起侵权诉讼。 3.对今后的启发:
(1)从国家来讲: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畅通的授权渠道,扩大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范围,建立著作权补偿金机制,构建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把鼓励创新和推动著作权相关产业,尤其是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   (2)从个人来讲:明确自己的行为主体,珍惜自己作为个体所拥有所能行使的权利。了解著作法的内容,保护自己作品的特殊性,维护自身的权利。作者本身要熟练掌握著作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敢于维权勇于维权善于维权。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既是维护个人荣誉和利益,也促进了整个社会对著作权的保护和重视,加深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二、关于专利权的案例分析
1.案例背景:
韩国LG电子株式会社于1996年5月16日在中国申请了一项名称为“自动烹调设备”的发明专利,2001年11月21日被授权。2002年初,原告发现顺德市格兰仕电器公司生产的4种型号的微波炉产品中使用的自动烹调技术完全落入了其专利保护范围,故诉至,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收回市场上所有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及律师费。被告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决定中止审理此案。1年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原告不服,向市第一中级提起行政诉讼。 2.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1.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理解本专利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的一对矛盾问题。2.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1与本专利之间的区别认定错误。3.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没有事实依据。4.本专利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既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又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5.专利复审委员会推理不符合逻辑。因此,LG电子株式会社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5174
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但是实际判决以及根据专利法的要求:1-5,7-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3.对今后的启发:
随着国内外专利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对于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以及社会创新意识来说,保护自主知识产权至关重要。结合目前的专利工作以及专利权保护现状提出如下建议:
(1)扩展研究人员技术获取渠道,给研究人员开通技术论文和专利网站。这样给研究人员开通指定的技术论文和专利网站不但可以提高研发能力,同时有助于找到正确的专利背景技术。
(2)熟悉专利法内容以及各项权利。尤其是相同发明内容用不同权利要求进入不同国家时,对不同国家的专利保护情况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
(3)提高专利文件质量,增强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点。紧紧结合现实需要和法律要求进行合法的权利保护。个人以及企业都要重视专利权的保护和开发。
三、关于商标法的案例分析
1.案例背景:
2000年,当时苹果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个iPad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
2012年02月17日,惠州市中级已经判当地苹果经销商构成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相关产品。这是国内首次认定苹果商标侵权。深圳唯冠起诉深圳国美的案子也正在等待判决结果。 2.案情分析:
“iPad商标侵权案”指的美国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起
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唯冠科技或唯冠深圳),不履行IPAD转让商标义务。商标权的保护是指以法律手段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健全商标法制的中心环节。在本案中,苹果公司通过英国IP公司与唯冠公司签订了商标权转让协议,因此认为这其中包含了 iPad 在中国的商标。但苹果公司没有发现中国的IPAD商标并非唯冠公司所注册,而是深圳唯冠公司所注册。后者无权处置前者持有的商标,因此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前述转让协议中。 3.对今后的启发:
(1)从企业、公司来讲:在制定全球化战略、向外开拓市场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当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及制止不正当利用其未注册知名或驰名商标享有的个体或集体法益。在投资以及销售商品之前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了解当地的具体法律规定,提前做好工作,切忌像苹果公司一样犯下自以为是的错误。   (2)从个人来讲:作为律师或者企业法人,应该保持对外界的敏感情绪。职业谨慎度,不应受委托人的情绪所影响。如果苹果公司律师保持了足够的职业谨慎,也不会酿成这么大的错误。
(3)总体来说还是要延展法律服务,反对商业不正当竞争。提高社会知识产权软实力,增强人们的商标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在未来世界的知识创造中,创新具有着中流砥柱的作用。需要创新,不仅要创新的头脑,有克服的艰辛,更要了解世界尊重劳动,保护知识的规则制度,保护创新知识成果。
参考文献:
[1] 焦新伟.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权保护比较[J]. 中华商标. 2009(01)  [2] 李扬,许清.  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的[J]. 法学家. 2012(06)  [3] 杜颖.  商标法律制度的失衡及其理性回归[J]. 中国法学. 2015(03)  [4] 崔国斌.  商标挟持与注册商标权的[J]. 知识产权. 2015(04)
[5] 李琛.  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 电子知识产权. 2007(12)
[6] Randal C.Picker.FromEdisontothe Broadcast Flag:Mechanisms of Consent and Refusal andthe Propertization of Copyright. U.Chi.L.Rev . 2003 [7]   深化改革,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J]. 中国版权. 2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