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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的主体、程序是什么
解释的主体是全国常委会。解释,是指对条文的含义所做的说明,具有效力。通常通过文理解释、伦理解释、解释和扩充解释的方法来进行解释,也就是监督的实施。
一、解释的主体
《》第67条明文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全国常委会。
二、解释的程序
1.解释的主体与事由:明确规定解释主体。在我国,依据的规定,全国常务委员会解释。
2.解释请求的提起:由哪些主体提起解释,各国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有的国家采用预防性解释的制度,即国家立法时,对规定有疑义的,请求解释;有的国家规定抽象审查性解释,即虽然并没有个案的发生,但特定的机关基于申请而解释;还有具体审查性解释和个人请求的情形等。个人一般情况下不得请求解释,但在公民个人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害,穷尽了所有的法律途径仍得不到救济时,可以向特定机关提出解释的请求。
3.解释请求的受理:规定接受解释请求的工作机构和决定解释的相关主体与程序。
4.解释的审查:提出解释要求后,解释机关依照一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作出解释。
5.解释案的起草:在程序上要规定如何起草解释案以及如何对解释案进行审议。为了保证解释的科学性,在解释案的起草过程中有些国家成立专门的解释咨询委员会等机构。
6.解释的通过:为了保证解释的权威性,应规定比法律解释更为严格的程序。通常解释案以全体委员的2/3以上的多数才能通过。解释公布后,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应及时作出必要的修改。
解释是探求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由于具有模糊性、广发性等特征,无法涵盖所有的情况,所以遇到具体情况,需要在基于法律条文的基础上作出解释,以求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