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级检验的性质、内容、种类、要求 CCS 内部资料 Rev. 6.3 1412
1.1 船舶入级检验的性质和内容:
见本须知I-F中1.1部分。
1.2 船级检验的种类和要求:
1.2.1 船级检验别包括初次入级检验和保持船级检验,初次入级检验包括新造船舶的建造检验、不在本
社检验下建造的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保持船级检验主要包括:为保持船级有效性的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特别检验、螺旋桨与尾轴管检验和锅炉检验)、循环检验、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重新入级和恢复入级、损坏和修理检验、改装或改建检验、临时检验和船舶搁置检验。
1.2.1.1 建造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
(1) 船舶按照批准的图纸建造;
(2) 在建造阶段,其材料、设备和建造工艺满足本社规范、国际公约和船旗国的有关规定,
检验结果令验船师满意;
(3) 要求认可持证的船用产品均经验证,符合预定的要求;
(4) 完成所有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试航项目,且结果满意;
(5) 申请书业经评审并确认客户的要求得以满足。
详细内容,请参考II-B部分。
1.2.1.2 营运船舶的初次入级(包括转级)检验,是首次应用我社的入级规范、规则及本社承认的其它技术
要求,对船舶进行的符合性检查,以确保经过初次入级检验合格的船舶,其文件、结构和设备的设计、配置和技术状况以及管理等符合本社的相关规定。初次入级检验过程中往往还伴随着首次代表船旗国对船舶实施法定检验,以及由于船舶所有人、用途、航区等方面的变更而产生的其它法定附加检验。因此在初次入级检验活动中,验船师应完整和正确应用适用的检验标准,防止造成检验质量的先天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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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请参考II-C2部分。
1.2.1.3 有限航区船舶的检验详细内容,请参考II-D部分。
1.2.1.4 已在本社入级的船舶,为保证船级的有效性,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
检验、特别检验、螺旋桨与尾轴管检验和锅炉检验。详细内容,请参考II-C3, II-C4和 II-C 5 部分。
1.2.1.5 循环检验:应船东要求,本社允许机械(包括电气设备)和货物冷藏装置在特别检验时打开检查和
试验的项目以及除油船、散装货船、普通干货船和兼装船以外船舶的船体舱室在特别检验时需作内部检查和试验的项目,采用循环检验的方式来进行。详细内容,请参考II-C4A-7(轮机循环检验)和II-C3A-1(船体循环检验)部分。
1.2.1.6 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作为轮机和电气设备的特别检验,按计划维护保养的机械和装置,本社可
同意采用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作为替代轮机和电气的特别检验和循环检验。详见钢规则第一篇附件16《船舶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指南》。
1.2.1.7 重新入级和恢复船级:
(1) 原在本社入级后被取消船级的船舶,当重新入级时,本社将根据原船舶的船龄以及其他具体
情况进行检验,如检验表明船舶处于良好状态时,本社将重新授予船级。重新入级的日期将记载于船舶录。参考II-C2A-6部分
(2) 恢复船级:原在本社入级后被暂停船级的船舶,当要求恢复船级时,本社将根据原船级具体
情况进行检验,如检验表明船舶处于良好状态时,本社将恢复其原授予的船级。见II-C2A-6部分
1.2.1.8 损坏和修理检验
(1) 涉及船级的船体、设备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等部件遭到认为可能影响船级的损坏时,船
东或管理公司应有义务及时通知本社,本社将指派验船师在该船航程抵达的适当港口及时登轮进行损坏检验,其检验范围应使验船师认为能查明损坏程度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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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涉及船级的船体、设备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作任何修理,应在本社验船师监督下进行。
如修理的地点无本社验船师,船东或管理公司应及时通知本社。详细内容,请参考II-C6-2部分
1.2.1.9 改装或改建检验:涉及船级的船体、设备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的结构尺寸或装置进行改装或改
建和船舶有重大特征的改装或改建时,应进行改装或改建检验。
详细内容,请参考II-B3部分。
(1)船舶重大特征的改装简称船舶重大改建,船舶重大改建前应得到本社的同意和批准。
(2)船舶除1.2.9.1(1)所包括以外的改装或改建应参考C6部分。
1.2.1.10 临时检验:临时检验是指除初次入级检验和本社入级规则中规定的、为了保持船级而必须进行的
各项定期检验以外的检验。实施临时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在特定的情况下,船舶在结构、设备、管理等方面继续保持船级。详细内容,请参考II-C6部分。
1.2.1.11搁置和重新投入营运的有关检验
(1) 一般要求
a. 搁置船舶,船东应事先通知本社,如满足如下要求,可保持船级:
a) 船东应制定船舶搁置维护方案,并经本社同意;
b) 搁置开始时,应申请进行搁置检验;
c) 在搁置期间应进行搁置状态年度检验以代替正常的年度检验;
b. 如搁置船舶具有经本社同意的搁置维护方案而原船级特别检验已到期,只要能够满意地
完成本款a.c) 所述的搁置状态年度检验,则原船级特别检验到期日可以延长至重新营运时。
c. 当船舶进行了搁置或者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停止营运而进行重大改建或修理时(如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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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特检进厂后相当厂时间未出厂营运的情况),此事如果恢复营运可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船东选择完成过期的所有检验,则检验周期从原过期时算起,即从原特检到期日起算,签发5年入级证书;如果船东选择完成下次特检,则检验周期从检验完成之日算起,即调整检验周年日(如适用)并签发从检验完成日算起的5年有效期的入级证书。可以接受在重新营运以前15 个月内曾经本社检验过的符合船级特别检验要求的项目。
d. 如果船舶在检验到期前按我社相关要求进行了搁置处理,则在上述检验项目过期时船级
不被暂停。然而,如搁置处理是在因检验过期而船级被暂停之后,则船级暂停直至过期的检验项目均应完成(PR1C)。对于钢规第1篇2.9.2.2(1)④所述的船级暂停确认搁置状态后可延长船级暂停期的情况,一般可同意自确认搁置之日起延长船级暂停期不超过6个月。
e. 当船舶拟在任何定期的检验过期时前往拆船厂拆船,经总部同意,船级暂停可暂时中止,
并且可允许船舶从搁置或最后的卸货港口单航次压载直航拆船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现场验船师认为船舶适合预定的航行,则可以签发一份注明航行条件的短期(short term)入级证书,船级状态可暂时修改为classed,服务状态可暂时由laid-up改为in service。(PR1C)
(2) 搁置检验
对船舶在搁置阶段开始时所进行的检验,旨在确认船舶安全状况、保养措施、搁置位置和系泊布置是否符合本社已同意的搁置维护方案。
应船东申请的搁置开始检验,主要内容如下:
审批船东提交的搁置方案。搁置方案包括船舶安全状况、搁置位置和系泊布置,以及维护保养计划(简称保养计划,下同)。保养计划应该包括《船舶搁置指南》中第3章的范围,特别地,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参照设备生产商的说明书或维护保养手册(如有时)。保养计划还应当包括一个搁置日志,这个表格能够反映各种定期保养的手段以及这些措施的时间,还有设备、备件的转移和存放情况。这个纪录表格也可以单独编制。
对搁置船舶的安全状况和措施、防火防爆以及一些舱室的搁置准备状况进行核查。可以使用搁置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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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检查表Form PLD,完成1-11项(11.5除外)。对于船舶总体状况,搁置方案的批准,搁置位置和系泊布置等情况记录到本次检验报告RA格式中。
检验周期,使用原来的年度检验窗口,即检验周年日前后3个月作为下次检验的时间,但船东可以在搁置开始时同时申请一次年度检验修改周年日。
船级状态,在SSMIS2005中将船舶的SERVICE状态改为“Laid-up Condition”。
船级证书,在入级证书首页空白处注明:“The vessel was verified under Laid-up Condition, and to be subject to annual inspections for maintaining the class.”和日期、检验编号并加盖签证章,验船师不签字。
法定证书,所有法定证书装入一个信封封存,在信封上注明:“M/V xxx was verified under Laid-up Condition and the statutory certificates are sealed and kept by the Master. The recovery of these certificates should be subject to an additional survey for cancelling the laid-up status with satisfaction.”或中文(仅对五星红旗船或特区旗船舶)“xxx轮已被验证处于搁置状态,法定证书暂时封存并被船长保存。在满意地进行了取消搁置状态的附加检验之后,这些证书方可重新启用。”(Xxx为船名)加注日期,盖签证章。法定检验的管理仍然按照现行规定进行。
搁置检验完成后,应将检验的情况及船级、法定证书的处理情况在RA报告中予以报告。
(3) 搁置状态的年度检验
搁置状态的年度检验应使用检验项目表Form PLD,完成相应项目。
搁置状态的年度检验项目表是根据《船舶搁置指南》编制的,对应的条款写在检验项目之后,具体检验要求可以查阅上述指南。特别地,对于1.2,考虑到实际检验条件,本检验项目表中没有列出《船舶搁置指南》中所有项目,没有列在检验项目表中的设备保养应当满足批准的维护保养计划。对于6.4,如果本次检验有船旗国或者搁置地港口当局有特殊要求,请记录在表格中。另外,如果厂商对设备的维护保养要求明确与《船舶搁置指南》中的要求不一致,以设备厂商的要求为准,在Form PLD中该项目选择“不适用”,且在RA中描述。
搁置状态年度检验完成并满意后,在入级证书上年度检验栏中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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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恢复营运的检验
搁置船舶取消搁置状态重新投入营运检验,应经CCS总部评审后方可进行。
船级部分应按照《船舶搁置指南》5.4进行。船舶结束搁置期,重新投入营运之前,所进行的临时检验,旨在确认船舶的船体结构和设备、机械和电气设备处于符合CCS 规范的要求,其检验范围取决于船舶搁置期的长短和曾经接受检验的情况。起用前应完成所有到期和过期的检验,对于搁置超过12个月的还应进行航行试验。
对于具有CMS或PMS入级符号的船舶,考虑到处于搁置状态时轮机设备的磨耗远远小于正常营运状态,应船东/营运人申请,并经CCS总部同意,可对部分到期或过期的拆检项目进行展期。
不论检验范围如何,检验完成后签发5个月的临时入级证书,同时应将SSMIS系统中船舶的Service状态改为“In-Service”,并由总部换发长期证书。
法定部分应确保所有到期或过期的法定检验已被满意地完成,同时考虑到搁置期的长短,对于未按换证检验进行的法定证书的检验,可考虑适当扩大。恢复营运的法定附加检验完成后,如果封存的证书仍有效且相关定期的检验尚未过期,则可重新启用原封存的法定证书;如果封存的证书已失效或某些定期的检验已过期,则应重新签发法定证书。
当船舶拟在任何定期的检验过期时从搁置位置单航次航行至修理厂,船级暂停可暂时中止,并且允许船舶从搁置地点单航次压载航行至修理厂,条件是船旗国主管机关同意并且CCS 认为检验后船舶的状况令人满意,检验的范围应基于过期检验和搁置时间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可签发一份注明航行条件的短期(short term)船级证书,船级状态可暂时修改为classed,服务状态可暂时由laid-up改为in service。本条不适用于搁置前船级已暂停的船舶,如搁置前船级已经暂停则船舶将保持船级暂停的状态直到单航次抵达检验港并完成过期的检验后方可考虑恢复其船级。(PR 1C)
RA报告中应将进行检验的情况以及船级、法定证书的处理情况予以报告。
(5) 有关船舶搁置检验、搁置状态的年度检验以及恢复营运的检验的具体检验范围和要求详见
钢规(2006)第1篇附录21以及《船舶搁置指南》。检验完成后应用RA报告记录有关检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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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于中国旗老龄船舶,按照交通部8号令的要求,均有一个强制报废的船龄,应注意在签发/换发
临时或长期入级证书时,有效期不应超过该船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日期。
1.4 当验船师需要在已批准的图纸上进行标注时,不应使用红笔,以免与图纸批准的审图验船师的标注
相混淆。
1.5 营运船舶应按照入级处通函CD351的规定执行IACS PR17。
1.6 关于检验指导书在营运检验中的应用
新建检验或重大改建检验完成后,考虑到船型新颖、高应力结构特点等因素,有些船舶会按照总
部的要求编写检验指导书,这些具有检验指导书的船舶在内部检验信息表中会有内部备忘提示,检验前验船师可以按照内部备忘的提示从SSMIS系统中相关船舶的“DATA AND SURVEY”功能表的“SURVEY INSTRUCTING INFORMATION”功能中下载所需的检验指导书,并在现场检验中予以应用。
验船师应将检验指导书中提及的需关注的结构高应力区域或临界结构(Critical Structure)等与当前检验范围相对照,并在当前的检验范围中予以标识,在检验中对标识的需关注的临界结构的状况进行跟踪,必要时可将检验范围扩展至其它相关的临界结构。
验船师应在检验报告中提及对临界结构或需重点关注的项目的检验情况,必要时可以建议总部修订或增加检验指导书中的内容。
1.7 检验中船用产品配备上船时,验船师应核查产品证书并检查产品上的船用产品防伪标贴,这些标贴
一般贴在船用产品本体上或贴在船用产品本体上的工厂软标贴上。验船师可以接受贴有本社船用产品防伪标贴的等效证明文件替代产品证书。
配备到国际航行船舶上的船用产品,其:产品铭牌、使用指示牌、使用/操作说明书、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依据标准,产品性能,质量保证及责任等信息)均应采用中英文对照(如船用产品生产地母语为非中文,可采用当地母语和英文对照)。否则,产品将被只能用于国内航行船舶。本社签发的认可证书、产品证书以及等效证明文件,均应采用中英文(海外机构可签发纯英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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