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及迟迟不出的原因有哪些
发⽣车祸后交警来到了现场,进⾏了调查,按照规定交警是会在规定的时间⾥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有些⼈却发现⾃⼰该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迟迟没有拿到,那么,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及迟迟不出的原因有哪些?关注店铺,了解更多知识。
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及迟迟不出的原因有哪些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之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责任书的期限有严格。
1、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勘查现场之⽇起⼗⽇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和驾驶⼈后⼗⽇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需要进⾏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的书⾯申请后⼗⽇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的时间、地点、受害⼈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有过错的,确定受害⼈的责任;⽆证据证明受害⼈有过错的,确定受害⼈⽆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
5、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法查清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的时间、地点、当事⼈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
6、《交通事故处理⼯作规范》第五⼗条规定,交通应当⾃勘查现场之⽇起七⽇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七⽇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三⽇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7、《交通事故处理⼯作规范》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应当在⼆⽇内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进⾏审核;对复杂、疑难案件,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应当组织专家⼩组研究、审核。第六⼗⼀条规定: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审核同意后,交通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各⽅当事⼈到场,公开相关证据,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宣布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各⽅当事⼈。对通知后⽆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当事⼈记录在案。
8、交通管理部门迟迟未作出决定,根据《⾏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政机关履⾏保护⼈⾝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政机关拒绝履⾏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的⼈民提起⾏政诉讼。
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迟迟不出有哪些原因
⼀、事故重⼤复杂,需要反复做检验、鉴定、询问、调查等;
⼆、事故认定办案交警已经作出,但秘⽽不宣,其⽬的是责任认定⼀旦宣布,将不利于机动车⼀⽅对受害⼈垫赔,推迟事故认定的宣布有利于稳定受害⼈家属情绪,缓解社会⽭盾;
三、按新交法调解必须由事故双⽅当事⼈⾃愿申请,交警调解不是事故赔偿的必经程序,某些办案⼈员依旧法习惯先主持赔偿调解后认定责任;
四、有些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不⾜,压案现象严重,忙不过来;
五、有些案件办案交警争议较⼤,向上级事故处理部门或法制部门请⽰备案需要⼀个过程。
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及迟迟不出有哪些原因 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却没有拿到,建议要能够去了解清楚原因,避免给⾃⼰带来⿇烦。如果您对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及迟迟不出该怎么做,欢迎您找寻店铺在线律师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