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国家对化妆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其中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9类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其他属非特殊用途的化妆品,需经国家或省级化妆品主管部门备案。目前化妆品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经营化妆品的有关规定;
二是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账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建立执行购销台账制度等;
三是经营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化妆品;
四是化妆品的包装、标签、标识、说明书不符合相关规定,有的化妆品虚假或夸大宣传,甚至使用医疗述语、宣传疗效、预防治疗疾病功能,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为确保广大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实际,化妆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监管:
一、加强化妆品储存管理。经营场所要保持内外整洁,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的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要有防污染设施,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
防止化妆品变质或污染。
二、建立完善化妆品管理各项制度。化妆品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帐制度、储存制度、出库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培训制度等,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还应建立购销台帐制度等。
三、加强化妆品索证索票管理。化妆品经营者应当由经过培训的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或复印件备查,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
(一)经营者购进化妆品应按以下要求索取资质证明材料:索取并留存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
(二)经营者购进化妆品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化妆品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加盟连锁的,应当由总部提供统一的索证索票复印件并加盖总部公章。
(三)索证索票应当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四、严格进货查验,确保所经营化妆品的合法性。经营者应当严格化妆品进货查验,
确保所经营的化妆品符合相关规定。要认真核对产品的相关信息是否与索取的票、证相符,查验有无产品质量合格标记,标签上是否注明产品名称、厂名,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是否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是否注明批准文号。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有无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经营篡改、盗用等不真实、无效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不得经营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标注有适应症、包装标识、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和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
五、认真做好化妆品进货台帐管理。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台账。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按照供应商、供货品种、供货时间顺序等分类管理。从事化妆品批发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购货台账或销售台帐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六、加强化妆品安全知识培训。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化妆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化妆品相关知识培训,学习化妆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化妆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七、规范化妆品店内宣传和广告行为。化妆品宣传不得虚假或夸大宣传,不得宣传疗效、适应症,不得宣传预防、治疗疾病功能,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对化妆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笔者认为应该按有关规定分以下情形进行查处:
一、经营者未按照化妆品索证索票管理、进货查验、台帐管理要求,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帐管理制度的,我局将依据《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一)经营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二)化妆品标签上未注明产品名称、厂名、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未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未注明批准文号;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未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的化妆品。(三)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四)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一)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三)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
四、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以及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五、美容美发院(店)擅自生产、配制化妆品。使用天然物品现场调配用于美容护肤的,不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掺入化学工业原料、化妆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合存放;存放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库房未通风干燥,未设置防鼠、防潮等设施。化妆品的库存未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隔墙离地不符合要求,未建立化妆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经营者盛放散装化妆品所使用的器具有毒、有害、不抗腐蚀,无有防尘、防蝇及防蟑螂、防鼠等设施,未保持清洁,未防治污染的,按《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化妆品经营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化妆品经营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从事化妆品广告宣传的,我局将移交工商行政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