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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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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一、学校将规定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在校时间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在校时间。

二、做好上课期间安全工作,建立每节课班级点名制,对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和学校有关领导。

三、对学生在校期间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和学校有关领导。

四、对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有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各班主任开学时登记造册上报学校,平时做好学生的记录工作,通知相关责任人,并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五、禁止病、弱及身体不适者参加体育竞赛和体育课的剧烈活动。

六、学校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并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七、在校学生安全事故,应及时通知家长或监护人。

八、对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及时迅速向学校汇报。

九、通报程序,各任课教师—班主任——校长—镇教委—教育局或其他相关部门。

十、学校发生重大事故要一小时内电话报告教育局,两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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