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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基层院检察委员会职能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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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基层院检察委员会职能的几点思考

作者:吴波

来源:《山东青年》2013年第10期

摘 要: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存在重议案轻议事的普遍现象,大大弱化了检委会设置的预期职能作用,严重影响了基层院检委会正常职能的有效发挥。造成基层院检委会职能弱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对基层院检委会职能弱化进行了总结分析,查找了检委会职能弱化的原因,并提出了强化检委会职能的措施。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职能;决策能力;思考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为检察工作的科学部署、正确决策、公正执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检委会建设,高检院相继出台了《人民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不断规范和完善检委会工作机制。然而,当前基层检委会职能存有弱化的倾向,检委会的日常工作局限于对个案讨论,对检察工作中宏观性事项类的问题研究较少。本文拟从基层入手,探讨如何有效加强检委会建设。

一、基层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1、检委会职能范围萎缩

《人民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对检委会议题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议题范围部分容易和党组会、院务会职责混淆,导致检委会议事范围普遍存在萎缩倾向,讨论具体案件偏多,执行法律、工作计划、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上级工作部署、决定的重大问题、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等其他业务问题则相对较少。对一些本应提请检委会讨论的重要事项由其他机构代行,降低了检委会的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弱化了检委会的正常职能。 2、检委会成为专门“案件讨论会”

根据最高检关于检委会相关规定,检委会的任务主要有两项,一是讨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二是讨论决定重大问题。讨论决定案件在实践中一直是检委会的主要甚至全部工作,而对涉及检察工作和重大决策、交流工作经验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讨论却常常被忽视,研究检察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倾向性问题或本院执法办案中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成为工作的盲点。

3、检委会决策质量不高

基层院检委会往往系临时召开,议题提交部门提请时间较为仓促,往往等到案件办理期限即将届满而提出,导致办事机构无法作出有效准备,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材料送达到各位委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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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也往往较短,委员没有足够的时间去思考和查找资料,酝酿思路观点,讨论决定仓促。另外,部分检委会委员没有充分认识到检委会决策的权威性和重要性,缺乏责任意识,在发表意见时随意性较大,人云亦云、跟风使舵,不能认真的根据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作出理性决定,导致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不高,不能正常发挥其指导、决策等功能,严重影响检委会决策的权威性。

4、上下级检委会之间缺乏沟通指导

目前,上级院检委会办事机构主要通过发文、下达任务和接收基层院检委会会议纪要等方式与基层院检委会办事机构联系工作,尚未建立长效的工作指导机制,上下级检委会工作欠缺沟通与指导。实践中,基层院往往不能及时上报检委会会议纪要,上级院往往不能及时掌握基层院检委会所讨论案件、事项的内容,导致上下级检委会工作无法有效衔接,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

二、检委会职能弱化的原因分析 1、检委会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

我国检察机关存在二大领导决策机构,即负责党务的党组会和负责业务决策的检委会。一般情况下,二个机构都统一于检察长,检察长既是党组,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又是检委会的法定主持人和召集人。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党组会、检委会组成人员高度交叉,导致实践中往往出现党组会代检委会的情况,特别是讨论决定重大检察业务工作,在人员结构上也往往是综合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所占比例过大,在很大程度上淡化检委会的专业性、专门性色彩,影响了决策指导的专家化。 2、检委会议案过多、质量不高

基层检委会往往成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决策机构”,议案常常占用检委会会议的大部分时间。部分检察人员出于保护自己、抗拒社会干预、转移矛盾等不正当目的,将大量疑难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而检委会会议时间有限,也就没有多少时间研究如何管理指导检察工作,使该职能的发挥失去了基础。另外,由于检委会组织人员结构中过于偏向行政化色彩,部分委员专业水平有限,议案能力不强,议案时跟着感觉走跟着领导走,也有部分委员责任心不强,敷衍了事,没有认真研究议案内容。 3、对宏观指导职能认识不够

基层检委会对宏观管理指导不够重视,导致职能虚化。对具体案件的讨论容易引起委员的兴趣和关注,而管理指导检察工作的大局性的任务因较为抽象笼统,往往易被检委会忽略。由于检委会会议次数少、开会时间短,一般只能就事论事,未能将宏观管理指导检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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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研信息传递、反馈渠道不畅

检察干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适用和理解难题,由于他们甚至相关领导没有正确认识到检委办的作用,遇到问题后不会告知检委办,加之调研信息传递约束机制不够健全,检委办往往很难收集到相关的信息。由于人手不足,检委办忙于事务性工作,对关系检察业务建设的重大事项的提出和解决以及从业务实践和理论方面的调研论证工作未得到有力开展,对检委会讨论的疑难案件的分析论证也明显不足,没有能够及时进行研究、探讨和总结,未能发挥检委办应有的业务指导作用。 三、强化检委会职能的对策 1、改善委员结构,树立决策权威

检委会决策的权威性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于委员业务素质的专家化。要树立委员在业务工作中的权威地位,首先应扭转目前检委会委员与行政职务挂钩的传统模式。其次,明确规定各级检委会的人员组成结构及任期,尽量吸收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再者,由于目前基层院基本上都已经设立了专职委员,因此要充分发挥专职委员在检委会工作中所起的角色和作用。

2、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整体素能

基层应重视检委会委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以建设学习型检委会为方向,加强委员的新法规新理论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及时为其进行知识更新。检委会办事机构应注重收集最新司法资讯、理论研究前沿热点和成果、全国各地检察改革动态和工作实践、新罪名新类型案件等与检察工作相关联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使检委会决策水平适应不断提高的司法实践的需要。

3、注重调查研究,建立案例指导机制

基层检委会办事机构在开展工作时,应将检委会的宏观指导职能与法律研究职能有机结合,对己经讨论过的案件进行整理、提炼,探索各类案件的规律,对于提高检察机关决策水平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典型案件中可以提高对一个或数个罪名的法理上的认识,可以深化对一类犯罪社会成因、趋势等的认识,可以评价一个办案集体业务素质,是从微观上认识办案规律的最佳途径。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就是通过以指导性案例的业务指导作用,促进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统一,提升办案质量,最终达到从实体上规范检察工作、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4、加强经验总结,提炼工作成果

检委会担负着宏观指导检察实践的职责,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在履行该职责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基层检委会应经常听取部门工作情况汇报,收集检察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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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和困难,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以此指导今后的检察工作。还要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检察工作形势,挖掘各类案件发案规律、办案难点等方面,提前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检委会还可以主持本院内部关于办案方式、检察改革与创新工作经验交流、总结和推广,通过比较分出优劣,通过交流共同提高,总结规律,提高办案水平。

5、加强上下级沟通,推动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发展

上级在抓好自身检委会工作的同时,要注意加强对下级基层院检委会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基层院检委会工作的发展,要加强对基层检委会工作的督促抽查和考评,进一步深入规范基层院的检委会改革,提升基层院检委会的决策质量和效率,建立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最高法律决策机构的权威性和专家化。 [参考文献]

[1]蒋森华:“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研究一一以检委会专职委员会为视角”,《法制与经济》,2009年9月。

[2]张焕霞,“刑事司法视野中的检察委员会制度”,《检察前沿》,2009年第8期。 [3]胡莲芳,“我国基层人民检察委员会改革初探”,《行政与法》,2004年第5期。

[4]李贵成,“基层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职能简论”,《人民检察》,2006年3(下)第6期。

[5]朱海燕,“基层检察委员会工作改革设想”,《人民检察》,2005年第4期。 [6]高雪梅,“对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0期(下)。 [7]谢晓歌,“检察委员会制度的特点及其改革发展思考”,《人民检察》,2008年第8期。

[8]赵靖,“论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7月。

(作者单位:余干县人民,江西 余干 3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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