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驻监检察工作的完善 吴 莉 (330199 摘江西省南昌长坟地区人民 江西 南昌) 要:本院是江西省内较大的驻监之一,笔者在 能使检察室的监督工作沦为“花瓶”。 驻监检察工作开展过程中,碰到了一系列问题,结合本院的工 三、如何改善驻监检察工作 作实际,详细阐述驻监检察工作的优势和弊端,在如何加强驻 1.驻监检察工作范围扩大,难度加大,应要求驻监检察 监检察工作提出自己浅显的观点。 关键词:弊端;驻监检察;完善 本院作为专门的监狱,所管辖的监狱主要分布在新 建县、安义县县城内和新建县较为偏远的区域。辖区内有九所 较为大型监狱,其中有六七所监狱服刑人员超过2000人,笔者 就在其中一所监狱开展驻监检察工作。现就驻监检察工作的优 势,及碰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案提出自己浅显的建议。 驻监检察方式的优势 (1)驻监检察人员能深入监督场所的第一线。驻监检察人 员可以直接接触到监狱干警和被监管人员,能对监狱干警的执 法活动有最直观和感性的认识,能最广泛的收集到干警与服刑 人员的反映,也就是能掌握到驻监工作所需要的最直接的第一 手资料。 (2)驻监检察能拉近实现与被监督对象的“零”距离,这 能使检察触角深入到监狱的各个执法层面,从服刑人员的月考 核计分,到监狱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各级审批程序,到各监 区的动态发展及执法规范活动,对三大现场的日常检察等,都 能及时参与,并且结合日常检察中所了解的第一手资料,及时 向监狱提出检察意见或纠正违法建议。 (3)驻监检察工作能通过日常检察工作敏锐地发现自侦案 件的线索。通过平时找服刑人员谈话,了解服刑人员的动态思 想,接受服刑人员的申诉控告,深入各监区进行检察等方式, 深挖在刑罚执行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如徇私舞弊减刑、假释;虐待被监管人等犯罪,对涉嫌构成犯 罪的及时立案侦查。 二、驻监检察方式的弊端 (1)驻监检察人员容易被监狱干警所同化。由于驻监检察 室是设立在监狱内,驻监检察人员与监狱干警朝夕相处,时间 久了,就容易产生同化的问题。驻监检察的监督功能在一定程 度上就削弱了,甚至可能会出现派驻检察人员与监狱干警共同 徇私枉法的情况。 (2)驻监检察与监狱之间存在微妙的制约关系。监狱干 警对于驻监检察人员的监督工作,一直存在谨言慎行的态度。 在刚开始进驻监狱的时候,监狱可能对每一位驻监检察人员都 是态度热情的,工作也会尽全力支持的。而后一旦出现“不懂 事”的驻监检察人员,监狱就会对驻监检察工作出现不是很配 合的情形,如对于刑罚执行的阅卷时间给予仓促,对于有关的 耳目犯人情况不对检察人员公开等。驻监检察人员想在监狱检 察工作上打开局面,势必对监狱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解,而监狱 对于这种“深度探究”行为确实反感,两者之间就产生了摩 擦,检察建议虽然没有强制执行力,但或多或少会影响监狱领 导在上级领导心中的形象,甚至影响到评先评优。而驻监检察 人员在一定时间内没有打开检察工作的局面,如没有在监狱起 到“掷地有声”的效果,可能在领导心目中会产生“该 同志工作能力不够”的印象。几番折腾下来,可能就会出现监 狱与检察产生配合与监督的别样效果。双方相互制约, “你给 我工作开点绿灯,我就给你的工作添花”,这种配合和监督可 一、人员人数达到一定的比例 2007年《决定》第19条提出“派出内设机构要贯 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小机关、大派驻’的要 求”。笔者所在院按照该决定的要求,根据监狱的大小及方便 驻监工作的原则,一共设立了七个检察室来开展驻监工作。每 个检察室包括检察室主任共安排了三个人开展工作。驻监检察 人员占全院在编人数的40%左右,在《决定》中指出监所职权范 围,包括刑罚执行监督与行政执法(即监管活动)监督、接受 控告申诉、监督办案期限,办理再犯罪的批捕、起诉、监管场 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等;监所工作承担了实际上多个部门的职 责,而且不论是工作上的找犯人谈话,接受犯人的控告申诉, 办理案件等均是要求至少两人在场,驻监检察室才三个人,要 全面开展这些工作,是存在不小难度的。因此笔者建议应规定 派驻检察室人数应达到派出总人数的60%~70%以上,才 能更好的开展工作。 2.驻监检察工作人员进行轮岗交流 2014年9月26日南昌组织部联合南昌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南昌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轮岗交流办法(试 行)》中规定,担任同一科级领导职务满5年的,具有人、财、 物管理,执纪执法、项目审批等重要职能的内设机构连续工作 满l0年的公务员,应当进行轮岗交流。 为驻监检察人员容易与监狱干警同化的问题考虑,笔者建 议驻监检察人员必须每五年进行一次轮岗,轮岗的职务不限于 各个驻监检察室之间的交流,也可以与侦查监督、公诉、反贪 反渎部门交流。既能够从制度上预防,防止一些关系网的 形成,建立廉洁的驻监检察队伍,同时又能使驻监检察人员的 能力得到锻炼提升,学习一些新的业务与知识,一定程度上充 实自己,更能适应检察机关追求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3.赋予检察机关广泛的权力 为改变检察机关开展工作还要事先争取监狱配合的现状, 监狱应有向驻监检察人员及时公布执法信息的义务,对重要文 件要妥善保管以备检察机关核查或直接交由驻监检察备案检 察。驻监检察人员有权要求监狱的相关部门和人员“随时随 地”提供与检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 关的材料,并对提出的问题予以解释和说明。监狱部门和人员 旦有违反配合义务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监狱或相关部门追 一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樊石虎.《监所检察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问题研究》.《中国检 察官》,2014年第4期. f2]盛宏文,秦蜻.《论监所检察机构设置之不足与完善》.《四川 学院学报》,2011年2月第23卷第1期. [3]甄贞,陈静 关于强化监所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的思考》.《法 学杂志》,2009年第5期. [41杨献勇《浅析监所检察监督的完善》.《金卡工程》,2010年 第14期第9卷. [5】蔡葵《对当前驻所检察工作的思考》.《大观周刊 ,2012g- 第39卷. -22- 2014年第7期 职工法律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