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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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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土地是地球上由空气、生物、水文、地形地貌、土壤、岩石等自然因素以及人的活动结果所组成的综合体。 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1)绝对数量较大,人均占有量小;(2)山地多,平地少;(3)各类土地资源分布不平衡,土地生产力水平低;(4)宜开发为耕地的后备土地资源潜力不大。

土地管理:土地管理是国家用来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以及贯彻和执行国家在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改造等方面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

我国的土地统一管理: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87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统一管理工作。这表明,我国以立法的形式结束了土地长期分散多头管理的。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地土管理法》第五条又进—步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这进一步巩固了我国的土地统一管理。

我国土地基本国策的内容:1998年8月19口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土地人口承载潜力:是指单位面积土地资源在一定物质投入和技术水平条件下 所能生产的食品可养活一定消费水平人口的数量。

土地面积:土地面积是指地球陆地范围内特定区域的全部山地、丘陵、平原等陆地面积和河流、湖泊等水域面积之和。我国内陆范围的土地总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

土地质量:土地质量是指土地在一定的用途条件下,对该用途是否适宜以及适宜的程度或生产力的大小或价格的高低。

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适宜性评价为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提供特定土地最适于利用方向的基础资料,是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其次,土地适宜性评价可为耕地保护服务,可以根据土地适宜性评价的结果去保护最适宜于农业利用的土地;第三,土地适宜性评价是土地税费征收量确定的基础;第四,为科学地确定征地补偿费,承包土地转包的补偿费以及评价土地质量保护效果的好坏等,也应以土地适宜性评价为基础。

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等。

非农建设用地:非农建设用地是相利于农业建设用地而言的,它是指用于农业之外的一切工程建设以及其它建设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工矿企业用地、集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国 防、风景旅游和名胜古迹用地等。

荒地:荒地是指尚未开垦利用或曾开垦而长期荒芜的土地。可分为生荒地和熟荒地两种。生荒地亦称“处女地”,指从未利用的土地、熟荒地亦称“撂荒地”,指曾被利用,但由于土地利用措施不当,导致土地生产力严重衰退,或

因受自然灾害、战乱以及其它原因而荒芜达3年以上的土地。

滩涂:滩涂是指水边泥沙淤积而成的区域,如海滩、河滩、湖滩等。

耕地质量:耕地的质量内容包括耕地用于一定的农作物栽培时,耕地对农作物的适宜性、生物生产力的大小(耕地地力)、耕地利用后经济效益的多少和耕地环境是否被污染四个方面。

耕地后备资源:耕地后备资源一般是指在—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可能转化为耕地的非耕地资源。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在我国未来实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过程中,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的需求的不断增长,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都应不断提高。

耕地特殊保护的必要性:保护耕地是小耕地的重要性所决定的。首先,耕地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具体表现在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工业特别是轻工业的原料主要来源于耕地:其次,耕地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表现在耕地为农村入口提供了主要的生活保障,是城市居民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我国是有12亿人口的大国,人均占有的耕地面积较少,为1.5亩,只约世界人均值的1/3,而且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均耕地在未来相当长的时 间内还会进—步减少。所以,在我国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必须要采取世界上最严格的措施,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稳定—定的耕地面积,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否则别无出路,也没有退路!

土地利用:土地利用是指人类通过一定的活动,利用土地的特殊性来满足自己需要的过程。土地利用包括土地的生产性利用和非生产性利用。

土地用途:从人类利用土地的目的以及土地在自然条件和人为干预下所发挥的功能而言,称为土地用途。 土地调查:为了解和认识土地的状况,需要对土地进行的调查为土地调查。因调查的目的和所需要认识的方面不同,土地调查可分为土地利用调查,土籍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为了解土地的用途和土地利用方式所 进行的调查为土地利用调查。为了解当前土利用的状况而进行的调查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了解土地的权属、不同权属土地的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和质量等级的调查为地籍调查。为了解土地的质量而对土地的组成要素,包括地貌、地质、气候、土壤、水文、植被和区位等情况所进行的调查为土地条件调查。

土地利用详查:由于土地利用概查受比例尺,不能满足以生产大队 (村)为单位建立土地统汁登记,不能替换耕地统计数据,不能满足联产承包责任制情况下的农村土地管理要求,所以于1982年开始进行更大比例尺、更详细的土地利用调查。在农区采用1:1万比例尺。因之,称为土地利用洋查。

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由于土地利用状况是随人口的增减、迁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地变化的,为掌握、了解实时实地的土地利用状况,就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 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土地利用区: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按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根据本县土地资源特点、社会经济持续发展要求,在上一级规划指导下,将县内土地划分成各个土地利用区。共9种土地利用区:农业用地区、园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工矿用地区、自然和人文景观保

护区和其它用地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时期和—定地域范围内,根据土地资源现状和潜力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各类用地进行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士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国家把按照——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或一定时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称为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上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色保扩区域。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方针: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 护的方针。

城市规划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没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中基础设施和地面建筑已经建成的地区,一般指城市建筑集中连片的市区。 国土规划:国土规划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的战略方向和目标以及规划地区自然、经济、社会、科学技术等条件制定的全国或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国土开发整治方案。国土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根据规划地区的特点和优势,从地域总体上协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的关系,协调人口、资源、建设、环境的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合理分布和地域经济的综合发展。其主要内容为:确定本地区主要自然资源的开发规模、布局和步骤:确定人口、生产、城镇的合理布局,明确主要城镇的性质、规模及其相互关系;确定交通、通讯、能源、水源等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安排;确定环境治理的目标与对策。

地籍管理:地籍管理是国家为了获取:卜地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质量、用途等信息,建立完整的地籍图、簿册,而按统——的方法、要求和程序实施的——系列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工作措施体系。 宗地:宗地是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通常,一宗地是一个权利人所拥有或使用的一个地块。

宗地四至:宗地四至是指—宗地四个方位与相邻上地的交接界线。一般填写四邻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单位和个人名称。

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律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坐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在专门的簿册上进行登记的一项重要土地行政管理制度,以加强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开始时,要发布公告、通知;说明申请登记的范围、对象和地点。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程序分为五个阶段; (1)申报;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证书; 变更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和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的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土地权属:土地权属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业务:土地他项权利是指非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一定权利,或者说是设定在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权利。 目 前,在我国设立的土地他项权利主要是指土地抵押权和租赁权。

土地分等定级:土地分等定级是在特定的目的下,对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进行综合鉴定,并使鉴定结果等级化的过程。

土地统计凋查:土地统计调查是指根据拟定的调查方案,采用科学的调查方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向调查单位采集土地及其变化的原始资料的过程。

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是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分布和权属的变化情况而开展的调查。

地籍档案地籍档案:指国家和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中,在 地籍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历史记录,包括地籍的簿、册、图件、音像、软盘等文据材料:按其内容可分为:土地调查档案、土地登记档案、土地定级估价档案、土地统计档案、土地监测档案,以及地籍综合档案等。

土地开发: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规划指导下,对未利用土地以及废弃的或利用效率低下的土地,通过工程的、生物的或综合的措施,使其成为可利用的、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较高的土地,并加以充分、合理地利用的过程。 国土开发和整治:国土开发和整治一般是指对全国、某一行政区内、跨行政区的同一流域或同类经济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进行综合评价、规划。采取综合措施进行综合开发、整治、保护和合理利用。

土地垦复:土地垦复主要指对因各村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或自然、人为综合因素而造成破坏的、多年来耕种的或长期闲置、废弃的农业用地,通过工程措施、生物措施或综合措施,使其恢复成农业用地的社会生产实践活动。 易地开发:易地开发一般是经济发达的地区、企业或个人到另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以资金、科技、物资的投入为主,在所购买、租赁到的土地上经营以种值业、养殖业、林果业等为主的农用土地的生 产活动。

土地整理: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土地整理—般指农村地区土地整理,即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手段,对山、水、田、林、路、村等进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措施。

土地复垦:依据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的定义,土地复垦是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其恢复后的土地,要因地制宜,可作为农、林、牧业用地,也可作为工副用地,有的还可作为房建、游览、娱乐用地,但应优先用于农业。

塌陷区:由于大自然运动,变化或人为因素(如采矿)导致地面塌陷所波及的区域范围叫塌陷区。地面塌陷依其成因包括:一是地面变形塌陷,如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渗透变形、砂土液化、特殊岩土胀缩变形、火山塌陷等;二是地震塌陷,如构造地震塌陷、诱发地震塌陷等;三是水动力塌陷,如岩溶塌陷、过量开采和矿山疏干地下水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塌陷、流沙引起的地面塌陷等:四是工程地质塌陷,如黄土湿陷和塌陷、崩塌、滑坡、滑陷;五是矿山采矿导致的地面塌陷。这些地面塌陷所波及的范围,都可称为塌陷区。

土地保护:土地保护是指对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各类土地资源的用途、范围(面积)、布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法、规定实行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管理与保护,确保各类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永续利

用。

水土流失:水土流失是指上地表面在水力侵蚀或风力侵蚀或水力和风力综合侵蚀下,表土颗粒随风向和水流移动、搬迁、损失,直至地表植被随表土而冲刷、破坏、流失的现象。

土地盐渍化:土地盐渍化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人为不合理的措施而引起的土壤盐碱化。

土地污染:土地污染是指:土地受到大气酸雨或富含有毒有害物质水的侵蚀,恶化了土壤原有的理化性状和丧失了生产潜力,导致土地上的农林副产品对人畜禽渔的危害。

实物地租:土地经营者或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不是以货币形式而是 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地租。 地价:土地在买卖、出让和转让等交易活动中所表现出的价格,就是土地价格。

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是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是各用途土地的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对应的使用年期为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由组织或委托评估,评估结果须经认可。

标定地价:根据我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标定地价是根据管理需要评估的具体宗地,在正常土地市场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某一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土地出让金: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款称为土地出让金。

土地估价:土地估价又称土地评估,是指土地估价人员依据土地估价的原则、理论和方法,在充分掌握土地市场交易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的经济和自然属性,按土地的质量、等级及其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一般收益状况,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方式、土地预期收益和土地利用等因素对土地收益的影响,综合评定出某宗地或多宗地在某一权利状态下的某一时点的价格。

土地资产:以财产状态出现的土地就是土地资产。

土地市场:土地市场是土地交易活动和场所的总称。土地市场按对象可以分为农地市场和市地市场。

土地利用规划名词解释

1 基本名词(33条)

1.1 土地利用

人类通过一定的活动,利用土地的属性来满足自己需要的过程。 1.2 土地利用现状

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调查时土地的利用类型、数量、质量、分布及利用状况。 1.3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主要依据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对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归纳、划分。 1.4 土地利用规划

为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土地自然条件等,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的结构、布局进行安排以及制定相应措施的过程。

1.5 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各级各类的土地利用规划相互联系、有机结合构成的整体。按行政层次分为国家级规划、省级规划、市级规划、县级规划和乡级规划;按规划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根据需要编制的区域性规划等。

1.6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

在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的需要,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基础上划分的土地类别。

1.7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为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实现土地利用规划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分析、查询、输出和传输的信息系统。

1.8 规划期限

从规划实施起始年到规划目标年的时间段,一般包括规划近期(五年),规划远期(十年)。 1.9 规划目标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规划所要达到的总体目的。 1.10 规划指标

根据规划目标,在规划期间所要实现的定量化的具体任务。可以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两类。

1.11.1 约束性指标

必须实现的规划指标。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规模等。

1.11.2 预期性指标

期望达到的土地利用指标。如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等。 1.11 基本农田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1.12 土地用途管制区

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根据管制规则的差异划分的区域。土地用途管制区用于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14.1 基本农田保护区

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1.14.2 一般农地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不作为基本农田的耕地区域。 1.14.3 林业用地区

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的土地利用类型区。 1.14.4 牧业用地区

主要用于牧业生产,以及直接为牧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牧业设施的土地利用类型区。 1.14.5 城镇建设用地区

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1.14.6 城镇近期建设用地区

是指在城镇建设用地区内为城镇近期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1.14.7 工矿区

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其他工业用地。 1.14.8 村镇建设用地区

是指为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1.14.9 风景旅游用地区

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1.14.10 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

为对自然、人文景观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1.14.11 其它用途区

根据实际管制需要划定的其他土地用途区。 1.13 土地利用方针

为实现规划目标而确立的土地利用的方向和原则。 1.14 土地利用问题

土地利用现状与土地利用目标存在的差距。

1.15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对规划区域内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及其动态变化,结构和布局,利用现状、利用程度和效益等进行的分析,明确规划区域土地利用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找出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16 土地利用战略

对规划区域内土地利用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的策略。 1.17 土地可持续利用

指当前的土地利用不能对后代的持续利用构成危害,即土地的利用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要有利于人类今后的长远发展。

2 总体规划(55条)

(注:关于指标或规模的词条如没有特殊说明均指规划)

2.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为实现土地合理利用的综合目标,对本辖区一定时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改良和保护,在时间、空间和结构上统筹安排的过程。

2.2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全国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改良和保护进行的统筹安排的战略性、性规划。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国家土地利用战略,明确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和,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和指导下级规划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土地宏观和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2.3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统筹省域行政范围内土地利用的战略性、性、综合性规划,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立足本级在土地利用管理上的职责,对辖区土地利用管理的性指导和对全社会用地的宏观控制,对各业、各类用地和重大土地利用活动做出统筹安排,其中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

2.4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统筹市域行政范围内土地利用的结构性、性规划,是在上级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进一步研究分析地市域土地的供需情况,综合研究提出各类用地供需总量指标,提出各地域土地利用的方向和管理措施,重点确定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增长边界,处理好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的关系,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重点地区,并将耕地等重要土地资源的控制指标分解到县级,为全市土地资源利用的宏观、管理和社会经济的制定提供依据。

2.5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统筹县域行政范围内土地利用的实施性规划,依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地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划分土地用途区,重点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建设用地区、工矿用地区、自然和人文保护区等,落实中心城镇,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重点建设项目规模和布局。

2.6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本级行政范围内土地利用的操作性规划,是具体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法定图则,根据上级规划的要求和本乡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将各类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实到实地。将基本农田保护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工矿用地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土地用途二级分区界线落实到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

2.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程序

包括确定任务、规划编制组织、规划实施评价、规划前期研究、提出规划大纲、编制规划方案、选择最佳方案、形成规划成果(文本、说明、图件、规划数据库)、审批、实施规划、监测(或监督)规划与修编规划。

2.8 土地利用规划供选方案

围绕规划目标,针对不同的实施途径和措施进行分析比较,提出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以及相关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等多种规划方案。

2.9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

一套阐明为实现预定的规划目标将如何利用土地的决策意见,包括文本、说明和图件。 2.10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有关程序规定,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工作。

2.1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在土地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对土地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新形式对土地规划工作的需要,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在原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工作。规划修改通常涉及到规划主要指标和整体布局等原则性变动。

2.1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对土地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新形势对土地规划工作的需要,根据法定程序,按有关原则对规划部分内容(不涉及主要指标和整体布局)进行修改,提出规划调整方案,并报规定审批机关批准工作。规划调整通常为规划个别内容的布局非原则性变动。

2.13 土地需求量预测

对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各业、各类用地动态变化及规模需求所作的测算,是协调各业用

地矛盾、进行土地供求平衡、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的重要依据。

2.14 土地供需平衡分析

综合各行业、部门对供给土地需求的合理性、科学性,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总体挖潜能力评估为基础,研究提出土地需求和供给的相互协调、平衡的分析意见。

2.15 土地利用数量结构

一般指一定区域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之间在数量上的比例关系,以及各种土地利用类型占该区域土地总面积的比重表示。

2.16 土地利用空间结构

一定区域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在地域空间的分布,其组合形式和相互关系。 2.17 土地利用数量结构调整

在土地供需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和有关的产业、用地,对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的用地需求进行综合,协调各类用地矛盾,提出调整的各类用地数量和结构比例的方案。

2.18 土地利用布局调整

为实现规划目标,对规划区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的分布现状进行调整重新配置。 2.19 耕地保有量

规划期内耕地资源总量必须保有的最低量。 2.20 基本农田面积

规划期内基本农田必须保有的最低量。 2.21 建设用地总规模

规划期内各类建设用地控制的总量。 2.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期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的总量。 2.23 城镇工矿用地

城市、建制镇和工矿用地。 2.24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期内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工矿用地总量不得突破的最高限。 2.25 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

规划期内农用地可转用为建设用地的累计规模。 2.26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规划期内耕地可转为建设用地的最大规模。 2.27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

规划期内将要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的耕地规模。 2.28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用城镇工矿用地总面积除以城镇人口总数所得到的人均用地面积。 2.29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

规划期内行政辖区范围内按居住半年以上城镇常住人口计算的城镇工矿用地人均控制目标。

2.30 土地利用率

已利用土地面积与土地总面积之比。 2.3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

阐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的主要文字报告,内容包括规划目的、依据、规划期限、土地利用状况、规划目标和方针、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土地用途分区、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规划方案以及规划实施措施等。

2.3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是规划文本的附件,主要阐述规划文本中重要内容和结论的研究情况,说明规划决策的依据和理由,是规划实施中配合规划文本使用的主要参考。包括编制规划的简要过程、指导思想、原则以及编制规划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说等。

2.33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规划期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占该区域土地面积的比重及动态变化的数据表。 2.3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全面反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主要内容空间分布的重要图件。 2.35 土地利用现状图

反映在规划区域内规划基期的土地利用类型及其数量、质量、分布等状况的图件。 2.36 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图

反映土地的利用现状、适宜性和利用方向、方针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划分的区域图件。 2.37 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对土地用途区内的土地利用活动进行的规范,包括区内允许的、受的和禁止的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

2.38 规划大纲

规划的纲领,包括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目标、结构与布局调整以及分区空间管制及措施建议等。

2.39 规划成果

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规划图(集)组成,综合性研究报告包括重大课题研究报告、规划前期工作报告、规划大纲和有关附件等,规划成果数据库包括规定格式的数字化文本、表格和图件等。

2.40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为实现预期土地利用目标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手段或制度建设等。

3 土地利用分析与调查评价(53条)

3.1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以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方式的类型、面积、分布等为对象的土地调查。 3.2 土地产出率

产量(产值)与土地面积之比。 3.3 土地垦殖率

耕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 3.4 土地利用程度

人类对土地的利用与改造程度以及土地受人为影响的变化范围。 3.5 土地利用效益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单位面积土地所提供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6 土地利用社会效益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对实现社会发展目标(包括增加就业,收入分配公平,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健康、文化水平,提高国防能力等)所产生的影响和效果。

3.7 土地利用生态效益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通过建立新的土地生态系统或改善原来的土地生态系统所增强的生态功能和效应(术语国标)。

3.8 单位耕地面积粮食产量

粮食总产量与耕地面积之比 3.9 单位播种面积产量

作物总产量与作物播种面积之比。 3.10 单位播种面积产值 作物产值与作物播种面积之比。 3.11 单位建设用地产值

建设用地总产值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3.12 单位产值占地率

用地面积和土地产出价值的比例。 3.13 耕地复种指数

全年农作物播种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3.14 土地利用集约度

土地利用过程中,单位面积土地上投放的资本和劳动的数量。 3.15 容积率

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分为实际容积率和规划容积率两种。通常所说的容积率是指规划容积率,即宗地内规划允许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

3.16 森林覆盖率

有林地面积面积与土地总面积之比。 3.17 中低产田比率

中低产田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3.18 水土流失面积比率

水土流失土地面积与土地总面积之比。 3.19 土地人口承载力

一定面积的土地资源生产的食物所供养的一定消费水平的人口数量(术语国标)。 3.20 农用地产能

在一定地域、一定时期和一定的经济、社会、技术条件下所形成的农用地生产能力,分为农用地理论产能、可实现产能和实际产能。

3.21 农用地理论产能

在农业生产条件得到充分保证,光、热、水、土等环境因素均处于最优状态,技术因素所决定的农作物所能达到的最高产量。

3.22 农用地可实现产能

在农业生产条件得到基本保证,光、热、水、土等环境因素均处于正常状态,技术因素所决定的农作物所能达到的最高产量。

3.23 农用地实际产能

农用地实际产能是指目前已经实现的产能,即某年农作物已经达到的平均产量(多数农民获得的产量平均值)。

3.24 土地质量

土地功能满足人类需要的优劣程度,是土地各种属性综合影响效应的总和,是衡量土地在一定用途时土地好坏的标志。

3.25 土地评价

对土地用于某种用途时的性能的评定,包括对土地组成要素和人类活动对土地的影响等方面的调查分析,以及按评价目的比较土地质量的优劣或确定可持续的土地利用类型和利用方式。

3.26 土地评价单元

能在图上加以区分的、具有特定土地特性和土地质量的土地评价和制图的基本单元。土地评价单元可以土壤图、土地类型图或土地利用现状图等为基础或采用网格法、叠置法来确定。

3.27 土地适宜性评价

评定土地对于特定用途的适宜程度,研究改变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的可能性。 3.28 土地保护

防治土地退化和保护土地质量所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经济手段和法律与。 3.29 土地利用潜力调查

调查规划区域未利用地状况和已利用土地的实际利用水平以及可调整利用情况等,可以分为未利用土地开发潜力调查、废弃地复垦潜力调查、农用地整理潜力调查、建设用地整理潜力调查等。

3.30 土地利用潜力分析

是针对某种用途,分析和测算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土地所具有的潜在生产能力或使用能力。

3.31 后备资源开发潜力

是根据未利用土地的特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开发条件,评价未利用对某种用途适宜与否、适宜程度及其数量。

3.32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包括农用地整理潜力、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废弃地复垦潜力和未利用地的开发潜力。应把重点放在已利用土地资源潜力上,同时适当考虑待开发土地资源的开发潜力。

3.33 农用地整理潜力

通过农用地整理增加农用地的面积,是按照现代化农业或农地产权结构调整要求综合对农用地区域内的田坎、道路、沟渠等进行整治后能增加耕地的面积。

3.34 建设用地整理潜力

通过旧城镇、村改造,盘活土地存量,加强集约利用可以挖掘的建设用地潜力。通过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向中心村和乡镇集中,分散的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而进行撤并改造的潜力。

3.35 农用地分等定级

根据农用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对农用地的质量优劣进行综合、定量评定,并划分土地等别、级别的过程。

3.36 耕地等级折算

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按照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原则,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和方法,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与被占用耕地等级挂钩并进行折算,实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平衡。

3.37 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运用3S技术与常规调查手段相结合,以土地详查的数据和图件作为本底资料,对土地利用的动态变化进行全面系统的反映和分析的过程,以适时掌握信息及时更新土地信息,保持其现实性。

4 专项规划(3)

4.1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以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改良或保护的某个特定目的为内容而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等。

4.2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

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经上一级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建设预留地的范围,在实地确定界线,并落实保护标志位置。

4.3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在利用已有资料和补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潜力,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目标和任务,划定土地开发整理区,确定各区土地开发整理的方向和重点,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位置、范围和规模,测算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投入和综合效益,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等规划内容。

4.4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体系

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对应,分为五级:国家级、省级、地级、县级和乡级。其中国家级、省级和地级为层面,县级和乡级为操作层面。

4.5 土地开发整理区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布的空间特征,为引导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投资方向,在规划期内有针对性的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而划定的区域。国家、省级和地级规划划定的区域称为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县级规划划定的区域称为土地开发整理区。

4.6 土地开发整理综合区

包括土地整理区、土地复垦区和土地开发区两种或两种以上,且难以区分活动主次关系的区域。

4.7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以土地为对象,通过工程、生物等综合措施,把尚未利用或已破坏的土地资源和利用不充分的土地资源变为可利用的土地资源,并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的建设活动。

4.8 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中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如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整理工程、重点煤炭基地土地复垦工程、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西部生态建设地区农田整治工程、伊犁河谷土地开发工程、“五纵七横”公路沿线土地复垦整理工程、“南水北调”水利工程沿线土地整理工程等。

4.9 土地整理

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综合整治和调整改造,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

4.10 土地开发

对未利用地或利用效率低下的土地,通过工程、生物或综合的措施,使其成为可利用的和(或)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较高的土地的过程。

4.11 土地开发规划

以开发低效利用和未利用的土地资源为目的而进行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4.12 土地开发潜力

在目前的经济、技术、生态环境条件约束下,各类未利用地适宜开发利用为耕地及其他各类用地的面积。

4.13 土地整理规划

以土地整理为目的而进行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4.14 土地整理区

只以开展耕地整理或农村居民点整理以及其它农用地整理活动,安排土地整理项目为主的区域。包括耕地整理区或农村居民点整理区。

4.15 土地整理区调查

即对待整理地区的土地利用及其自然、社会、经济条件所进行的调查。

4.16 土地单项整理区

单项内容(如整理耕地、整理村镇用地等)为主的土地整理区。 4.17 农用地整理

为提高农用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的农用地整理活动,包括归并零散地块、调整农地结构和地界、建设农业基础设施、改良土地等。主要指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养殖水面用地整理等。

4.18 建设用地整理

对于能提高其利用率和产出率为目的建设用地整理活动,包括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

4.19 城镇用地整理

对于城镇用地所开展的土地整理活动,以提高其利用率和产出率。城镇范围内的土地整理,包括根据城镇发展的需要,将某些房屋陈旧密集、交通拥挤、基础设施落后、不合经济利用的地段内的土地重新安排用途,调整地界,并改善公共设施和环境,使成为合乎经济利用的地段。

4.20 村镇用地整理

对于村镇用地所开展的土地整理活动,以提高其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包括村镇的撤并、搬迁和就地改扩建,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进行。

4.21 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潜力

根据各自然村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闲置土地面积、户数、人口数、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当地宅基地标准及村镇规划对该居民点的安排,所能增加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面积。

4.22 工矿用地整理

就开采、现场作业的工矿企业和相配套的小型居住区用地的布局调整、用地范围的确定和发展用地选择,一般不包括大规模废弃地复垦。

4.23 基础设施用地整理

包括公路、铁路、河道、电网、农村道路、排灌渠道的改线、裁弯取直、疏挖和厂站的配置、低坝的调整,也包括少量废弃的路基、沟渠、取土坑等复垦利用。

4.24 土地复垦

对在生产过程中,因挖潜、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25 土地复垦规划

以土地复垦为目的而进行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4.26 土地复垦潜力

对各种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而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通过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恢复利用为各类土地的面积。

4.27 待复垦土地

在矿产资源开发、电力和建材等工业生产建设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由于对土地的直接挖损、地表塌陷和废弃土石、灰渣和尾矿的堆积、压占等原因而造成的废弃地,也包括因水冲、沙压破坏、废弃的土地。

4.28 土地复垦区

以开展土地复垦活动、安排土地复垦项目为主的区域。 4.29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布图

反映增加耕地数量和提高耕地质量潜力的图件,包括耕地整理潜力分布图、农村居民点整

理潜力分布图、土地复垦潜力分布图、土地开发潜力分布图。

4.3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反映近远期土地开发整理总体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区的划分和具体项目等情况的图件。 4.31 耕地整理潜力分布图

反映不同等级耕地整理潜力分布的图件,其中耕地整理潜力等级由土地整理中增加的可利用耕地面积和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综合计算得出。

4.32 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分布图

反映不同等级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分布的图件。 4.33 土地复垦潜力分布图

反映不同等级土地复垦潜力分布的图件。 4.34 土地开发潜力分布图

反映土地开发的类型、数量、分布、开发前景的图件。 4.35 建设用地置换区

在用地指标保持不变的前提下,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布局,通过异地调整,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率。

4.36 土地利用规划设计

为了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或建设项目,合理利用土地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对项目用地内部的详细安排和对配套设施的布置与设计。

4.37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4.38 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在空间上合理布局,在结构上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方式。

5 规划管理(31条)

5.1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利用和社会整体利益,组织编制和审批土地利用规划,并依据规划对城乡各项土地利用进行控制、引导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

5.2 土地利用规划法规体系

土地利用规划法规体系是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核心,为土地利用规划行政和土地利用规划运作提供法定依据。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方面的法规体系,前者包括主干法(如《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如《环境保》、《城市规划法》等)、行规(如《基本农田保》等)和专项法规;后者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5.3 土地规划资质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制定相应的土地规划资质等级和有关评估标准,对规划编制机构实行资质等级认定和编制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

5.4 土地利用规划审批制度

各级依据管理职能和管理权限,对编制完成的各级土地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向或省(区、市)提出申报,由、省(区、市)进行审查、批复的程序性规定。

5.5 土地利用规划成果备案

根据有关规定,将经批准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说明,规划图件等)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经省级批准的地级、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

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由省级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也应当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5.6 土地利用规划档案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中形成的文件和资料收集齐全,并按其内容的有机联系和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进行整理、立卷、归档,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和真实而进行的工作。

5.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

各级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开展的落实规划目标、执行规划措施、完成规划任务的活动,包括规划审查、年度计划管理、监督检查、规划实施评价、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等。

5.8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宣传公示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的过程。内容包括:规定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5.9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或在规划期末全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的对规划目标和任务实现程度、规划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违反规划行为及查处纠正情况等进行系统检查和评价,总结规划实施的效果,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的工作程序。

5.10 土地利用规划检查监督制度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对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加强监督检查的制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一般采用遥感动态监测和地面调查、统计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同时执法部门要根据规划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程序。

5.11 土地利用计划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或中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计划年度土地供需预测编制的,用以土地利用的年度或中期计划。

5.12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组织编制和审批土地利用计划,并采取控制、监督等措施保证土地利用计划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

5.13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和年度土地供需预测编制的用以土地利用的年度计划。

5.14 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即组成土地利用计划的某个单项指标,是计划目标、任务的具体化和数量表现,通常由指标名词和指标数值两部分组成。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农用地(含耕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类型。

5.15 划拨用地目录

土地行政机关规定的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清单。 5.16 单项选址建设项目

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的能源、交通、水利、采矿、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

5.17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对是否提供及供地条件提出意见的行政行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实施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项重要措施。

5.18 建设用地定额

在通常的场地条件和平均的工艺、设计、技术经济水平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主体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

5.19 建设用地管理

为合理配置建设用地、调节建设用地权属和建设用地配置中发生的各种关系,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措施的总称。

5.20 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过审查,依法给予或不给予相对人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权利的行政行为。

5.21 农用地转用审批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过审查,依法给予或不给予相对人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权利的行政行为。

5.22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为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而对土地权利人的土地利用活动施行的一系列法规、规则的总和。

5.23 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是新《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耕地保护的基本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建设单位必须补充相应的耕地,以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5.24 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

以项目区内的城镇与农村建设用地增减平衡为原则,进行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使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

5.25 公众参与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根据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军事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规划编制部门就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划内容、土地利用重大问题,以及规划初步方案,公开征询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的部分除外)。

5.26 规划衔接协调

规划部门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相关规划相协调的原则,对规划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供反馈意见的行为。规划衔接的重点包括规划目标、重大项目布局安排、分区管制和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5.27 规划论证

有关专家对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目标与内容进行讨论,形成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分析、效益评价以及相关建议等。具体来说是,国家、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成立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规划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等工作;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需成立专家组,对规划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

5.28 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重点区域进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包括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确定的重点开发、重点扶持或者重点保护区域;对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影响的人口、城镇密集区域;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强劲辐射和带动的特大城市群(带)分布区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其他区域。

5.29 规划实施评估

在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用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工作一般每五年一次,其评估报告是调整、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5.30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程序

包括前期指导、初审、申报、审查和批复五个步骤。 5.31 “四查清、四对照”

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和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

6 其他规划(17条)

6.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主要阐明国家或区域战略意图,明确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是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共同的行动纲领,是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6.2 国土规划

从全国或地区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角度出发,围绕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的总目标和任务,对国土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进行总体部署,提出重大国土整治的任务与要求,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以取得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6.3 主体功能区规划

把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调整经济布局。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

6.4 城乡规划

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的建设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6.5 农业综合开发规划

国家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而进行的规划。

6.6 农业区划

在农业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各地不同的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条件、农业资源和农业生产特点,按照区内相似性与区间差异性和保持一定行政区界完整性的原则,把全国或一定地域范围划分为若干不同类型和等级的农业区域;并分析研究各农业区的农业生产条件、特点、布局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指明各农业区的生产发展方向及其建设途径。农业区划既是对农业空间分布的一种科学分类方法,又是实现农业合理布局和制定农业发展规划的科学手段和依据,是科学地指导农业生产,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工作。

6.7 自然保护区规划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对自然保护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和界线进行的依法划定。规划期一般为10年。

6.8 矿产资源规划

国家或地区以保障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以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为目标,根据全国或地区矿产资源的特点,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在实践、空间和结构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宏观、体现国家产业、落实矿业权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具有法律效力。

6.9 水资源规划

为保障江河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为基础,按照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各流域水资源配置方案,构建江河流域水资源总体配置格局。

6.10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

与地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害防治密切相关的区域性综合规划。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协调、相互衔接的前提下,对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及蓄洪滞洪区的范围进行规划。

6.11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为了防治地质灾害,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的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规划。

6.12 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实际出发,对一定时期内一定区域内陆地生态环境建设的一些重要方面进行规划,主要包括: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植树种草、水土保护、防治荒漠化、草原建设、生态农业等。

7 社会经济(9)

7.1 城镇人口

城市、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常住居民人口,包括户籍人口与暂住半年以上的寄住人口。 7.2 乡村人口

总人口减去城镇人口,不包括两栖人口。 7.3 流动人口

在当地居住不足半年的人口。

7.4 户籍人口

按户籍管理规定户口依法登记在当地的人口。 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在其经常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这类人口不管其是否外出,也不管外出时间长短,只要在某地注册有常住户口,则为该地区的户籍人口。户籍人口数一般是通过门的经常性统计月报或年报取得的。

7.5 人口密度

单位面积土地上的人口数量。 7.6 城镇化水平

城镇人口总数与区域人口总数的比值。 7.7 人口预测

根据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已知人口状况,按照一定的假设和采用某种方法推算未来可能出现的人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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