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风险防控预警制度
第一条 信息收集。坚持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多形式、多渠道收集廉政风险信息。   (一)实施全员预警。各岗位人员对照工作职责、工作标准,经常进行自查,及时纠正问题,实施自我控制。下一岗位人员在接收上一岗位移交的业务时,认真复核检查,实施相互控制。各单位按照风险内容和不同等级,实行分级负责、重点控制:一级风险点在单位分管领导直接管理的基础上,由单位主要领导和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直接监控;二级风险点由单位分管领导直接管理、负责并监控;三级风险点由单位负责人管理、负责并监控,并上报区卫生局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   (二)强化监控手段。通过受理信访举报和投诉,开展专项检查、执法监察、行风评议、案件调查、内部审计、以及网络舆情监控等工作;举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干部述职述廉等活动;加强与区卫生局有关科室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通过问卷调查、网上调查、走访服务对象等方式,切实开展风险信息日常收集工作。
(三)建立预警网络。各单位在内部确定一批廉政风险信息员,定期上报预警信息。同时,接受周围群众监督,及时收集反馈廉政风险信息。
(四)拓宽信息来源。单位内设职能部门主动加强与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的联系,重要情况向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通报,重要活动请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参与,及时向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通报工作中发现和收集的信息。
第二条 分析评估。各单位对各类预警信息进行分类登记,科学分析,准确甄别,综合评估,做到越权即预警、违规即预警、触线即预警。对于以下情形,必须进行预警处置:
(一)发现单位或个人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   (二)发现单位或个人不落实廉政风险防控预警措施的;
(三)发现单位或个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其他所在单位认为需要预警的问题。
第三条 预警处置。各科室按照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轻重缓急和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等级,分别发出红色(一级)、黄色(二级)、蓝色(三级)《廉政风险预警通知书》,进行相应处置:
(一)对科室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轻微或群众反映的苗头性问题,实行三级预警,及时采取谈心疏导、批评教育、信访约谈、发函询问、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二)对科室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情节比较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问题,实行二级预警,采取专项调查、督导整改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三)对科室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由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实行一级预警,及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和应急预案。   (四)必要时,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可直接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预警处置。
第四条 结果回告。有关科室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廉政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回告实施预警的部门领导。
第五条 跟踪督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负责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控,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督导。对高风险单位、高风险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每年至少抽查两次。
第六条 情况通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实施预警处置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要及时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预警防控工作稽查考核制度
第一条 建立工作考核制度。各科室定期对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落实工作责任、完成工作任务、取得工作成效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条 考核标准。主要考核下列工作内容:   (一)领导重视。是否重视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责任分工是否明确,组织发动是否深入,制度机制是否健全。
(二)目标具体。风险排查是否具体、全面,界定廉政风险是否准确,防控预警责任是否明确,防控预警措施是否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三)成效突出。廉政风险的前期预防、中期内控、后期处置等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风险点及轻微违规现象和行为是否得到有效控制,群众测评满意度是否有所提高,有无重要来信来访,有无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四)材料详实。各项制度、机制、措施是否健全,文字材料是否齐全,记录是否详实,资料是否及时归档。
第三条 考核方法。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通过动态考核、季度考核、年终考核等途径进行,各项考核纳入日常工作绩效考核与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一)动态考核。主要是对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记载,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季度考核。主要是平时有目的地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有效推进工作落实。
(三)年终考核。单位每年结合年终目标考核、干部述职述廉及各类专项考核或调研检查,对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估,作出客观评价。
第四条 各单位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修正和完善防控预警工作。对已界定的风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对新的风险和多次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大预警与防控力度,推进工作持续改进、循环运行。
城厢区霞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廉政风险
防范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市、区卫生局《实施意见》,推进我中心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开展,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各科室及工作人员行使权力时,违反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中心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违反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心各科室、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权责统一;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5、集体领导责任追究和个人领导责任追究相结合;      6、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各科室、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推进廉政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公开而不公开
1、未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未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未公开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情况;      4、其它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
1、未按规定的程度、范围和时间要求公开的;      2、没有公开全部权力目录的,或只公开权力目录,而未公开权力运行主要环节的;
3、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涉及的范围不一致的;      4、当科室职能发生调整或改变时,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调整说明、重新上报备案和及时修订职权目录的。      (三)职责履行不规范
1、在职责履行中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不作或乱作为,
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2、故意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    3、服务态度恶劣,被群众举报的。     (四)监督管理不到位
1、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酿成集体上访和件的;
2、在推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
3、不按中心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的;
4、擅自将不公开或涉密的事项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5、对因责权不明、公开运行不力而导致违法案件发生的。      第七条  责任的区分
1、未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责任。      第  责任追究方法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相关科室、
单位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处分的,上报区卫生局纪检监察股室处理。
第九条  中心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局中心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