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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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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

公建民营是指新建养老机构时,各级摒弃过去的大包大揽、高耗费低能效的管理运营机制,按照办管分离的发展模式,由全部或者大部分出资,但是不直接参与经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由中标的机构或者个人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基本建设,并在建成之后负责管理服务和运营,剥离日常事务管理,承担宏观管理、检查监督的角色,依据相关的标准、行业规范以及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要求,对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

实施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时,坚持公益性的原则,保证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责,确保特困老年人,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高龄以及中低收入老年人群的养老服务需求;坚持国有资产不流失,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必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有严格的规范,坚持养老用途不改变,公建民营的公有资产和设施只能用于养老事业,不得随意转包或者从事其他非养老相关的经营业务,严禁借公建民营之名义,以公建养老服务设施谋取其他私利;坚持规范化运作,实现公建民营的各类程序依法依规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特点:

一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性质是非盈利性的,即使引入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模式,机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在入住价格和资格上,要体现出机构的福利性和公益性;

二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的对象,以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为主,已出台的国家和相关地方也作出明确的规定,要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优先收住特困老人,失能半失能、高龄贫困老年人为主,确保这类群体获得最基本的养老服务需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床位

应向社会其他普通老人开放。

三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必须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社会组织或者企业虽然取得经营权,拥有所有权,民政部门定期就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开展监督和评估,对入住老年人进行满意度调研,确保机构运作符合部门的要求。

四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实现自我可持续发展,运营初期,既要满足保基本,兜底线的要求,又开展市场化运作,是一项挑战。

公建民营的三种模式:

一是委托经营。将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通过签订契约或合同的方式,委托给民间组织或养老机构负责运营,分为全部委托和部分委托,委托经营使得实现养老服务生产者和提供者相分离,主要特征是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但经营者与所有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与普通的委托经营不同,养老机构的委托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实现社会效益为目的,因此公建民营机构的持续健康运营需要专业水平较高的管理团队,从而实现公共投入的高效运作,达到公建民营的最终目的。

二是租赁经营,将公办养老机构的场地和设施租借给民间的相关养老机构使用,并收取租金。有权规定机构的经营方式和目标,养老机构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并向缴纳租金,特点是租赁关系中民间组织或养老机构在一定时期内,获得场地使用权和租赁权,承租期内,承租方负责场地的硬件设施的维护责任,盈利不用按比例分给相关部门,由于定期缴纳租金,承租方不能实现盈利,就会面临亏本运作的风险。

三是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民间资本或

私人资本参与公共基础建设向社会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资本投资运作模式,包含建设-经营-移交三个过程,当特许经营权到期,公共基础设施必须上缴给,民间力量和共同建设养老机构由民间机构负责运营,期限后养老机构必须无偿移交,这种模式可以减轻的财政投入压力,也可以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本资源,提高养老机构的运作效率,但是由于社会资本的逐利性,参与建设的多方存在利益冲突,融资会存在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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