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九壹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式样20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式样20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九壹网


式样20: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罚书字[ ]第 号

案件性质: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简要陈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情节、危害结果等) 。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罗列证据形式)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法律依据)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法律依据)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2. 3.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账号: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共三联 共 页。第一联,附 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罚书字[ ]第 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简要陈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情节、危害结果等) 。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罗列证据形式)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法律依据)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法律依据)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3.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账号: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共三联 共 页。第二联,交被处罚人。

2.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罚书字[ ]第 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简要陈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情节、危害结果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罗列证据形式)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法律依据)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法律依据)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3.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账号: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共三联 共 页。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2.

制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的证据;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