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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途径研究——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为视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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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研究丨 Technology Research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途径研究—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为视角(下)文/刘海耀林捷3人民调解和仲裁调解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纠纷解决实践中的意义及问题分析为更好地发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化调 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全国各地 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和交通管理局关于全

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 见精神,积极构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化调处 工作机制,目前已建立自行和解、行政调解、人民调 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等方式并存的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因道路交通 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和仲裁调解正在逐步 发挥着其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的重要作 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也6

号令)第八十四条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可以通过

采取“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方式解决道路交 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彰显了人民调解在解决交通事

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也弥补了《交通安全 法》在针对如何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问题所作

规定的不足。3.1人民调解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中的积极意义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引入“人民

调解”机制,是贯彻交通事故处理利民便民原则,同 时人民调解员运用专业法律知识把赔偿问题讲明讲

透,可以使交通事故当事各方心服口服,减少可能的诉 讼、上访甚至是影响稳走的某些极端行为。另一方面,由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身、财产损 失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当事人之间有反复协 商、争辩的过程,在行政调解模式下,民警都要在场协 调、见证,工作压力沉重。在警力有限而案件超负荷的道路交通科学技术2019.01(接 2018 年 06 期 P22)压力之下,调解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人民调解员的 专职专用,改变了原来由事故处理民警兼顾调解工作

的局面,既减轻了民警的工作压力,又提高了调解质 量,有利于及时化解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同时,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向提

起民事诉讼费时、费力、费钱。人民调解员可以利用辖 区各地的人民司法调解系统,结合提前介入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所掌握的当事各方具体情况,

更好地协调解决损害赔偿调解问题,最大程度地简 化矛盾,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调解过程不需要当

事人支付任何费用,减少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司法成 本。3.2仲裁调解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实践中的积极意义仲裁调解具有快捷便利的特点,能够相对迅速、

低廉和简便地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以较低的代价获得 较大的利益。仲裁的充分自愿原则,能在宽松的环境

下,以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的方式缓和当事人之 间的对立情绪。作为一项具有诸多优势的争议解决机制,仲裁调

解已成为部分地区及当事人所乐于尝试和接受的解决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新途径、新方式。实践证明, 仲裁调解将大量的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有

效化解社会矛盾,也充分证明仲裁调解对于建立多元 化社会矛盾解决机制是必要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一是保障法制循序渐进发展及法制现代化的实

现;二是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减轻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和的压力;三是为当事人提供实现正义、获 致救济的多元途径;四是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的生态平 衡以及法与社会的协调发展。3.3人民调解和仲裁调解在解决交通事故损 害赔偿纠纷实践中的问题分析3.3.1人民调解实践问题分析部分人民调解组织构建松散,缺乏相应激励机

制,调解员素养尤其是法律知识水平不高等问题,是 导致近年来人民调解制度难以发挥其功效的主要因

素。目前全国各地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大多数是从司法部门退休的老同志中聘任,年龄大, 专业知识更新不及时,个别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

水平不高,对人民调解员的聘任、培训、考核和管理工

作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存 在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人员偏少等问题,不利于提高

调解质量和服务水平,其建设机制有待进一步深化和 推进。3.3.2仲裁调解实践问题分析与人民调解不同,仲裁调解书经过双方当事人签

收即具有一裁终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须自觉履行仲

裁调解书,逾期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强制 执行。这就为当事人减轻了诉累,也为交警部门减

少了上访、信访及重复调解的压力。但基于仲裁的契约 性' 服务的有偿性及调解的自愿性,当前仲裁调解在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应用还不是十分广泛,主要适

用于争议数额不大或争议双方均承保交通事故第三者 强制险、商业险的交通筆事案件,仲裁调解工作还需 在实践中逐步予以加强和完善。4完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的对策与思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具有多种途径可

供选择。从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的效果看,司法诉讼 是有效的,但也不是最好的纠纷解决手段。为保障纠

纷当事人能够获得有效的救济,有必要建立一个包括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彼此协调共存、

相辅相成、满足社会主体多样化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 态的调整系统,即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赋予当

事人相应的程序选择权。实践证明,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使协 商和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

Technology Research | 技术研究■方式与诉讼方式之间相互衔接与协调,对于我国推进 司法改革、实现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建立多元化

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自我

完善、强化纠纷解决保障机制建设,是完善道路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途径的应有之义和必经之路。4.1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我国当前虽有多种纠纷解决力量,但存在各自为 政、缺乏衔接、保障不力、发展难续等问题,需要充分

利用现有的纠纷解决资源,将以往的实践经验加以总 结,转化为规则和制度。美国、挪威等西方发达国家都

分别制定了规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办法,这对我 国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中国社会快速转型使得现有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力

不从心,应考虑将纠纷解决权由国家垄断逐步向社会 回归,构建一套“以诉讼为核心、以调解为基础、以社

会为依托、以法制为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系统。4.2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自我完善机制4.2.1完善自我协商机制加强沟通协调,争取保险公司的支持与配合,开辟

轻微财产损失事故自行协商索赔“绿色通道” O4.2.2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多渠道提升人民调解员的法治素质,不断改善优

化人民调解队伍的知识结构,组建以律师或退休警 官、法官、检察官等工作人员为主体的志愿者队

伍,提升人民调解的效率和公信力。坚持推选与聘任、

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不断拓宽专业调解员选任渠道,

通过购买服务、社团出资、建立激励机制、建立调 解专家数据库等,落实调解员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等

形式的补贴,提高专业化、社会化、职业化水平。4.2.3完善仲裁调解机制从交通事故当事人最急、最盼、最忧、最怨之处 做起,寓仲裁调解权于仲裁服务之中,努力做到程序

公正、结果公平、过程便捷、服务上乘,使当事人在仲

裁维权之中,不仅感知到法律的公正与神圣,而且体 会到热诚与尊重,使法律适用变得更人性化。4.2.4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和优势,主要体现在

权威性、专业性、程序优势和有利于规则与的形2019.01道路交通科学技术■技术研究 | Technology Research成。行政机关居中达成的调解协议至少具有民事合同 的性质,实际上应高于民事合同,因为行政机关的调 解具有专业性、权威性等优势。从长远看,可以借鉴有

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做法,通过司法解释对行政调 解书的效力予以明确。对于行政调解协议,也应通过

设置司法审查确认程序使其获得相应的法律效力,并 通过执行力保障其权力义务的实现,避免行政调

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虚置。应加强交通事故调解处 理队伍建设,定期进行法制培训,强化法律素质和调 解能力,确保调解效率和质量,促进交通管理部

门行政调解的适用率和成功率的稳步提升。4.3纠纷解决的衔接机制鼓励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先行协商,达成和解协

议。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 用,促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的

衔接联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 司法调解衔接机制,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衔接 程序、保障机制、效力确认等内容。建立健全诉讼与非 诉讼相衔接机构,配备专门人员从事诉调对接工作,

制定诉调对接工作制度,建立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 员队伍,做好纠纷解决程序引导、诉讼与非诉讼相衔 接、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人民在对交通事

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案件登记立案前对诉讼风险进

行评估,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

决纠纷,为当事人提供纠纷解决方法、心理咨询、诉讼

常识等方面的释明与辅导。4.4纠纷解决的保障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经费保障制度,将人民调解 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

和专职调解员聘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机构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协商,促成协商解决纠

纷。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渠道局限、

救助范围不广、救助金额过低等问题,进一步完善道 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拓宽救助基金来 源,扩大受救助对象,适当提高救助金额,以充分发挥

社会救助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简化办事程序,规范

审核、审批流程,切实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道路交通科学技术2019.01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交通管理部 门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医疗单位尽快

建立绿色通道,使交通事故受害者能得到及时抢救治 疗,不因抢救费用未到位而影响抢救治疗工作,杜绝因

抢救不及时而造成死亡或遗留重大残疾。为了保障事故受害方的医疗费用得到切实的保

证,可以建立“提存公证”机制。公证部门通过设立独

立账户的形式,利用提存公证的机制,就交通事故保 证金进行提存公证。即公证部门就交通肇事方针对医 疗机构制走的关于受害方具体治疗措施以及治疗预算 提交的费用进行暂时保管,并在事故双方同时在场的

情况下予以公证,公证处需要依据交通管理部门 的要求或者受害方提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催 款通知进行相应费用的支付。通过提存公证,在一定

程度上减少医院经费不足压力的同时,可以有效保障

交通事故伤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最大限度降低交 通事故致死率和伤残率,实际上也为肇事方减少了事 故损失,为今后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顺利解决

奠定了坚实基础。5结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其意义在于不是将纠纷解 决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如诉讼),并将其绝对化,而 是承认各种民间和社会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积极作

用。它以人类社会价值和手段的多元化为基本理念,

旨在为人们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同时以每一种选 择的特定价值(如符合情理和成本一效益分析等)为

选择者提供引导。自行和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入

民调解和民事诉讼是构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化纠

纷解决机制的五条主要路径,但在实践中各主体应该

遵循内在规律寻求均衡发展,合力突破自身局限,主

动打通链接节点,加强相互沟通衔接,运用法治思维

和法治方式推动法治中国背景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 纷解决途径的日臻完善。RlKtl(刘海耀福建省泉州市交警支队

林捷福建省南平市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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