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评估目的
为贯彻党、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诚信意识和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综合能力,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实现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誉建设,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依据
勘察设计单位开展诚信评估应依据国家的建设方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依据党倡导的〈八荣八耻〉的荣辱观;依据《全国勘察设计行业从业公约》、《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布的《诚信宣言》开展诚信活动和评估工作。
第三条 诚信定义
诚信是企业诚实守信的记录,是社会、顾客或第三方对企业诚信度的评价。
第四条 荣誉称号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开展诚信评估活动,是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度的评价。依据本办法和评分细则被评定合格的单位,将荣获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的荣誉称号。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五条 遵纪守法
1. 执行国家的建设方针、、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 2. 遵守国内外通行的准则、法律、行规和符合强制性标准; 3。 按国家规定承揽国内外业务;
4。 执业注册人士按国际有关互认制度和国内现行规定从事执业工作;
5。 按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收费; 6. 依法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 第六条 社会责任
1.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达到国家规定的节能和环保要求;
2. 精心勘察、精心设计、无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和投诉索赔事件; 3。 和谐共建,真诚服务,及时解决有关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团结合作,各方满意。
第七条 企业形象
1。 有认可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管理有序;
2。 在评估期内各项工程验收均符合标准,无返工或侵权违规行为;
3。 建设和谐企业,职工稳定,社会信誉良好;
4。 获有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企业奖、优秀企业家奖和获得工商、税务、银行、质检等部门先进荣誉称号。
第 企业文化
1。 扎实有效的开展以企业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文化建设;环境卫生良好,认真参与共建和谐社会活动;
2。 积极参与支持公益事业和行业举办的各项有益活动;
3。 获得各级或行业授予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或企业文化先进单位称号等荣誉。
第九条 申报标准
依据本办法第二章内容,申报单位按评分细则逐项进行自评,四个分项得分率均≧80%或总分≧85分,[分项得分率不小于70%],可申报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
第三章 评估步骤
第十条 单位申报
凡申请评估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内容和评分细则进行自评,符合第九条申报标准的可如实写出《勘察设计单位申报诚信评估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对本单位符合的评估内容作出详细说明,并附有相应的说明资料或文件,填写《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复评复审表》一式二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自评报告》报所属地方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各省协会初评
各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依据本办法进行初评,写出客观、公正的初评意见,加盖所属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公章,送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资信工作部。
第十二条 部门协会会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资信工作部将初评合格的诚信单位名单,按行业分类分给部门勘察设计协会进行会审,各部门勘察设计协会将会审意见报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委会审定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会同各部门同业协会,共同组建评估专家委员会,对省和部门协会的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审定,合格者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扩大会议批准。
第十四条 网上公示
获得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的名单将在协会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一月内申请复议或提出书面意见,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将组织复议、核查。如有虚报、造假行为,取消其诚信单位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颁发证书
公示一个月无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有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四章 复审与奖惩
第十六条 为逐步完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评估”,持续推行行业诚信建设,对已被评为诚信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获得诚信单位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按评估程序进行复审一次,复审合格仍保留“诚信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 勘察设计单位在有效期内发生有损单位诚信行为并引起后果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在行业内通报,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则撤消其“诚信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有效期内发生严重有损单位诚信行为并引起严重后果的,经复审确认则及时撤消其“诚信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鼓励创建诚信单位,对获得荣誉称号的诚信单位行业内应支持并给予优惠待遇:
1。 招投标时在相同的条件下予以优先; 2。 评选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重要条件;
3。 评选优秀勘察设计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排名在先; 4。 行业培训时给予适当优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国家规定领取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各类勘察设计法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实施与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