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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路上养护作业安全管理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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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方针高速公路**养护生产作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不允许有任何忽视安全,盲目作业的行为。加强对有关生产作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生产作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生产作业安全意识。**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安全工作负有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生产作业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的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向指挥调度中心和各级领导报告生产作业安全事故。**作业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员,其主要职责为:(一)对生产作业安全装备、设施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生产作业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高速公路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维护。(四)有权制止本单位任何违反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直接向单位生产作业安全负责人报告。**作业单位在生产作业中影响通行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当现场需要半封闭车道时,应把反光锥筒按“━┓”或“━┛”形摆设,留出停车道或超车道,指挥车辆通行。(二)当现场需要全封闭车道时,应把反光锥筒按“┃”形摆设,封闭车道,间隙指挥车辆缓慢通行,但应采取间隙放行或用反光锥筒隔离对面车道使车辆并线相向行驶。(三)反光锥筒摆设:半封闭车道时,与车道垂直方向摆设4个,与车道平行方向每隔20米至30米摆设1个(共计6个以上);全封闭车道时,与车道垂直方向摆设6个至8个;并线行驶时,对面行车道和超车道分界线每隔20米至30米摆设1个。(四)安全标志摆设,除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外,未尽事项应按《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和国家GB5768?D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要求执行。路面生产作业的车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路面生产作业车辆应按照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规定》要求,安装示警灯和警报(路政、清障车暂按红蓝示警灯安装,养护、通信等施工车辆按照统一设计和规格安装黄色示警灯,收费和其它作业车辆参照路政车辆执行),喷涂示警标志色(路政车辆暂喷蓝白杠,清障车辆全车喷涂桔红色或黄色,养护、通信等施工车辆全车喷涂桔黄色),粘贴和悬挂作业标志(路政车辆贴写“路政稽查”字样,清障车辆贴写“高速清障”字样,养护、通信等施工车辆悬挂“施工作业”标志),喷涂高速公路救援服务电话(路政车辆、清障车辆、养护施工车辆喷涂救援服务电话:96110和5379958)。(二)车辆的示警灯、警报、双闪灯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规定;(三)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车辆管理办法》规定,合理使用示警灯和警报。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生产作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

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作业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作业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不得上路作业。生产作业人员上路工作期间,着装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路政、清障人员着春秋装和冬装上路时,白天扎武装带,夜晚穿反光背心;着夏装上路时,穿反光背心。(二)养护、通信人员上路施工作业,必须着桔红色防护服或反光背心。(三)收费站外勤人员执外勤时,必须着反光背心或武装带。路面生产作业车辆司机对所驾驶车辆的安全负全责,其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经常对车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或排除;(二)不允许酒后驾车、带病驾车和疲劳驾驶,不允许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三)安全驾驶车辆,并有提醒前排就坐人员系好安全带的义务。(四)路面作业时,按规定停放车辆。路面生产作业安全装备携带规定:(一)路政人员上路应携带的安全装备:反光锥筒(不少于10个)、电子指示标志、事故现场告示标志、40公里和60公里的限速标志、强光灯、手电筒、电棍等。(二)清障人员上路应携带的安全装备:除路政人员携带的安全装备外,还要携带大型防撞锥筒(不少于2个)。(三)养护、通信人员上路应携带的安全装备:反光锥筒(不少于20个)、施工现场告示标志、40公里和60公里的限速标志等。严禁随意开启活动式护栏。如路面生产作业人员确需开启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启,用后应立即将其关闭锁好。安全生产,责任重大,高速公路路面作业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安全作业涉及面广,要求高,需要做好各种安全管理工作。我们要认清其特殊性,加强认识,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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