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关于降杠杆减负债防风险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催收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做好我公司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应收账款催收范围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 以我公司名义签约的项目。
(二) 纳入年度重点催收且为已执行完,或已经履行我方应尽责任义务的项目。
(三) 因他方原因造成项目暂停、终止且不能再继续正常运转的项目。
第三条. 对于项目仍然存续且实质性正常运转的项目,由具体实施部门组织、协调并督促项目部积极履行应收账款催收责任。
第二章 催收奖励
第四条. 纳入应收账款奖励范围的应收账款专指已到期应付未付的逾期应收账款。不包括已确立债权债务关系,但处于正常支
付周期或者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时点和条件的应收账款。
第五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对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做出贡献的公司人员。奖励额度由公司根据本办法确定, 针对具体项目奖励对象和分配方案,由业务总部在其奖励额度内确定。具体实施部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为做好应收账款催缴工作,公司成立应收账款管理领导小组,并下设应收账款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应收账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催收奖励的领导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 指导应收账款催收及奖励工作;
(二) 审议应收账款催收奖励成果、审批奖金额度; (三) 审议与奖励结果有疑义的申诉; (四) 其他与应收账款催收奖励相关事宜。
第. 应收账款管理办公室由财务部门、业务部门、经营计划部门、项目执行部门、法律部门等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财务资金部。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 财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工作;拟订应收账款催收奖励办法以及办法的修订、解释; 负责应收账款催收
奖励的具体组织工作;审核、汇总应收账款奖励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负责应收账款保理、保函替代质保金;受理与应收账款催收奖励相关的申诉。
(二) 业务部门负责应收账款的具体催收工作,包括成立催收工作小组;上报年度重点催收项目立项报告;明确催收目标与责任人;日常催收管理;上报应收账款催收工作总结报告;申请催收奖励款及具体分配方案等。
(三) 经营计划部门负责应收账款催收工作中涉及的工程保险管理等工作。
(四) 项目执行部门负责应收账款催收工作中涉及的项目合同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 法律部门负责应收账款催收工作中有关诉诸法律解决的事务。
第四章 重点催收项目及催收决策
第九条. 业务总部应于年初确定年度重点催收的已完工或停工项目,形成立项报告报应收账款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项目催收立项报告包括所在国形势分析、客户(业主)违约的原因分析、合同解决机制、违约的款项金额、拖欠期限、联合催收工作小组人员以及拟采取的催收措施等。
第十一条. 立项报告一般在年初二月底前提交。确定年度重点催收项目时,应优先考虑拖欠金额大、逾期账龄长的已完工、停工项目。
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国债、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置换、应收账款折扣以及通过仲裁和司法程序解决应收账款拖欠的,应由业务总部征求项目具体实施部门意见后向公司专项签报,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超出经营授权事项的,需董事会前置审议。
第十三条. 对于确需支付一定金额专项催收费用的,应由业务总部书面征求具体实施部门意见后按以下权限进行决策。对于催收费用小于(含)10万元人民币的由业务部门自行决定。超过此金额的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五章 奖励标准与承担主体
第十四条. 应收账款催收奖励采用四级累进比率分段计算,具体标准如下表所示:
催收净额 (万元人民币) ≤10 >10≤50 >50≤100 >100 1 年(含) 以内 0.35% 0.20% 0.15% 0.05% 账龄及奖励比例 1-2 年 (含 2 年) 0.50% 0.35% 0.30% 0.10% 2-3 (含 3 年) 0.60% 0.45% 0.40% 0.15% 3 年 以上 0.75% 0.60% 0.55% 0.20% 第十五条. 账龄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期 90 天(日历天)后
至催收款项到账时的期限计算。
第十六条. 催收净额按催收款项实际到账额减去专项催收费用后的金额计算。
第十七条. 对于同一区域为多个项目发生的催收费用应分别按照各个项目催收到账金额占总金额的比例进行分摊。若在奖励申请前各个项目因催收款项到账时间存在差异的,对于尚未到账的项目,按预计到账金额确认其应分摊的费用。
第十. 对于客户(业主)采用集中支付,无法严格对应区分到账款项所属结算账单的,将采用先进先出法进行核定。
第十九条. 采取保函替换现金的方式提前收回应收账款(如质保金)的,若属于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不予奖励;若属于业务合同规定之外,但由催收工作小组争取到的,按照本办法所规定奖励标准的50%核发奖励款。
第二十条. 采用国债、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置换方式回收的, 按新置换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税费后的净额作为基数,按照本办法所规定奖励标准的50%核发奖励款。
第二十一条. 催收到账金额的外汇折算,按款项到账当月公司公布的记账汇率进行计算。对于以资产置换方式回收的, 按照置换协议签署当月公司公布的记账汇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奖励金额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奖励金额。
第二十三条. 按本办法计算的奖励金额从公司收取项目的管理费中提取。
第六章 申请及发放程序
第二十四条. 应收账款催收奖励以公历年度为周期进行核定并发放。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应收账款催收奖励过程、奖励结果以及分配方案的公正性进行监督;负责对在应收账款催收奖励实施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业务总部应积极牵头推动逾期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伪造证明材料、合谋设定收款时间以及采取其他手段以侵害公司利益,骗取催收奖励的,一经查处将取消其奖励分配权并在公司通告。对于已发放的奖励款,若事后查证违规的,公司将采取责令返还、扣减工资等手段追回,同时加收双倍罚款。
第二十.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造成公
司利益严重受损的,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