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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导游服务提供能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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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导游服务提供能力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风景名胜区导游服务提供能力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XX风景名胜区导游管理工作。

2 设施设备

扩音器、导游旗、派团单等。

3 服务要求

3.1 准备工作

3.1.1 统一着装,佩证上岗。

3.1.2 认真安排行程,详细了解团队的服务项目和要求及人员状况等情况。

3.1.3 熟悉景区路线及导游讲解内容等。

3.1.4 准备好导游所需的必备品,如话筒、导游旗等。

3.2 接待服务 导游应在自驾游中心等待,热情迎接游客,并向游客说明有关注意事项

和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得到游客认可后开始导游活动。

3.3 导游服务

3.3.1 导游在导游过程中,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行为,导游要按照本景区的特点进行讲解,讲解内容要繁简适度,包括景点的文化、传说等,讲解的语言要生动,富有表达力。

3.3.2 在导游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减或终止导游活动,应特别关照老、弱、病、残旅游者;特殊情况,可按游客需要更改导游线路。

3.3.3 导游在导游过程中,应随时清点人数,以防止游客走失。并向游客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可能发生危及游客人身及财物安全的情况和游艺项目的安全情况,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3.4 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向游客介绍本地商品的特色,不得以各种方式索要小费。

3.3.5 导游员在导游活动中,要始终以饱满的热情、礼貌的态度和标准的普通话为游客导游。

3.3.6 在导游服务过程中如果出现意外,导游员应立即做出反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安慰游客,不要惊慌,妥善安排好游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4 导游结束

3.4.1 导程结束时,导游应征求游客对接待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导游过程中的合作表示感谢,欢迎游客再次光临。

3.4.2 导游应做好总结,填写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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