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内涵式发展之思考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司法大队 李 荣
人民的司法是人民中的一个警种,是人民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直接领导的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司法队伍。司法在维律尊严,保障严肃执法,保证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和生效判决的执行中,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因此,司法的产生,发展和壮大,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
人民司法是伴随的诞生和审判工作的开展而产生的, 40多年来,由于历史和客观的原因,司法工作在整个建设中,一直没有被认真重视起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健全,社会各种矛盾和各种利益冲突所引起的各类案件连年增多。因此,司法为审判工作服务的职能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是严肃执法,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需要;是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的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需要。
队伍建设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党的以来,法治在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日益重要,面对新的形势任务,要做好新时期人民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是关键。在2013年7月25日召开的全国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院长周强指出,要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以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方向,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全面提高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高素质队伍,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探索人民司法内涵式的发展路径,是对司法队伍建设的应有之义。
一、人民司法队伍建设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应坚定理想信念、改革创新、加强管理和监督的方向
司法队伍建设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坚定理想信念是根本。人民司法队伍建设必须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教育和引导司法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不动摇。
司法队伍建设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坚持改革创新,全面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方向。加强司法的职业保障,提高其职业尊荣感也是队设的重要内容,是需下大力气推进的环节。因此,要以改革为锲机,不断加强正规化建设;要以提升司法能力为核心,不断加强专业化建设;要以完善职业保障为重点,不断加强职业化建设。
队伍建设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必须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监督,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我们要以司法作风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提升人民队伍的整体素质,认真贯彻“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切实解决系统存在的“四风”问题,要通过活动建立起为民务实清廉长效机制,在人民的工作中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二、人民司法队伍建设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应走专业化发展方向
1979年修改通过了《人民组织法》后,恢复了司法在人民中的设置。依此契机人民司法走上迅速发展的道路,组织机构不断完善,人员不断充实,装备逐步到位。1997年最高人民颁布的《人民司法暂行条例》,促进了司法工作迈上了正规化、现代化、科学化的发展道路。人民司法在人民公正司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司法工作的要
求也越来越高,司法只有加快自身的改革,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1,法官职业化发展的要求使专业化成为法警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法官职业化不断探索、发展的情况下,人民司法也应当紧紧跟随法官职业化发展的步伐,探索法警专业化的发展之路,使法警专业化与法官职业化相互协调、融合。
2,司法队伍发展的现状要求法警必须走专业化道路。《人民司法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具有值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等等工作职责,这些工作指向的是服务、保障于审判工作,但这并不等于司法在审判工作中只能是配角,没有自己的性。法官的审判与司法的警务保障应当是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活动,司法在保障法庭审判秩序活动过程中,与法官的审判活动是互向衔接、沟通的。毋庸讳言,法官在审判活动居于中心地位,司法的保障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但是司法在处置违法事件时,就是行使自己司法权的过程,这一过程应当是、专业的。同时司法从事的其他安全保卫、拘留、押解、执行死刑等任务,就更多地体现了司法工作的强制性、单向性的特征。司法机构与其他各庭室之间应当是平行关系,法官与司法也不应当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3,人民司法专业化发展符合司法改革中法律职业专业化的发展要求。随着法律体系不断扩大,法律分工的不断细化,对司法工作者的要求越来越专业化,对自身所从事的司法领域业务必须精通,掌握熟练的司法技能,具有敏锐、深邃的思维品质才能胜任本职工作。探索司法专业化的发展正是促使对自身从事的工作性质、特征加以研究、探索,提高自身专业化发展水平的过程,必将能极大地促进司法队伍的发展。
三、人民司法队伍建设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应提升司法的执法形象
司法的执法形象是指司法在执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外在观感,是指他人对司法执法工作的专业素质、技能水平、职业道德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可以说,司法的执法形象不但代表着司法机关的外在形象,还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尊严。司法执法形象不仅仅取决于外在的形象,同时还取决于司法内在的素养。因此,在提升司法执法形象过程中,不能仅仅着力于司法外在形象的塑造,同时还要着力于司法内在素质的培养,或者说,提升司法执法形象需要“外塑形象,内练素养”才能达到既定的目标。
司法的外在形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要求,能够给人一种威严、庄重、正派,但是又具有一定的亲和力。例如,在工作中,司法的着装要统一, 同时做到整洁、美观;在谈吐举止方面,时时不忘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更不能恶意中伤、诋毁国家法律。司法的内在素养相比较外在形象而言,较为含蓄,但是更为根本,更为重要。司法的内在素养包括职业责任感、工作作风、职业技能、道德素养等方面。司法内在素养的提升,除了需要依靠个人修养外,还需要通过职业培训、个人努力等方式来促进。通过一个动态的学习过程,实现司法内在素养的提升,进而促进司法执法形象的总体提升,锻造一支精干、优良的司法队伍,为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队伍强,则事业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人民工作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新的形势任务要求我们必须牢牢抓紧队伍建设,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征程中,更好地担当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与捍卫者的神圣使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民族复兴的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参考资料:
1.马亚林 《试论司法专业化发展的问题》
2.孟琳、华佳《论司法执法形象之提升》
3.《》2013年7月26日头版《队伍建设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4. 中顾法律网《司法在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