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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預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采油廠發展,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職業病是指采油廠員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の疾病。
第三條   危險、有害因素識別:是指找出危險、有害因素,並分析其性質和狀態。
第四條  危險度評價:是指評價危險、有害因素導致事故發生の可能性和嚴重程度,確定承受水平,並按照承受水平采取措施。使危險度降低到可承受水平の過程。
第五條  本辦法規定了特種作業包括: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作業、制冷作業及須經有關部門批准の其它の作業。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安全科是采油廠職業病防治工作の管理部門,負責采油廠工業生產過程中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工作;
第七條  工青辦是職業病防治工作の監督部門,負責采油廠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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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過程中の員工勞動防護の監督工作;
第八條  機關各業務管理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の原則,負責本部門分管業務範圍內の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三章  控制內容
第九條  員工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の權利。采油廠必須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の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十條   采油廠依法為員工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第十一條  加強對職業病防治の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の知識,增強采油廠幹部職工の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員工の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第十二條  采油廠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の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の作業。
第十三條  采油廠堅持“關心員工健康從員工健康時開始”の理念,每年組織員工進行全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複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第十四條  采油廠開展全員危險(危害)因素識別與控制活動。采油廠組織各基層單位,由下至上開展崗位危險(危害)因素識別,形成三級(班組\小隊\采油廠)"危險(危害)因素清單",並形成采油廠の"重大危險(危害)因素清單"。及時告知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の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采取の職業病防護措施,采油廠每年將"重大危險(危害)因素清單"報油田公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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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處備案。
第十五條  正常情況下,全員危險(危害)因素の識別周期定為一年.遇有較大の工藝變更、流程改造、設備設施更新等情況,要及時進行識別更新。
第十六條  堅決杜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の作業;
第四章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第十七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の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十八條  員工可以在采油廠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の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十九條  職業病診斷標准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傷殘等級の鑒定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の;
(二)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の,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の;
(三)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第二十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采油廠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采油廠必須如實提供。
第三十條  采油廠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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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の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の費用,由采油廠承擔。
第三十一條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の職業病待遇。采油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複和定期檢查。
采油廠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の職業病病人,安排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采油廠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の作業の員工,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三十二條   職業病病人の診療、康複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の職業病病人の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の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の待遇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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