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山东省企业家参与涉企制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2020)
委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家参与涉企制定实施办法》,对涉企制定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审议涉企时同步提交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情况制度。今后各科室和单位编制制定《山东省企业家参与涉企制定实施办法》所列事项时,应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提交委法规科审议涉企时,需同步提交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情况的书面材料。材料包括:可能对相关企业、行业、产业产生的主要影响;参与意见征求的企业家的基本情况、所提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对未采纳意见的协调沟通情况、对重大建议的评估论证情况。
二、建立涉企信息集中公开和推送制度。涉企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委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及时主动予以公开。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解读体系,将起草部门的“官方解读”和专家学者、企业家的“民间解读”相结合,深入细致做好涉企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涉企的知晓度。
三、建立涉企效果影响评估调整制度。涉企实施后,要及时主动了解企业家及有关方面对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适时开展由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主导、企业家代表参与的落实情况评估。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要认真研究调整的必要性。对确需调整的涉企,要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按程序调整。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调整,应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
间。对因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补偿。
我委是全市《山东省企业家参与涉企制定实施办法》贯彻落实的牵头部门,委经济综合改革科、法规科是全委落实该项工作的承办科室,经济综合改革科承担涉企效果影响评估调整情况的汇总工作,法规科负责涉企审议前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情况的审查工作。委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应给予配合支持,严格遵守有关工作制度,及时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附件:山东省企业家参与涉企制定实施办法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山东省企业家参与涉企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在涉企制定中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的程序要求,完善涉企制定和实施机制,增强涉企的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公平竞争环境,支持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包括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行业标准和规范的综合性,制定市场准入、行业监管、产业调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
以及其他相关。
第三条 涉企的起草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负责涉企制定的意见征求、宣传解读、实施情况评估及调整等相关工作。起草部门与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实施部门会同起草部门进行评估及调整等工作。
第四条 根据涉企的内容,起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征求企业家意见:
(一)编制和制定综合性时,应当广泛征求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企业家意见和建议;
(二)编制和制定专项时,应当有针对性的征求相关行业、相关领域的企业家意见和建议;
(三)编制和制定涉及、社会稳定等重要敏感事项,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时,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适当征求有关企业家的意见。
(四)编制涉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区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外、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研究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重大项目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定程序执行。除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起草部门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涉企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精准掌握行业和企业的需求和诉求,有针对性的起草涉企。在制定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专项涉
企时,起草部门可以吸收相关领域企业家和专家代表等参与起草。
第六条 涉企初稿完成后,起草部门要遵循“综合性广泛征求、专项定向征求”的原则,邀请部分相关行业、相关领域的企业家代表,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适当方式,充分征求企业家的意见。
企业家代表应兼顾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且民营企业家代表不能少于50%,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同时要注重发挥企业家中、政协委员以及担任协会商会会长、秘书长的企业家等群体参与涉企制定的积极作用。
涉企经充分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后,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除依法需要保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线上线下载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对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起草部门应当认真梳理、逐条研究,针对不同意见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
(二)对当前不适合或难以采纳的意见建议,起草部门应当列出明确理由并采取主动上门、电子邮箱、书面回函等适当方式,与企业家进行充分沟通解释;
(三)企业家对涉企制定中反映强烈、意见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建议,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充分审慎研究,其中对与企业直接相关、影响生产经营的涉企,除依法需要保密或涉及经济社会安全的紧急事项外,起草部门应当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
系统评估论证,评估论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可以邀请相关协会商会和企业家代表参加,评估论证结果应适时向相关企业家反馈。
(四)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起草部门应当参照本条(一)(二)款作出相应处理。
第 起草部门提请上级机关审议涉企时,应当同时提交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的情况,包括可能对相关企业、行业、产业产生的主要影响,以及参与意见征求的企业家基本情况、所提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对未采纳意见的协调沟通情况、对重大建议的评估论证情况等。
第九条 涉企出台后,起草部门应当利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以及送上门、APP推送等方式,开展线上线下解读和宣传,对重要涉企应当开展专题宣讲和送下基层活动,确保第一时间让企业家和基层了解涉企,切实提高涉企的社会知晓度。
第十条 涉企实施后,实施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一)开展涉企执行情况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家和社会公众的评价意见,后续措施建议等。
(二)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实施部门要及时认真研究调整的必要性,对需要调整的涉企,由实施部门按相关程序及时进行调整。
(三)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调整,应当在充分听取企业
家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出台后需立即执行的涉企除外。
(四)对反映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实施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对问题线索进行核实,积极研究解决措施办法,并及时向相关企业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企业家的沟通联系,了解企业动态,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充分发挥企业家参与涉企制定在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中的重要作用。要通过适当方式对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企业家给予肯定或褒奖,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推动形成企业家积极建言献策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级层面涉企制定,各市、县(市、区)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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