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发展,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职业病是指公司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是指找出危险、有害因素,并分析其性质和状态。
第四条 危险度评价:是指评价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确定承受水平,并按照承受水平采取措施。使危险度降低到可承受水平的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了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及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安环部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公司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员工劳动防护的监督工作;
第 机关各业务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章 控制内容
第九条 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公司必须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十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员工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三条 坚持“关心员工健康从员工健康时开始”的理念,每年组织员工进行全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第十四条 开展全员危险(危害)因素识别与控制活动。组织各基层单位,由下至上开展岗位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形成三级(班组\车间\公司)"危险(危害)因素清单",并形成公司的"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清单"。及时告知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公司每年将"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清单"报集团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正常情况下,全员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周期定为一年.遇有较大的工艺变更、流程改造、设备设施更新等情况,要及时进行识别更新。
第十六条 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
的作业;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 员工可以在公司所在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公司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公司必须如实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公司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安排调离原岗位,
并妥善安置。公司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员工,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三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变。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201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