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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来源:九壹网
被执⾏⼈能否提起执⾏异议之诉

讼法中经常会出现执⾏异议的问题,很多⼈在⾯临该问题的时候不知道应该何时提出,也有⼀些⼈不知道都有谁可以提出执⾏异议,很多时候往往会因对相关法律的不熟悉⽽错过了。那么,被执⾏⼈能否提起执⾏异议之诉呢?针对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被执⾏⼈能否提起执⾏异议之诉的相关知识,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对相关内容有不太清楚的地⽅,可以阅读下⾯⽂章,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被执⾏⼈能否提起执⾏异议之诉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规定:当事⼈、利害关系⼈认为执⾏⾏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的⼈民提出书⾯异议。当事⼈、利害关系⼈提出书⾯异议的,⼈民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当事⼈、利害关系⼈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申请复议。被执⾏⼈提起的事执⾏异议,并不是执⾏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异议指什么?

执⾏异议指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书⾯异议的,⼈民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中⽌对该标的的执⾏,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案外⼈、当事⼈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关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五⽇内向⼈民提起诉讼。

执⾏异议的提出是否有时效规定?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执⾏异议的提出有时效的:

1、对违法执⾏⾏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程序终结前提出;2、对执⾏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标的执⾏完毕前提出。(⼆)法律依据:

1、《最⾼关于执⾏异议、复议的司法解释》第六条

当事⼈、利害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标的执⾏终结之前提出;执⾏标的由当事⼈受让的,应当在执⾏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2、《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

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书⾯异议的,⼈民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中⽌对该标的的执⾏;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案外⼈、当事⼈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关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五⽇内向⼈民提起诉讼。

第⼆百⼆⼗六条规定:⼈民⾃收到申请执⾏书之⽇起超过六个⽉未执⾏的,申请执⾏⼈可以向上⼀级⼈民申请执⾏。上⼀级⼈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民在⼀定期限内执⾏,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或者指令其他⼈民执⾏。

通过上⽂我们可知:当事⼈、利害关系⼈认为执⾏⾏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的⼈民提出书⾯异议。当事⼈、利害关系⼈提出书⾯异议的,⼈民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店铺进⾏在线律师咨询,我们会针对您的问题及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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