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为牢固树立安全管理“红线”意识,落实《淮北矿业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结合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触及以下安全管理红线的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一年处分:
1.安排未经三级安全培训人员上岗作业。
2.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3.未采取措施高空抛物。
4.登高作业不使用安全带。
5.翻越运转设备。
6.对运转设备进行清理作业。
7.起吊孔下作业不戴安全帽。
8.违反《停送电制度》作业。
9.重点防火区域内吸烟或进行无措施明火作业。
10.受限空间作业未安排监护或未采取通风措施。
11.未按“一工程一措施”规定或已发现隐患未消除且未采取措施安排职工从事作业。
12.酒后上岗作业。
二、对触及以下安全管理红线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未安排停工撤人。
2.无措施带电作业;挂停电作业牌擅自摘牌送电。
3.高压作业停电后未采取验电、挂牌、挂封线措施。
4. 扒、蹬、跳运行的机车及从机车下窜行;乘坐皮带。
5.冒名顶替在岗在职人员。
6.无规程(措施)擅自施工。
7.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违章作业直接造成他人伤害。
8. 皮带检修或清理机头、机尾传动及张紧部位未进行停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