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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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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为牢固树立安全管理“红线”意识,落实《淮北矿业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结合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触及以下安全管理红线的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一年处分:

1.安排未经三级安全培训人员上岗作业。

2.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3.未采取措施高空抛物。

4.登高作业不使用安全带。

5.翻越运转设备。

6.对运转设备进行清理作业。

7.起吊孔下作业不戴安全帽。

8.违反《停送电制度》作业。

9.重点防火区域内吸烟或进行无措施明火作业。

10.受限空间作业未安排监护或未采取通风措施。

11.未按“一工程一措施”规定或已发现隐患未消除且未采取措施安排职工从事作业。

12.酒后上岗作业。

二、对触及以下安全管理红线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未安排停工撤人。

2.无措施带电作业;挂停电作业牌擅自摘牌送电。

3.高压作业停电后未采取验电、挂牌、挂封线措施。

4. 扒、蹬、跳运行的机车及从机车下窜行;乘坐皮带。

5.冒名顶替在岗在职人员。

6.无规程(措施)擅自施工。

7.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违章作业直接造成他人伤害。

8. 皮带检修或清理机头、机尾传动及张紧部位未进行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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