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委托乙方代理记账,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双方代表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范围
(一)时间: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      年    月到      年       月的经济业务进
行代理记账。     (二)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
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包括开票、认证等业务)。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建立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的真
实、合法、准确、完整;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二)负责向乙方提供原始凭证授权签字人名单;
(三)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
证;并在次月5日前为乙方提供会计核算所需的全部由经手人及授权签字人签批的原始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各种的使用情况、银行存款的详细情况(出示银行对账单),并送至乙方办公地点。如果甲方提供资料不全、票据失真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工作,从而导致工商税务处罚,由甲方负责,甲方对提供的会计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四)配备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保管好所有
的往来单据;并指定专人做好会计凭证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五)对于乙方退回的要求按照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
予以更正、补充;及时准确将收到工商、税务部门的信件、电话等内容转交或传达乙方;     (六)甲方应留给乙方详细的联系方式,在报税期,需为乙方提供公章及资料,如因甲
方原因使乙方与甲方联系不上,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七)按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代理记账费用;     (八)为乙方派出的代理记账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税收法规
的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二)根据甲方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选择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
(三)设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甲方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四)每月去甲方办公地点,按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
记会计账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五)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料丢失,应由乙方负责弥补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六)对工作中涉及的甲方商业机密,不得随意向外透露;
(七)配合甲方接受税务部门的检查工作,根据需要向税务部门汇报;
(八)乙方对所代理企业账簿使用财务软件实行电算化管理,年度终了或协议终止,由
乙方输出电子账簿并装订成册交与甲方,乙方不再另行对甲方账簿进行手工记账;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提供电子账簿,由乙方进行手工账簿登记;
(九)乙方负责甲方当年账簿的登记与保管,如甲方需对跨年度会计档案委托乙方代管
需另行收费;
(十)关于会计账务出现的问题,办理交接手续以前的由甲方负责,办理交接手续以后
的由乙方负责。     四、结算方式
代理期间每月服务费         元。服务费每   个月支付一次。
五、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按照法律规定,代理期限届满,委托代理协议书届时失效,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条款除外)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受托方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2、受托方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规的行为,给委托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委托方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2、委托方受意代理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规的行为,威胁、恐吓代理人员及
受意代理人员越权代理。
3、委托方提供虚假的资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行为。     4、委托方未按约定期限按要求支付代理记账费用。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给对乙方造成损失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如果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
事项,致使受托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同时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合同最短委托期为一年,合同未满六个月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都应向对方支付相
当一个月服务费的违约金。
(三)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如果受托方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代理事务,给
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应由受托方负责。
(四)受托方违反税收法律、行规,造成委托方未缴或者少缴款的,除由委托方缴
纳或者实缴应纳税款,由此造成的罚款损失由受托方承担。     七、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付款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完成之前有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论,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依法解决。     九、其他
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在协议终止10日内,如甲方继续支付代理费用,并且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则视为甲乙双方自愿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甲方(公章):           
签字日期:
乙方(公章):  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