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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让材料商和总包签合同

来源:九壹网
分包让材料商和总包签合同

一、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区别 1、标的种类不同。

工程分包的是建设工程,分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

工程劳务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劳务,提供劳动力。 2、完成方式不同。

工程分包单位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完成分包工程。

劳务分包人只提供劳务即劳动力。 3、签订条件不同。

承包单位分包工程,必须经过业主的同意;承包单位进行劳务分包则不需要业主同意。

4、合作管理方式不同。

工程分包要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中的统一协调管理,承包人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费。

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力,是工程承包人人工建设内容的一部分,属于工程承包人的内部劳动的一部分,承包人要对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力进行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费。

5、价款结算不同。

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程价款。

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费,是按劳动力单价和工时数量进行结算的。

二、备案规定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三、总包单位可以将工程进行分包的范围有哪些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具体内容见下文。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由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防水工程、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工程、智能建筑系统等分部工程构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涉及建筑工程的安全。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结构”应包含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总包单位分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属于违法分包,订立的分包合同无效;总包单位经建设单位认可后将其他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的,订立的分包合同有效。 桩基工程是地基与基础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属于主体结构工程。总包单位分包桩基工程的,分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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