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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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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7.1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债权人 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 第三人 担保权人 担保和债务关系 担保人

担保方式:保证(人);抵押、质押、留置 (物);定金(钱) 担保合同事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7.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提示1:银行出具的书面保证为保函,其他人出具的为保证书 提示2:保证人应该是第三人,债务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1、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包括:①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 保证的方式; ④ 保证担保的范围;⑤保证的期间;⑥其他 2、保证方式 合同中约定

1)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履行期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

保证人承担责任)

注意: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人的资格

1)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作为保证人 2)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① 国家机关,但批准为使用外国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② 学校、幼儿园、裐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③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未保证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内可保证

4、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对担保范围不明确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变更 类型 债权转让 债务转让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规定 保证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必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必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限: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②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

即若约定2013.3.15之前还钱未还的,则从2013.3.15起6个月

二、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 种类 主体间的关系 保证内容 施工投标保避免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投标书,或在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 证金 中标后不签订合同,不提交履约保函 施工合同履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 保证施工合同顺利履行 约保证金 工程款支付招标人(业主)向中标人(施工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担保 单位)提供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保证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

1.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1、概念: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 债务人 第三人 抵押权人 抵押合同 抵押人

2、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

不动产或特殊的动产(机器、交通工具等),不转移占有抵押物 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财产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

2) 耕地、宅地基、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及其他社

会公益性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其他

下列财产用以抵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2) 交通运输工具

3)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1. 通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一已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无效 抵押期间转2.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让已登记的存,多退少补 抵押物 3. 转让抵押物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担保,否则不得转让) 1.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是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的减2. 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或者追加担保至原值 值与损坏 3. 抵押人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就物上代位金作为债权担保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4、抵押权的实现

1)可以协议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注意:不能直接约定,抵押到期直接将物转让给抵押权人 2)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则: ①登记的优于没有登记的

②都登记或都没有登记的按照先后顺序 ③顺序相同按照债券比例 二、质权

1、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 债务人 第三人 质权人 出质人

质押合同

2、质押的分类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 动产质押是指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质押的权利有: 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舱单、提单 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且只能基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不基于留置合同,也没有留置合同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四、定金

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方不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案例P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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