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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避税与反国际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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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避税与反国际避税

[论文关键词]国际避税避税地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税制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进展,国际避税在我国也日趋盛行,主要的原因有税法的漏洞,我国人材的缺乏,管理上的缺点等等,这些问题引发的避税给我国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在中国作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外商投资国家,而反避税手腕又远远逊于美国的情形下,我国在反避税方面近几年也做出了庞大的尽力,公布了很多反避税方面的通知以增强人材培育,增强道德约束,增强管理,增强国际交流等等。

一、国际避税形式及特点

(一)变更居民身份避税法

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迁移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以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国际避税方式。他们采取不购买住宅、出境、流动性居留或紧缩居住时刻等方式来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以逃避税收。

(二)转移定价避税法

转让定价是指有联属关系的企业法人之间,在彼此举借贷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等经济往来中,所制定的价钱,也称划拨价钱。这是目前公司活着界范围采取的一种超级重要的国际避税方式。其大体作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贷款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贷款时制定高价。如此,公司的利润就可以够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

(三)新的苗头

其一是境外中介机构,包括承接留学、法律、会计业务的机构在国内设立办事处的有关征税。由于这些业务所签定的合同定金较少,而营业收入主要在境外结算,国内行政机构往往只能按合同金额计税,而无法取得这些机构在境外收到的、源于境内收入的资料,所以不能征得所有应缴税款。其二是境外公司在境内举行会展的有关征税。由于境外公司未在境内注册,而在境内提供服务所得收入也多在境外结算,加上会展期短,国内行政机构无法取得收费明细表,进行依法征税。

二、避税在我国盛行的主要原因

(一)法规不科学和不健全

以分析我国目前的转让定价税收制为例,我国采取了国际上

通行的正常交易原则,规定了一套转让定价的调整方式,从表面上看,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似乎已和国际老例接轨。可是,面对错综复杂的转让定价的问题和我国特有的国情,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立法仍是过于简单,实践可操作性较差。

(二)管理的缺点

对转让定价问题的管理需要工商、计委、税收、海关、外贸、商检等多个部门分工协作,紧密配合才行。但是在我国个部门之间“缺位”与“越位”的想象严峻,致使有些监督管理项目部门之间彼此撞车,有些监督管理项目又无人负责,形成真空。国外通过行贿有关负责人员来达到少交税、少交费的情形多如繁星,灰色交易猖獗。

(三)人材的缺乏

我国既欠缺企业经营管理人材,也缺乏专门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缺乏同外商打交道的经验,致使合营谈判中中方妥协过量,一些不合法权益没有极力争取,使实际支配权都在外放手里,从而使外商更易实现转让定价。转让定价管理人员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查账审计中缺乏熟练的技术,致使外商投资企业能轻易的避过税务当局的查处。

三、国际避税的影响

我国在国际避税问题方面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如信息的缺乏,思想上的误区,国际税收交流的缺乏等等,面对如此多的问题,

在中国作为第二大外商投资国家(仅次于美国),反避税手腕又远远逊于美国的情形下国际避税给我国带来极大的危害。

(一)破坏税收公平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国际市场上,税负公平是影响竞争输赢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些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纳税人,由于其实际税负低于一般正常税负水平,因此取得某种不合法的竞争优势,这就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使那些诚实遵法的纳税人陷于不利的竞争境界。而且,国家为了筹集足够的财政收入,知足国家开支的需要,不能不提高税负或增设新税,而加重了其他纳税人的负担。久而久之,则会使避税活动在社会上蔓延,使财政税收蒙受更大的损失,最终将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立和完善。 (二)引发国际资本的不正常流动

在投资经营活动中,纳税人往往利用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控制企业利润的流向以逃避有关国家的纳税义务,结果会造成国际资本流通秩序的混乱。这不仅损害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也使有些资本输入国在这种情形下,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不能不采取外汇管制办法,本国资本的外流,从而对正常的国际资本流动产生消极的影响。

(三)中方合伙者、合作者的利润被侵吞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派机制本身即组成公司操纵转让定价的诱因。即便合伙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外方母公司最多也只能从税后利润中按股权比例分得一部份,其余部份归本地合作者。因此,公司往往偏向于在合伙企业最终利润形成之前操纵各类内部化的

资金转移渠道,提前获取收益,借此从合伙企业中攫取比投资股权大得多的利益份额,致使中方投资者的利润被转移到海外而蒙受损失。

四、对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对反避税的认知

外商通过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规避税收的现象如不有效遏制,任其继续蔓延,就会从根本上动摇税基,破坏公平税负原则,无益于扩大开放,吸引外资。因此,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是坚持依法治税,保护国家权益的具体表现,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法规

在现今法制社会,法律已成为约束人们主要行为的规范。从上面能够看到,我国在转让定价立法方面的缺点,针对这些缺点咱们要逐个冲破。

(三)改革管理机制,增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工具,从依法治税的高度,大力宣传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熟悉;要主动向本地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要主动与外经贸、海关、物价、工商、商检、银行、等部门联系合作,一路保护税法的严肃性,保护国家的税收主权。

(四)增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人材稳固 专职人员不仅要具有熟练的审计、查账技术、较高的业务水平及高度的责任心,同时要掌握必然的国际经济贸易知识,熟悉国际税收、西方会计,具有必然的外语基础。国家或企业应每一年有计划地组织举行业务骨干培训,并慢慢形成规模,通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列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材库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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