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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来源:九壹网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二、设立职业卫生机构或组织,实行领导责任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环境进行治理,使其尽可能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四、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三同时”;对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必须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五、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六、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七、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实行专人、专柜管理,所有数据及时填写、归档。

八、接触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九、从业人员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定期对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评价,并将结果公布于众。

十一、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卫生监督局报告。

十二、制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不得拒绝、妨碍卫生执法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定期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并有记录。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立即电话报告攀枝花市卫生局(电话:3333462);攀枝花市卫生监督局(电话:3335425)。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有毒、有害场所管理制度

一、有毒有害作业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与生活场所分开,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它作业场所隔离。

三、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物品;购进有毒物品时,应向厂家或经销商索取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有毒物品必须有商标、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使用说明。

四、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安装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五、从业人员必须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经职业卫生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从业人员必须配戴个人防护用品。 七、定期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检测、评价。

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制度

一、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二、不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不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三、不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四、产生严重职业病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五、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六、设置公告栏将有害作业点的监测数据公之于众。

劳动者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二、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三、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四、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五、发现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六、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专柜管理,所有资料及时归档。

有害作业场所检测、评价制度

一、制定本年度内有害作业场所作业点的检测计划,并报攀枝花市卫生监督局监督四科(电话:3353074)。

二、每年对有害作业场所作业点进行至少一次检测、评价。 三、检测数据及时归档保存。

四、设置有害作业场所作业点检测、评价公告栏,公布年度内检测数据和评价结果。

五、从事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人员必须熟知本单位有害作业场所作业点的分布情况。

六、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作业点,其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应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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