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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困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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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困境解析

作者:李剑桥

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3年第02期

摘要:主要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现在面临的融资问题,通过文献资料法和访谈法等研究方式,分析现有的特点,探讨有关机构的制定意图,在现有的约束下,寻找可行性的解决及突破方向。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小贷公司) 三农 融资 小微企业

中图分类号: 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1(b)-0-02

为了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更好的服务于“三农”发展,国家从2005年开始,在某些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四类机构。

而2008年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出台,加之全球金融危机冲击中国,导致民间小微企业资金需求量剧增,而原有金融系统无法有效地满足这部分需求,民间借贷由此疯狂,引发了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小贷公司得到市场、、投资者认可,得以快速发展。经过几年的发展,小贷公司在融资方面的与其自身发展的矛盾越来越显得激烈。

该文旨在对国家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及现状等进行探讨,进而分析产生融资困境问题的根本原因和解决的迫切性,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对小贷公司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

1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背景和现状 1.1 小贷公司产生的背景

目前,中国的金融体系银行是主力,这其中包括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出于国家引导、追求商业利益和成本考虑,各大银行所针对的客户大多是国有企业、有一定规模经营业绩优异民营企业。而作为中国经济的主力之一的民营企业尤其是广大小微企业,对发展经济、促进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营规模较小、可抵押资产较少,信用程度较低,很难从银行机构融到资。虽然近年来,PE、VC、天使等新的资金投资方迅速发展,但其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的属性决定了广大的小微企业还是不能获得有效地融资。

如今中国现在处于发展的紧要关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需要继续深化改革,以农村城镇化和小微企业发展将是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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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有金融体系的缺陷和经济发展的需求,急需新的金融主体来补充小微企业及农村经济发展所需的资金问题,一直以来这些缺口一部分被民间借贷所填补,由于缺少有效监管,民间借贷一直鱼龙混杂,问题诸多,事故频现。 1.2 小贷公司发展与矛盾共存

2005年起,央行、银监会等开始着手引导民间借贷资本合法化,并在部分地区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并在山西、陕西等省的部分县域试行。2007年5月,中国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颁布,鼓励民间资本的阳光运作,加之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波及中国,引发各地尤其江浙粤等地小微企业对资金的巨大需求。在这种背景下,小贷公司的运作模式得到了各级、资金需求方、投资者的一致推崇,得以迅速发展。

据中国小额信贷机构统计,中国自2005年开启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当年数量尚不足10家,但到2009年已突破1000家,至2011年底已突破4000家,遍及全国各省区。截至2012年11月底,中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近6000家,新增贷款近1500亿元,相当于一个中型商业银行信贷规模。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小贷公司在融资方面的与自身发展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首先,小贷公司的贷款业务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其放款额和业务量达到一定水平,可以有效地降低平均成本。其次国内小贷公司面临外资小贷公司的激烈竞争,相比国内小贷公司而言,绝大多数的外资小贷公司都是以经营信用贷款为主,抵押和担保类贷款占比非常低。在国内较早经营的几家外资小贷公司,如富登、美兴、亚联,它们的信用贷款占比分别达到了80%、90%和100%;外资小贷公司的平均贷款额度和最低贷款额度也远低于同业的平均水平。富登小贷从2009年第一家分支机构开业至今,平均贷款额度为18万元;而美兴小贷经营6年,在四川南充和成都发放了约4万笔贷款,平均贷款额度仅3万元。外资小贷公司的信用贷款普遍占比较高除了公司战略定位的主观因素外,更重要的是“资金”和“技术”两个客观条件。外资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都比较大,再加上有母公司的支持,即便是不能获得银行贷款,后续融资也比较有保障。只有“盘子”大了,才有可能做“小”、做“散”。而通常本土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比较小,大部分在5000万~1亿元左右,规模太小,只有提高单笔贷款金额才能保证收益能覆盖单位资金成本。

这样的市场状况和竞争态势,不仅使小贷公司在竞争中出于劣势,也不符合国家试点和发展小贷公司的初衷,只有积极寻求在融资方面的突破,才能增强竞争能力,更好的履行其社会使命。

2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受限的瓶颈分析 2.1 给小贷公司发展带来的天然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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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的融资困境可以说是天然的,与生俱来的,国家在最初试点小贷公司的时候就设置了种种,这些都为其困境埋下了伏笔。

(1):为避免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对小贷公司确立了一个铁的纪律:禁止吸收公众存款。同时监管部门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从股东处、接受捐赠资金及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2)公司制的身份问题,其融资渠道和成本。公司制的组织方式,决定了股东要按照公司法对其经营承担责任,使得其发放贷款,从事业务时会比较谨慎,有利于长期经营。但其公司制的身份让其在融资时遇到重重问题:一是小额贷款公司是工商企业,凭贷款卡从银行融入的资金,在银行看来是对一般工商企业的普通贷款,当然要按照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计息;但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要求有价值稳定的不动产抵押,而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产为缺乏流动性的对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贷款,这些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看来属于“次级贷款”,不能用于抵押融资。

(3)盈利受限。首先,目前小贷公司在各地中都有资本规模的,按照现行的融资,其资金杠杆也最多放大0.5倍,部分地方对其发放贷款规模也有;其次,小额贷款公司要缴纳5%的营业税和25%的所得税,远远大于金融业的税负,这也直接影响了小贷公司的净利率;最后国家只允许其按照最高基准利率的四倍放款利率放贷。可以说,对其放款利率、资金杠杆、税率等方面的,决定了其经营利润想象空间有限,无法极大地提高社会资金进入的积极性。

2.2 隐藏在背后的深意

可以说,国家有关部门在设计时,已经从诸多方面对其融资进行了诸多的。为了能够正确的看待小贷公司的融资现状,为探索新途径奠定基础,有必要剖析背后隐含的深意。

(1)服务三农的原则直接决定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中提到“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原则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国家发展“三农”经济的前提下产生的,是国家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举措中的重要主体,其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发展都会和农村经济联系在一起,其发展将会被定在以县为单位的地域范围内,而“三农经济”小而分散的特点,也正应和国家对其贷款发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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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防范考虑:筹资范围过大,很容易引发过度融资,在探索实践阶段,一旦出现问题很难控制。而通过行政层级的管理机构设置,有利于实施监管,万一失败,很容易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引发连锁反应。

(3)对现有金融体系的保护:出于金融安全考虑,国家一直实施对金融机构的控制。而小贷公司由于其民营属性,国家必然在初期阶段,只能允许其有控制的发展,在其发展过程中,国家必定优先考虑现有金融体系主体的利益,在兼顾现有利益的前提下,来发展小贷公司。而通过地域、利率、资金来源的,可以很轻松的维持小贷公司的分散化、区域化、小规模化,保证其不会对现有金融体系产生较大的冲击,这符合国家的金融安全考量。 (4)规范发展的意图:国家目前对小贷公司发展有意识的区域化、小规模化引导,认为当地对小贷的需求短期内是一定的,在现有小贷公司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增加小贷公司的数量来解决。目前随着发展的深入,国家和地方对小贷公司的数量控制放松较快,即通过总需求=单个公司供给量*公司数量 这个恒等式来解决需求的问题。

综合来看,目前对小贷公司融资的充分显示了国家在短期内对小贷公司发展的意图,只有做好小贷公司对三农、小微企业服务,协调其与现有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关系、控制风险,规范经营,在此基础上来进行融资的探索和突破才会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可。 3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破解融资困境的建议

相关机构在上提供了小贷公司发展的途径,既符合规定的小贷公司可以转变为村镇银行。这样可以从原来的只贷不存,转变为能贷能存。《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这意味着一旦小贷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原有股东会变成小股东,将沦为附属。这种安排,显然不符合小贷公司股东的利益。而且即使转变成村镇银行,由于中国储户倾向于将存款储存于国有大银行,且村镇银行在支付、结算等方面都与现有的银行存在相对劣势,转变后的发展也面临较大的风险。而现在小贷公司的发展及盈利对股东来说都相对有保证。所以从出台相关的后,小贷公司转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很低。

显然,国家的安排,在市场的面前失灵了。我们需要寻找其他更加可行的方法去尝试突破。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融资无非就是两种方式: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考虑风险防范以及现行的,短期内债权融资受限较大,可以在股权融资方面多做一些尝试:

(1)第三方投资公司,吸收投资公司作为股东。利用第三方投资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吸引资金,同时第三方投资公司作为公司股东,通过增资的方式,扩充小贷公司的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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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充分挖掘本地多余资金。得益于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同时在中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中,各地国有企业及大型民营企业可以很轻易获得资金,甚至是超额资金,可以充分开发这些资金持有者,吸引其入股,实现资金使用的规模效应。

但这些只是短期的操作,不能解决小贷公远发展的需求,要想突破资金的制约,需要完善小贷公司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建立健全整个金融生态链。 个人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整个行业可以一起寻求突破。

(1)从层面设立专业管理机构,设立或指定对口的资金批发机构。: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作为一项金融战略来看待,充分意识到其对农村经济和民营小微企业的重要促进作用。

在国家层面设立专属机构来进行管理和规范,改变现在由地方人民银行分部来进行管理,各地只行使监管职责。在对小贷公司进行专业管理机构的前提下,由此机构牵头,设立或指定专业的对口资金批发机构,对符合管理规定的小贷公司,给予资金批发的额度和优惠。 (2)设立专业的小贷保险及评级机构:由国家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主导,设立专业的第三方评级机构和保险公司。评级机构对小贷公司的贷款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核查评级。小贷公司可以向专业保险公司购买针对不同评级的的保险。在此基础上,盘活小贷公司资产,使其可以作为完整或分割的资产包进行再融资。

(3)试点小贷公司发行债券:对一部分经营业绩优异,风险控制良好,放款符合要求的小贷公司尝试发行债券,吸收民间闲散、富于的资金,优化整个社会的资金使用效率。 这些尝试和突破不仅需要小贷公司、行业协会的努力和尝试,也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加强与微观个体和行业的沟通,从整个社会、金融战略的角度来看待和分析小贷公司目前面临的制约,双方一起携手寻求尝试和突破。 参考文献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 意见.

[2]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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