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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证法律责任体系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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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证法律责任体系的若干思考

[摘 要]公证制度作为体现社会诚信的表象特征,能起到减少交易风险的作用,同时它也是减少权利救济成本的有效手段之一。二十余年来,我国的公证事业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果,公证的作用不断得到重视与提升,但在这一过程中,公证工作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与矛盾,有关的法律问题逐年增加。面对这些无法回避的问题,完善公证工作的法律责任体系,减少公证中出现的问题,让它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关键词]公证制度;法律责任;体系建立

公证法律责任是一个深刻复杂的命题,很难通过一篇文章说清楚,在这里仅就其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了一些思考意见。

一、公证法律责任基本概念与特征

1.所谓公证法律责任指的是公证人员或者公证机关违反法律法规与规章,或者是违反执业纪律,造成过错,对他人造成损失而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2.公证法律责任的特征如下:

(1)公证法律责任之所以产生是由于公证者违反了相应的公证法义务。 (2)承担公证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公证机关以及公证人员。其它人员承担的则不是公证法律责任。

(3)公证法律责任,其客体为公证活动的正常秩序。 二、国外的公证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 现代公证法律责任制度发源于国外,其制度相对比较完善,我们要善于吸收与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把我国国内的责任体系做得更好。

在法国,不同的公证人公会以各自职权为出发点,对公证人实施监管。若发现所监管的公证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规范等情况,则可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对公证人进行责任追究。在阿根廷,若是出现公证人违反法律法规与职业规范的情况,造成公证行业名誉受损的情况发生,则由公证人公会与公证监管对事件进行联合审理,审理处置结果包括警告、罚款、停职、撤职等处分。这些先进经验是值得我们国家在进行完善公证法律责任体系工作时加以借鉴的。

三、我们国家的公证职业法律责任

关于公证责任的民事、刑事与行律责任,相关的论述比较多,这里单就公证的职业责任提一些建议。公证职业责任是行业自律行为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指的是公证员协会按照协会的章程,对违反行业规则与职业规范的公证员行为实施的惩戒。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证职业责任是属于公证法律责任中比较倾向于专业技术层面的一种责任,有其存在的特殊意义,其特殊性表现在:其一,追究公证员责任的主体是公证员协会,而非国家有关机关。其二,公证职业责任确立并非由法律而是由行业规则来完成的。其三,追究责任的方式不是处分与处罚,而是惩戒。惩戒同行政处分相类似,但是没有行政的属性性质。

完善公证职业责任体系的意义对于公证法律责任体系的建立,其意义不言自明,对此,我们应该做几点努力。第一是公证员协会应当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吸收并借鉴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管理,制定出符合自身情况的公证管理规范,健全公证监管机构。可以设想在公证员协会中设立一个公证法律责任鉴定组,专门负责鉴定复杂化、专业化的公证法律责任。第二是坚持职能分明的立场,诉、审与裁职能分开,责任与权力分开。在追究公证员责任的同时,也要使其正

当权利得到维护,让公证员的职业责任有一个公正合理的指导监督环境。

四、公证辅助人员算不算公证法律责任主体

我国的《公证法》里面列举出了公证机构、公证员在作法律责任主体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并没有说明公证机构中的辅助人员应否承担责任。一些如公证员助理一类的辅助人员责任规定并不明确。那么,这类人员是否算得上是公证法律的责任的主体,对于构建并完善该法律体系来说,也便成为一个绕不开的问题。首先,按照公证法与相应的程序规则来说,只有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才可以作为执业主体出现,如须公证员亲自进行业务办理的时候,不能委派他人。言下之意即是说若没有规定由公证员亲自处理的情况,则可以指派辅助人员进行处理。这样,就出现了矛盾。一些法律专家学者,倾向于把公证辅助人员特殊对待,或者认定其为准公证人员。我们在这里认为,既然已经允许公证的辅助人员参与到公证实务中的实际程序中来,那么,不管是做了什么工作,工作做了多少,他的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公证结论的真实性与准确性,那么为了明确责任,就有必要对公证辅助人员的工作范围与工作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在当前,仍然应该把这一类工作人员单独区别对待,如果发生法律责任问题,分属不同的法律管辖。行律责任要遵从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而行中关于公证法律责任处理的不完善之处,要尽快加以完善。属于民事法律责任的部分,要依行为的性质,进行分别处理。因为我国的公证制度实行的是机构负责制,辅助人员的行为是受公证机构以及公证员的指派与授权,故而,若有民事责任发生时,则应由公证机构率先承担责任,对外责任处理完毕,再由公证机构对内,进行向辅助人员的追责。关于这一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其单独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的,按相应的罪名处理。如果是配合公证员进行违法活动而触犯刑法时,依照性质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或者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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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翔.公证正在失去平衡——论的影响及公证制度的若干问题[J].湘潭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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