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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润博、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九壹网


付润博、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审理】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 【审理】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 【审结日期】2020.11.25

【案件字号】(2020)黑06民终20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智源刘放郑丽媛 【审理法官】张智源刘放郑丽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付润博;赵伟;宗赞 【当事人】付润博赵伟宗赞 【当事人-个人】付润博赵伟宗赞

【代理律师/律所】潘虹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潘虹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潘虹

【代理律所】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 【级别】中级人民 【原告】付润博 【被告】赵伟;宗赞 1 / 8

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故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延期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故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付润博主张一审未参与庭审原因是由于其突发疾病所至,一审不能因此缺席判决。根据一审卷宗材料,一审已经依法向付润博送达开庭传票,付润博并未将其突发疾病情况及时告知一审,一审缺席审理并判决,并无不当。付润博主张案涉借款并未用于家用,与宗赞无关,宗赞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案涉借条是由付润博和宗赞共同向赵伟出具,双方均为借款人,付润博和宗赞应共同向赵伟承担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的责任,故付润博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付润博请求本院判令其先偿还借款60000元,剩余由房屋贷款解决,该项请求既无双方约定,也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6-06 00:53:39

【一审查明】一审查明,2019年11月22日,被告付润博、宗赞向原告赵伟借款1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主要约定借款金额150000元,2019年11月29日前还款。原告2019年11月22日从其浦东发展银行账户中取款147000元。审理中原告自认:1.预先扣除了2700元作为利息,实际交付被告147300元现金;2.二被告于2019年12月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

【一审认为】一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交易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实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起诉 2 / 8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付润博负担。 本

后,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二被告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现借款已到期,被告不能返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借款本金数额,《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双方虽然约定借款150000元,但原告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2700元利息,故本院认定案涉借款本金为实际交付的147300元。原告自认二被告已还款30000元,故本院支持的本金数额为117300元。关于利息,原、被告在借条中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自2020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付润博、宗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伟借款1173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7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已由原告赵伟预交),由被告付润博、宗赞负担。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及被

上诉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赵伟一审提交的证据及双方一、二审诉辩意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付润博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付润博给付被上诉人117000元,宗赞不承担还款义务(不服金额60000元)。事实与理由:由于本人7月13日晚9时突发心肌梗死于7月13日晚11时,做心脏支架手术住进龙南医院重症监护室,故没有到庭。由于我们联系不上法官,所以无法申请延期审理。原审缺席判决,判决我们一次性还清赵伟的钱,我们没有能力偿还,同时执行我们的房产,这样使我们至贫至穷。同时,我有还款意愿,愿意承担全部债务,当时的钱款并没有用于家用,与另一被告宗赞无 3 / 8

关,另上诉人确实经济困难,请二审依法判令上诉人先偿还60000元,剩余由房屋贷款解决。

付润博、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

民事判决书

(2020)黑06民终20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润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虹,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宗赞。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润博因与被上诉人赵伟、宗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2020)黑0604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付润博与被上诉人赵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虹、被上诉人宗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付润博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付润博给付被上诉人117000元,宗赞不承担还款义务(不服金额60000元)。事实与理由:由于本人7月13日晚9时突发心肌梗死于7月13日晚11时,做心脏支架手术住进龙南医院重症监护室,故没有到庭。由于我们联系不上法官,所以无法申请延期审理。原审缺席判决,判决我们一次性还清赵伟的钱,我们没有能力偿还,同时执行我们的房产,这样使我们至贫至穷。同时,我有还款意愿,愿意承担全部债务,当时的钱款并没有用于家用, 4 / 8

与另一被告宗赞无关,另上诉人确实经济困难,请二审依法判令上诉人先偿还60000

元,剩余由房屋贷款解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赵伟辩称,1、上诉人在开庭前已经经过合法传唤,上诉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庭,完全可以委托家人通知,法庭在未接到任何通知作出缺席判决并无不当;2、上诉人与宗赞在借条上共同签字,有对该笔债务共同负担的意思表示,一审认定共同偿还并无不当;3、借条上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并未约定分期给付,一审认定一次性支付并无不当;4、上诉人口头说三个月后还款,但三个月后还未还款。

被上诉人宗赞辩称,事实经过清楚,我们三人一起去银行贷款,但是赵伟后悔不想借钱,于是我去贷款,是我签的字,签字我是很不情愿的,由于赵伟在贷款公司情绪激动,所以我被迫签字。上诉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能力偿还借款,我与上诉人于2020年9月7日办理离婚手续,我愿意承担6万元借款。

原告诉称 赵伟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查明 一审查明,2019年11月22日,被告付润博、宗赞向原告赵伟借款1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主要约定借款金额150000元,2019年11月29日前还款。原告2019年11月22日从其浦东发展银行账户中取款147000元。审理中原告自认:1.预先扣除了2700元作为利息,实际交付被告147300元现金;2.二被告于2019年12月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

一审认为 一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交易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实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起诉后,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 5 / 8

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二被告应当承担由此

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现借款已到期,被告不能返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借款本金数额,《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双方虽然约定借款150000元,但原告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2700元利息,故本院认定案涉借款本金为实际交付的147300元。原告自认二被告已还款30000元,故本院支持的本金数额为117300元。关于利息,原、被告在借条中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自2020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付润博、宗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伟借款1173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7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已由原告赵伟预交),由被告付润博、宗赞负担。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赵伟一审提交的证据及双方一、二审诉辩意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故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付润博主张一审未参与庭审原因是由于其突发疾病所至,一审不能因此缺席判决。根据一审卷宗材料,一审已经依法向付润博送达开庭传票,付润博并未将其突发疾病情况及时告知一审,一审缺席审理并判决,并无不当。付润博主 6 / 8

张案涉借款并未用于家用,与宗赞无关,宗赞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案涉借条是由付润博

和宗赞共同向赵伟出具,双方均为借款人,付润博和宗赞应共同向赵伟承担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的责任,故付润博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付润博请求本院判令其先偿还借款60000元,剩余由房屋贷款解决,该项请求既无双方约定,也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付润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张智源 审判员 刘 放 审判员 郑丽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顾婉婷 员夏欣欣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7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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