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中不涉及⾃少数股东⼿中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合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相关的处理。
1.合并⽅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合并⽅账⾯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新的资产和负债。
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最终控制⽅的⾓度来看,其在企业合并发⽣前后能够控制的净资产价值量并没有发⽣变化,因此合并中不产⽣新的资产,但被合并⽅在企业合并前账⾯上原已确认的商誉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确认。 2.合并⽅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的原账⾯价值不变。
合并⽅在同⼀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和负债不应因该项合并⽽改记其账⾯价值,从最终控制⽅的⾓度,该项交易或事项仅是其原本已经控制的资产、负债空间位置的转移,原则上不应影响所涉及资产、负债的计价基础变化。
在确定合并中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账价值时,应予注意的是,被合并⽅在企业合并前采⽤的会计与合并⽅不⼀致的,应基于重要性原则,⾸先统⼀会计,即合并⽅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对被合并⽅资产、负债的账⾯价值进⾏调整,并以调整后的账⾯价值作为有关资产、负债的⼊账价值。
3.合并⽅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账价值相对于为进⾏企业合并⽀付的对价账⾯价值之间的差额,不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不影响合并当期利润表,有关差额应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合并⽅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价值量相对于所放弃价值量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在根据合并差额调整合并⽅的所有者权益时,应⾸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
4.对于同⼀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最终控制⽅开始实施控制时⼀直是⼀体化存续下来的,参与合并各⽅在合并以前期间实现的留存收益应体现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以合并⽅的资本公积(或经调整后的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部分)为限,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调整,将被合并⽅在合并⽇以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按照持股⽐例计算归属于合并⽅的部分⾃资本公积转⼊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