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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生评价方案

来源:九壹网
四年级音乐评价方案

根据音乐学科的特点,并以《音乐课程标准》规定的各学段、各年级的课程目标和教学领域为基准,制定我校对学生音乐素质等级评价标准如下:

一、评价原则 1、导向性原则

音乐课程评价应有利于学生了解自己的进步,发现和发展音乐的潜能,建立自信,促进音乐感知、表现和创造等能力的发展;有利于教师总结、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学校的音乐教学工作,并有利于促进课程的发展。

2、科学性原则

评价指标的确定和评价方法的选择应以音乐学科的特点和音乐教学的客观规律为依据,体现中小学音乐课程的性质与价值,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音乐审美教育规律。

3、整体性原则

对学生的评价要用发展的眼光,从不同阶段的回顾和对比中,把握其进步与发展,使评价起到激励和促进的作用。

4、可操作性原则

评价的可操作性原则是指评价的指标和方法要简便、明晰,易于操作和推广。

二、评价内容

《音乐课程标准》指出:对学生的评价应关注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和知识与技能方面的指标,还应考察学习过程与方法的有效性。依照《音乐课程标准》要求,根据各年级教学目标,我校对学生音乐素质等级评价主要从“学生对音乐的兴趣爱好与情感反应,音乐实践活动中的参与态度、参与程度、合作愿望及协调能力,音乐的体验及模仿能力、表现能力,探究音乐的态度与创编能力,对音乐与相关文化的理解以及审美情趣的形成等几个方面测评。

三、评价方式

我校音乐课程评价的方式主要是: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自评、互评与他评有机结合,形成贯穿于音乐教学全过程的、生动活泼的良好评价氛围。

四、评价等级和标准

依照评价表的填写结果,给学生打出音乐素质等级评价。测评等级均按A(优秀)、B(良好)、C(合格)、D(待合格)四个等级给以评定。

A(优秀):学习兴趣、习惯和毅力均为最佳状态;积极、大胆地参与音乐艺术实践活动,并有良好的合作意识、协调能力,对他人的评价中肯;音乐体验与模仿能力、表现能力强;音乐情感的表达准确,并富于创造性。

B(良好):学习兴趣、习惯和毅力状态较好;能比较积极、大胆地参与音乐艺术实践活动,有较好的合作意识、协调能力,对他人的评价较为中肯;音乐体验与模仿能力、表现较强;音乐情感的表达基本准确。

C(合格):学习兴趣、习惯和毅力表现一般;音乐艺术实践活动中参与态度欠佳,与他人合作意识、协调能力一般,对他人的评价欠中肯;音乐体验与模仿能力、表现能力一般;音乐情感的表达一般。

D(待合格):基本没有学习兴趣和习惯;不积极参与音乐艺术实践活动,在活动中不能与他人合作,对他人的评价不中肯;音乐体验与模仿能力、表现能力差;表达音乐情感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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