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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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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区、县国家税务局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纳税人名称资料1.财务会计制度2.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3.折旧方法4.成本核算方法5.会计核算软件6.会计报表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备注纳税人:税务机关:经办人: 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本表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本表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时使用。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3、填报说明:

(1)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2)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盘算法、重置法、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在备注栏注明批准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3)成本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的具体的存货计价方法或产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

(4)会计核算软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填写记账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5)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在“名称”栏按照会计报表种类依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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