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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投资者的合理期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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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缸会 ◆法学研究 2013・10(中) 论投资者的合理期待原则 祁摘要欢 在今年来的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纠纷中,“投资者的合理期待”(1egitimate expectation)屡屡被提及。投资者 常常将其作为公平公正待遇的一项重要原则去对抗东道国的行政行为,但其产生与实质以及适用的条件却往往不是 很明晰。所以,本文结合一些案例,试图进一步明晰它在国际投资中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投资合理期待公平公正原则 作者简介:祁欢,外交学院本科国际法系,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o09 592(2Ol3)10-010-04 近年来,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由于变化导致投 资者利益受损而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而在相应的仲裁或是诉 讼中,投资者的合理期待也因此常被提及,并往往与公平公正待 遇联系在一起。但什么是“投资者的合理期待”,什么样的情形又 会使用到合理期待这么一个原则之类的问题,经常由于其本身语 义的模糊或是外延的不确定,导致其适用的难度。投资者会认为 东道国未能适当的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理期待,侵犯了他们的权 益,受到不公平合理的待遇,东道国违反双边或是多边的投资协 定,需要承担国家责任。而东道国则认为自己的行政行为的做出 是基于国内重大利益,例如,地区环境等,是合理合法 的,外国投资者不存在其所谓的合理期待。这样有此产生的矛盾 是关系到双方切实的利益的。所以对此进行研究也是很有意义 且十分必要的。 故本文将联系合同仲裁案例,对何谓投资者合理期待以及合 理期待产生条件等进行一定的讨论,并就该原则的适用对国际投 资的一些影响阐明自己的看法。 一、投资者合理期待的内涵 要了解投资者合理期待这一原则,我们就需要追本溯源去挖 掘历史。国际投资上的外国投资者合理期待(1egitimateexpecta. tion)算是从国内行上“借过来”的概念了。其原意大概是指:: 相对方基于法的安定性要求以及对连续性的信赖,对或 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合理期待及相关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上的保护 。 之所以要给相对人这样的保护,是由于在私法行为中的相对 强势地位。尤其是在商业活动中,通过规章等做成了承 诺,法人或自然人依据这种承诺做出的相应法律行为,不应该受 到不公正的贬抑。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此原则发源于德国,德语 中用“Vertrauensschuntz” ,德语原意大概是保护信任。也有人译 为公道等候。英美法中的合理期待原则是最近才发展起来的,不 过这个术语以前在法律文章中是有出现过的,例如,1881年上诉 法官曾指出,合理期待是法定解释的假定前提,即任何一项 议会法案(actofparliament)不能解释为可以干涉个人的法定权利 或合理期待,如果该部法律允许被解释的话。 所以此原则保护 的重在一种信任,个人对于法律秩序对于的信任。信任是社 会生活的基础的组成部分。现代商业生活中,也已由早先的基于 1O 对于个人之 的信任变为对于法律规则的一种信任,基于大家对 于同一种商业制度,同一种交往规则的信任。所以应该保护 这种信任。该原则的焦点在于:相对方基于法的安宁性请求以及 对一连性的信任,对或行政举动所孕育发生的公道等 候,应该受到私法上的掩护。要是行政机构做出某种答应,使相 对人相应发生了信任,就有义务加以服从。不然,会使充斥等候 的相对人受到极大危害,并减弱其对行政机构的信赖和信念。而 且,等候是执法肯定性的一个主要方面,而执法的肯定性恰是法 治的一项根基代价。公道等候有助于形成相对人与行政构造之 间特定干系的肯定性和可预见性,进而进一步提高行政机构的可 信赖水平,促使行政机构越发审慎从事。 所以说到底,合理期待也可以箅是相对人与之间的・种 利益平衡。这一点在国际投资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此类国际 投资争端很多情形都有所类似:投资人基于东道国的优惠, 比如税收的优惠,投资条件的优惠等,做出了投资的决策。后东 道国由于环境,能源,等方面的考虑,撤销此种优惠,或 是改弦更张,令投资者受到损失,投资者由此向一些仲裁机构,如 ICSID,提起仲裁,其起诉理由中就往往会提到,基于东道国与投 资者母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有理由认为,东道国给予了投资 者不公平公正的待遇……所以仲裁庭将“合理期待”引申为“投资 者的合理期待”(the legitimateexpectationsoftheinvestors),并在许 多情形下予以采用。所以此原则的核心在于公平待遇,表现在于 双方的利益平衡。但事实却是由于的强势地位,它所做出的 行政决定往往是不可撤销的或是不可能也不适宜撤销,所以原则 更多的是考虑对投资者的保护。更具体的说,是投资者由此产生 的求偿的权利。所以笔者认为,要解释或是理解清楚这个问题的 关键只是在于赔偿。赔偿的法理基础是什么?没有双边或多边 投资协定的能不能求偿?赔偿的数额应考虑哪些因素?是不是 仅仅是投资人损失的利润?此项原则发展的趋势如何?会不会 成为投资法中的惯例?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结合一些案例,做一 些探讨。 二、投资者合理期待的法理基础 麦塔克勒德(Matalelad)公司案。算是较早的体现投资者合理 期待原则的案例。1997年1月美国的麦塔克勒德公司对墨西哥 ▲{鼻IJ占轧金 2013・10(中)\ ◆法学研究 提起诉讼,指控其对该公司在墨西哥的危险物品处理设施开 公正待遇,这项待遇在NAFTA中有规定,TRIMs协议中有规定, 发采取的措施违反了NAFTA(即《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05 欧盟的立法中有规定,可以说它是一个国际投资领域的强行法规 条(最低待遇标准)和1110条(征收) 在该案中,墨西哥联邦政 范。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只有结合现代国际法的法理与 府于1993年向该公司发放了该项目的许可,当墨西哥的市政当 原则,才能真正把握其真实的内涵。 战后国际投资领域中关于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权力的 局后来不发建筑许可,阻止公司经营。在该公司根据ICSID附属 简易规则对墨西哥提起仲裁后,墨西哥的州宣布,该垃圾掩 内容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外国投资 埋地是为保护稀少的仙人掌而设的“生态地域”。仲裁庭支持该 者依据国际最低待遇标准而享有的观点为许多发展中国家 公司关于待遇的要求,认为公司有权依赖墨西哥联邦的保证 所抵制,各国的普遍实践是,给予外国投资者最惠国待遇或是国 及发放的许可,因为联邦地位高于市政当局。由于在要求投 民待遇。其二,国家经济主权的效能日益加强,对于投资的 资者尽力遵守墨西哥关于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场地的法律过程中 管控能力越发增大。而公共利益,公共健康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 未能给予投资者提供透明度和可预见的框架,墨西哥违反了 焦点,为此采取干预或是规制措施,虽对投资者利益可能有 NAFTA第l 105条关于最低待遇标准的规定。 所影响,但并不意味着违反了投资者公平公正待遇的标准。所 在这个案例中,仲裁庭明确指出了“thelegitimateexpcctation- 以,我们要正确理解公平公正待遇,必须着眼于此原则的不断发 oftheinvestors”,是麦塔克勒德获得赔偿的依据。但此案还有几个 展,着眼于国际多边或是双边条约的内容和宗旨以及联合国等普 需要说明的地方。首先,是合理期待的基础。在比较国内法中我 遍性国际组织的决议。只有那些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反应了共同 们可以发现,前后的行政作为应该是由一个相同的机构所做 利益与意志的准则才会成为国际社会共同的原则标准。有学者 出的,所以相对人基于信任,我们可以将之视为违约,所以产 认为,公平公正待遇就是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无差别的待 生的损害赔偿是合同性质的。而对于合同违约而言,法系一 遇,例如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笔者认为并不是很妥当。公平 般采取的是补益性的。英美法系才会涉及惩罚性的补偿。所以 公正待遇的涵盖面应该是更广的。最惠国待遇可以将外国投资 在这一点而言,各国对于违反投资者合理期待的赔偿态度是很不 者一视同仁,确实做到了表面的公平,但姑且不论实际操作中的 一样的。在本案中,做出承诺的是联邦,而给予禁令的是州 贪腐,拔高门槛等问题,就是将资金技术强大的发达国家与发展 。是两个不同的行政主体。所以涉及到州是否有权依 中国家放在一起竞争国际投资的蛋糕,也是有违实质的公平的。 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规制外国投资者,而不论联邦所做出的承 再说国民待:遇,有人说,只要东道国给予外国人以与其国民或是 诺。我认为这应该是依据各国国内法对于行政权力的分配来。 其他外国人同等的待遇就表明这种待遇是公平公正的。诚然,公 在本案中,仲裁庭给出的理由是联邦的地位高于市政当局, 平公正原则就要求平等,但逆向来说,平等并不就算是公平公正 所以认为没有给予投资者公正待遇。个人认为这样的分析不是 了。就拿投资者的合理期待来举例。国内法由于有行的规 很妥当。首先,各国情况不一样,权力分配结构也不一样,不能单 范,基本上都会规定行政行为的稳定性,相对人基于合理期待,可 单以行政地位的高地决定一个行政作为的合法性。其次,将两个 以对行政主体的不当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而在于 行政主体放在一起分析,那就失去了违约的可能性,那赔偿 国际投资而言,救济手段相对匮乏。对于行政主体的抗辩,往往 的基础又是什么?最后,这样会混乱投资者的分析,即使有联邦 不会得到行政主体的认同。而诉诸本国外交部门,希望通过外交 的承诺还是会有很大的投资风险,这样对于国际投资也是不 努力达到目的的做法也不是很恰当。所以最后只能通过国际商 利的。所以,个人觉得最分析行为的时候应该就以管理外国 事仲裁。而仲裁的不确定性给了投资更大的风险,对于投资人来 投资的有权行政机构作为唯一的对象,其他皆依各自国内法规 说显然也不是个好主意。而在仲裁中,能够利用的有效的条款无 范。其次需要说明的地方是,合理期待与投资透明度(transpar- 非是双方的投资合同,以及双边或是多边的投资协定。这往往令 ency)的关联。像NAFTA等协议中必然会有关于透明度的规定。 投资人陷入一种被动的局面,因此,公平公正待遇的解释就是尤 因为东道国对于投资者而言,没有完善的市场调查,没有明确的 为重要的了。所以,笔者理解的公平公正待遇是没有明确定义 ,投资风险是很大的,所以一般都会规定到,东道国必须尽到 的,将它订入条约主要目的有二:一是将它作为基本的标准确定 告知的义务,所以透明度是与合理期待联系在一起的。最后 条约的基调,二是作为解释条约的某些规定的辅助因素,或是填 需要说明的是,投资者的合理期待的范围。因为东道国对于 补条约或是国家契约中的某些漏洞。可以说,正是由于其模糊 其行政行为是享有完全的自主权的,这种自主权是基于国家经济 性,使其得以灵活解释,达到保护外国投资者以及其投资的目的。 主权而产生,所以事实上,外国投资者是不能以合理期待去对抗 三、投资者合理期待的补偿 其行政的自主权。所以说合理期待的赔偿始终是补益性的。补 在说明合理期待的法理基础的时候,笔者已经明确,其赔偿 益的具体数额还要参考公共利益,投资者预期收益等。 应该是一种补益性质的,既如此,关于如何补益,具体应考虑哪些 所以我们可以明 的看到,合理期待的法理基础应该是公平 因素,也是值得讨论的,所以在此要结合几个案列,来看看仲裁庭 制占缸金 ◆法学研究 一/2013・lO(中) 25日,仲裁庭撤销了该裁决 。本案中尽管CMS的利益因此受 股是怎样考虑补偿的。 在“科威特石油国有化案”(AminoilArbitration)中 ,仲裁庭 损,但是由于其仍然对其投资享有所有权和控制权,因此仲裁庭 采用了“适当补偿”的标准。在估算补偿数额时,科威特主张 认为不存在间接征收。但是稳定的法律和商业环境是公平公正 依“账面净值”。而美国石油公司主张依“正常经营的企业”价 待遇的核心要素,而阿根廷的措施却完全改变了投资所赖以 值。仲裁庭认为,“账面净值”的方法只适用于一些投资建立不久 存在的法律和商业环境,因此违反了公平公正待遇由此不难看 的企业,因为账面净值不会与这些企业固定资本的重置成本相差 出,当东道国的行为违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时,很可能被认定 很大。仲裁庭还使用了“合理期待”来代替“预期利润”的概念,并 违反了公平公正待遇,但是要构成间接征收,仍然需要证明投资 提出,双方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确立了这么一个精神,即“公司应 者就投资享有的合理期待的经济利益被完全剥夺。然而值得注 有适当机会,对其在科威特的全部投资,获得合理的利润率。”据 意的是,尽管在CMS案中,阿根廷的措施未被认定构成间接征 此,仲裁庭考虑了美国石油公司作为“正常经营的企业”的价值, 收,而仅仅是违反了公平公正待遇,但在赔偿问题上,仲裁庭却使 裁定了补偿金额。仲裁庭在最后的补偿数额中减去石油公司所 用了征收的赔偿标准,即公平市场价值。既然征收条款下的义务 欠科威特的债务。这样,这场诉讼标的达3O亿美元的国际仲裁, 与公平公正待遇要求的义务在强度上有所区分,对违反两者的赔 终以东道国给付美国石油公司8300万美元适当补偿结案。 偿亦应有所区分。否则,无异于将这两类条款的效力在某种程度 显然,此仲裁案没有按照所谓账面净值来补偿,但也较大偏离了 上等同,从而使其一的存在失去意义。 全部补偿的传统标准。 综合这几个案例的赔偿,可以总结出,对于赔偿,仲裁庭一般 Tecmed诉墨西哥是影响更为广泛的一个案例。在该案中, 会考虑,首先够不够成征收,不管是实质的征收或是间接征收,如 西班牙投资者拥有危险垃圾处理厂Tecmed,该厂原先取得了无 果仲裁庭认为征收存在,一股会适用公平市场价值。即以企业的 限期营业许可,后来墨西哥的环保机构INE将此项许可变 市场实际价值作为赔付的标准。其次,如果不存在征收,考虑东 更为每年度更新。1997年,环保机构要求该厂迁址,但同意该厂 道国的善意,如果东道国出于恶意,使得投资者蒙受难以预料的 在此前继续经营。然而次年,该机构拒绝延长其营业许可并责令 损失,那也算是违反公平公正待遇,应当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其关闭。据此,投资者提请仲裁。仲裁庭在裁决中指出,投资条 如果东道国出于善意,是基于本国重大公共利益,如在CMS案 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公平公正待遇义务,是国际法承认的善意 中,那东道国承担的应该仅仅是公道补偿的义务,而不是全部损 原则的表现与组成部分。据国际法上的善意原则,条约的该条规 失的赔偿。 定(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要求缔约各方给予国际投资的待遇不 四、合理期待原则的发展 会影响外国投资者做出投资决定时的基本预期。”而墨西哥 国际投资环境日新月异,国际投资的规范也要与时俱进。现 拒绝延长许可的行为,在以下几个方面损害了投资者的合理期 如今,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纠纷中,其上诉理由基本都会包含“投资 待:投资者投资时没有理由质疑现厂址选址的合法性;投资者有 者的合理期待”,但这一条款实际并不是万能牌,它的适用其实是 正当理由相信经营可持续一段较长时间,对投资者的这一期待墨 有很多的的。在Thunderbird诉墨西哥案中,仲裁庭最终认 西哥是清楚的:在同意打算迁址至墨西哥指定的另一地 定投资者将获准在墨西哥经营业务作为期待不具有合理性, 点后,投资者能够期待在现址经营直到迁址时。因此,墨西哥拒 并阐述到:“Thunderbird在墨西哥进行业务投资时已经知悉 绝更新Tecmed的执照是剥夺该公司投资价值的专横措施,应当 依照该国法律是一种非法活动,这一点无可置疑。Thunde ̄ 向西班牙投资者承担违反公平与公正义务的赔偿责任。 bird承认,它知道类似机的运营会遭遇管理者的法律钳制。 CMS诉阿根廷案是有关于公共利益的。案情简介2001年 因此,可以认为Thunderbird明了透露性质投资的潜在风险 7月26日。CMS石油运输公司就阿根廷在经济危机时期所 ……”。所以合理期待并不可以作为商业风险的合法保护伞。任 采取的有关措施提交ICSID仲裁解决。在本案中。投资者CMS 何投资,不论其项目,,都有其固有的商业风险。所以投资者 公司提出阿根廷所采取的措施违反了其在投资合同以及双 的合理期待原则虽然事实上降低了投资者对东道国诉讼的门槛, 边条约中对外国投资者所作出的承诺 CMS针对阿根廷提 但并不意味着投资者的期待就可以作为约束东道国行政权力的 出了4项主张,涉及间接征收、公平公正待遇、任意性和歧视性待 砝码,更不意味着冻结东道国的立法权限。东道国所应负担 遇以及保护伞条款适用等问题。2005年5月l2日,仲裁庭作出 的责任仅仅是给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法律商业环境,以及透明度方 终审裁决,裁定5ⅡJ根廷须赔偿CMS公司13320万美元,并支 面的告知义务。所以什么是投资者的合理期待需要人去仔细的 付相应利息。5口J根廷对此裁决表示严重不满,在裁决作出后的第 理解而不是笼统的去套用。在Tecmed的案子中,仲裁庭就指出: 二天I5町根廷便宣布向1CSID寻求撤销该仲裁裁决并请求暂缓执 外国投资者期待东道国以一致的方式行事,在与外国投资者的关 行仲裁裁决。2006年4月l8日,ICSID成立特别仲裁庭,该仲裁 系上不会模棱两可并且完全透明,以令投资者实现可以知道管理 庭于2006年9月1日允许暂停执行该仲裁裁决。2007年9月 投资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的目标和行政惯例或指令,从而根 (下转第l6页) 12 i▲{I;I占缸金 ◆法学研究 提高本罪法定刑幅度而不实行数罪并罚的犯罪形态。“从对包容 犯所下的定义中再结合一些提倡包容犯的论者的观点可以看出 中一个罪只作为另一罪的加重情节;二是两罪的犯罪构成不具有 交叉、包含的逻辑关系;三是两罪之间具有并发关系或手段目的 /20l3・10(中) 因此,在结合犯概念具有更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根本无需 要用“包容犯”这个没有实际区别的概念,而应彻底该将其归到结 三、结合犯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 其包容犯的构成主要包括:一是实施了两个犯罪,而法律规定其 合犯当中。 根据前文对结合犯新公式“A罪+B罪;A罪或B罪的』Ju重型” 关系:四是实施两罪的罪过形式都是故意;五是被包容的罪被刑 的论述及对其的肯定,可知此结合犯公式在我国刑法中具有可适 法的明文规定只作为本罪的加重情节,以本罪定罪,而不实行数 用性。结合犯现象,其本质是一种法律的拟制。古罗马的法谚 罪并罚。可以看出,包容犯理论与结合犯理论在构成上有着不少 “拟制有违事实,但自有其道理。”更何况立法者之所以作出结合 是针对现实中某些比较常发生的,具有牵连、诱发 相似之处:其一,二罪都是刑法分则既有的本身具有客观构 犯这一种拟制,我们可以 成要件的两个的罪所组成,其二,两罪之间都有着一定的关 或日并发关系的数个犯罪的合理惩罚。对于这个道理,系,其三,其组成都是由刑法明文规定,且组成的目的都是为了不 用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1款规定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强 实施数罪并罚,即为达到罪刑相适应。 迫卖淫罪的结合来加以说明。由于实施拐卖妇女犯罪很多时候 笔者认为应把“包容犯”纳入到结合犯当中。首先,“包容犯” 都会基于一定原因,使得强奸或强迫卖淫的行为同时或前后发 概念并没有实质的存在必要。提出“包容犯”这一概念很大程度 生。这种行为的组合是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重复侵害,其罪责应 上与我国的罪名创制模式是属于“罪名解释式模式”的实际情况 要比一般的犯罪重,行为人所承担的刑罚也应当重。但若不设立 行为人实施拐卖 有着紧密联系,其提出就是为对刑法中某些条款进行解释。但通 结合犯而按数罪并罚处理的话,我们可以看到,过前文中的论述中得出,我们完全可以使用结合犯这一概念对其 妇女的行为后又对其实施强奸,分别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进行解释,那就根本没有必要再存在“包容犯”这一与结合犯在实 强奸罪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罪,则量刑的幅度最低可 质上并无区别的概念。再者,“包容犯”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 以是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至有期徒刑八年以下之间;若设置了结 即“以重罪包容轻罪,以达到罪刑相适应”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 合犯后,仅适用《刑法》第二百四十条,量刑幅度则在有期徒刑十 性,也难以诠释我国的立法实际。如在一些支持包容犯的论者会 年以上及至死刑。从严惩特定数罪情况的角度出发,设立结合犯 提到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但该条中绑架罪与故意杀人 实现刑种的升级无疑更为合适,同时也是为达到罪刑相适应的司  罪两者显然就不是用重罪包容轻罪的情况。另外,“包容犯”概念 法效果。与结合犯概念两者同时存在,也使得罪数理论的重复与混乱,而 不过是在结合关系的种类中稍作增减的处理,但结果却是使罪数 理论得以全面协调。 (上接第12页) 综上所述,承认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立法例,对于我国刑法 用结合犯彻底替代“包容犯”,或日把“包容犯”纳入结合犯当中, 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据规定安排投资 。此仲裁庭的观点在以后得案例中也常有被提 定的认识,不可能指望东道国永远保持法律环境的不变。所以东 及。如ADF诉美国案,MTD诉智利案,OEPC诉厄瓜多尔案等。 道国在吸引投资的同时肯定会保留一定的空间,以维护社会 所以总结这些论述,我们可以得到一些起码的关于合理期待原则 的整体利益。投资者应该预见到这种情况,对有些个风险有 适用的概念与条件。期待以投资时东道国提供的条件为基础;期 待不可能由投资者或是东道国单方面产生;期待必须是根据法律 一定的认识。 所以笔者认为,在现今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合理期待越来 实际存在并可以实施的;在东道国损害期待时,投资者有请求损 越被大家认识,也越来越容易滥用,就是应该起标准本身的模糊 失补偿的权利,但其在必要时造成的损害除外 。在这个认识的 性,以及公平公正待遇原则的模糊性。所以应当在投资协定中最 基础上,我们可以总结出合理期待适用的一些。 好能明确哪些期待是合理性的,合理期待的范围以及客观判断标 首先,期待的产生是以东道国的法律为基础的。投资者不能 准。如果发生争议,赔偿标准的确定。使得该原则的适用能够更 以对东道国的法律异议作为期待之来源。因为东道国的立法是 准确,更便利。 一国主权,投资者的期待仅仅是对于东道国法律连续性的期待, 注释: 而不是东道国法律实在正义的期待。东道国只要是提供了稳定 的可预见的合理的法律环境,就不存在违反期待的情形了。其 次,期待必须是合理合法的。这就要求投资者的投资必须是符合 东道国的法律的。如果东道国有明确的对于某项投资 是禁止的,投资者也不存在合理期待的问题了。所以这就要求投 资人的投资必须是善意的,如果是拿商业风险作为对东道国的期 待,这对东道国是十分不公平的。最后,需要考虑期待与公共利 益发生冲突,如果对期待的保护明显会破坏公共利益,那这种期 待就不是合理的。投资者对于东道国的投资环境的变化要有一 ①李锡锌.行上的正当期待保护原则沦述.东方法学.2009(1). ④G.Nolte“Gen ̄nll PrinciipI%Ofth ̄German and Europeen Admin拓trativc Law-A tom- parisoninH  ̄rlcalPentecptive (1994】57MLR 191,195.201. ③Re LordPenbryn’sSettlementTrusts。Pcnbrynv.Robarts【1923】l CH.143I47 ④SeeMetalclad corp.v.UnitedMexicanStates,40 LL.M.36(2001). ⑤姚梅镇主编.国际投资法成案研究.武汉火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t7.148页. ⑥‘法制与杜会》2009年第20期‘保护伞条款在国际投资LI】的适州…兼评CMS天 然气运输公司诉纠根廷集》. ⑦Elizabeth Snodsrass.Protecting Investors‘Legitimate Expectations:Recognizing and De・ limiting a General Principle IJ1.ICSID Review-Foreign Investment Law Journa1.Vo1.21 Num.1, Spring 2006,PP.47-48.PP.4143. (璺3 Ttcnicas McdRyambiental ̄ ̄Tecmed.S.A.v.United Mexican States.【ICSID C se No. ARB(AF)/00/2),Award ofthe Tribunal,May 29.2003.papa 153—154. ⑨Mark Friedman ̄tC..International Arbitartion.The International Lawyer,VOL.41。NO 2. Summer 2007.P.278,p.283.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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