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浙江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址:杭州市XXX东路36号 联系电话: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一:杭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址:富阳市XXX村,联系电话: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二:XX投资有限公司的XXX,住 址: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被告三:杭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住 址: XXXXX,联系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一次性归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713.6万元;
2、判令被告一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466.6万元;
3、判令被告一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471.4808万元;
4、判令被告二XX投资有限公司的X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叛令被告三杭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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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判令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2000年签订《合作开发XX花园项目协议书》和补充约定,合作开发经营XXX江房地产项目。该房地产项目于2002年10月开始兴建,2003年1月对外销售。后被告一提出终止合作经营,要自行开发。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双方于2003年9月12日签定终止合作开发协议书,自2003年9月19日起生效。同时,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又于2003年11月29日签定补充协议书。双方在终止合作开发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中约定:
(1)被告一应在2003年12月25日之前足额向原告支付清原告的投资款共计1466.6万元。但被告一至今只向原告支付了753万元投资款。
(2)被告一应自2004年1月起至9月25日止,在每月25日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62.96万元,共9个月计1466.6万元。但被告一至今分文未付。
(3)如果被告一未按时足够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则自应付之日起根据未付款的每日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
双方还在终止合作开发的补充协议书中约定:如果被告一不按以上约定向原告支付投资款或赔偿金,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付清全部投资款和赔偿金。 同时根据协议书约定,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XXX以个人财产承担被告的还款保证责任。被告二XXX投资有限公司的XXX承担不可撤消的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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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级人民
附:
1、本起诉状副本四份 2、证据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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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