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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
作者:石莹莹
来源:《商情》2016年第18期
【摘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精神、反映人志、得到人民拥护。这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         【关键词】推进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意义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行动指南,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
科学立法的核心是立法要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和体现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首先,立法要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障人民各项权利。其次,立法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总指出,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国,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好国。要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建立科学的立法机制,使每一项立法都能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使法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再次,法律是治国理政的科学,立法必须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和立法工作规律,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努力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要明确划分不同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和界限,形成和维护符合国家发展目标的法律秩序。
民主立法的核心是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使法律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的各项权利和根本利益。实现民主立法,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在立法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通过各种方式使立法更好地汇聚、集中民智,体现人民的利益和需求。当前,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问题上,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待很高。他们不但期待进一步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也期待进一步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不但期待自身权益诉求得到法律制度保障,也期待进一步参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总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实现党的主张、人愿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立法机关的使命和责任。一部法律制定出来,最根本的检验标准是是否顺应广大人民的意愿,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使法律成为增进人民福祉、增进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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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在总结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完善立法机制,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广泛听取、认真对待各方面的意见和诉求,及时废止那些已经成为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藩篱的规则,修改那些已经不适应社会需求、需要完善和更新的规则,根据社会发展进步的需求制定新的规则,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体现和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各项权利。
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需要抓住三个关键
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都离不开立法。立法的核心价值是民主与科学,民主立法强调源自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科学立法则强调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摆脱过去相对粗犷立法的局面,走向精细化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必然步骤。笔者认为,走向精细化立法模式,必须抓好三个重点,即优化并创新立法征集、论证与评估的机制,以增强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         (一)做好立法征集。做好立法征集,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社会、深入实践去倾听、体察民情,发现真正亟需立法去回应的民主诉求、去解决的社会问题和去捍卫的社会正义,体现立法的“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立法征集应广拓渠道,从时间与空间上让每一位公民、每一种主体都有机会充分表达心中的夙愿,到人民群众与社会生活中去集思广益,挖掘立法的真命题与新思路。例如,在现有基础上,珠海市可在条件成熟的镇、街道、村委员、居委会等基层群众组织设立立法工作联系点,创新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具体方式,建立公众参与立法保障机制,深入践行《决定》关于“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的科学决策。
(二)完善立证。完善立证,就是否立法、如何立法进行有效听证、说理与研讨。立证并不是简单地让立法者去说服民众,而是要就立法是否科学、立法如何更为科学展开深入的实质性说理、辩论和验证,既充分听取大众诉求,也充分听取精英意见,从科学立法的角度出发,既包括对是否立法的论证,也包括对如何立法的论证,全程确保立法符合民主精神与科学规律。立证不应是“你论你的,我立我的”,应当建立在公开听证与民主审议的基础上,既依赖于专家、顾问、精英的指导,也依赖于社会公众的见证与监督,公开地阐述立法的宗旨、依据、思路与理由。譬如,此前珠海市就《珠海经济特区养犬条例》展开立法听证会,收到良好的立法效果与社会效应;近日召开的年度立法项目论证会建议将促进社会改革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和谐稳定大局的项目优先列入立法计划,也是一种实实在在地增进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举措。
(三)强化立法评估。强化立法评估,对立法进行科学的分析与评价,包括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前者主要在于科学把握立法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可行性,后者着眼于立法的有效性,对立法的实效进行实证的观察与科学的评价。从全国层面来说,存在某些立法实践未经扎实的立法前评估,且又容易忽略立法后评估的现象,等到法律法规实施面临不得不修改时才去反观立法的实效,更缺乏实证的量化评估与科学定性,导致出现一些粗犷立法、重复立法、立法实效弱、立法创新程度低、低质量立法、诸多条款沦为摆设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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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结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国家、党、社会、公民必须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作者简介:石莹莹(1992-),女,汉族,安徽安庆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硕(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法理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