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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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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问题研究 效。”这些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款内容过于原则、形式过于 分散、没有形成体系,操作性差。这样容易导致在处理民 间借贷案件时不统一,对类似案件不同的会做出差异性 很大的裁决。为了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最高人民颁 布了《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 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 解释,这些解释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 性,但是仅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的,作为民事纠纷而做的解 “游击战”转移民间借贷“阵地战”,使民间融资风生水起,在 全国不少地方掀起全民放贷高潮,民间资本隐患不断显现。 四是性钳制,民间资本投资途径狭窄。 于2005年2月和2010年5月先后两次颁布了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 问资本进人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 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 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 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但长期以来形成的 行业壁垒和身份歧视难以在短期发生改变,民资进入国有垄 断行业仍步履维艰。从最近相关媒介发布中国企业500强, 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庞大的民间资本若找不到适合的投 资出路、势必形成经济上的“堰塞湖”,一旦决堤,对宏观经济 将产生巨大的负面冲击。 三、化解民间借贷问题的对策 释,并没有从专业法规的角度进行规制。在当前民间借贷而 产生的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下,已不能满足审判案件 的需要。此外,在法律理论界,对民事性的民间借贷和刑事性 的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犯罪的区分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使法官在适用法律审判案件时, 常感到无所适从,难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二)国家对民间借贷金融监管不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我国民间借贷也获得了 快速发展。然而,我国金融当局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却几乎是 (一)制定并完善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 鉴于当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过于零散、过于 原则性,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为了增加民间金融供给,打破现 有金融垄断,提高金融整体效率,引导经济良性发展,尽快制 定适应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法规和管理办法,赋予民间借贷 主体及相关行为应有的法律地位,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 的法制环境。 空白。民间借贷市场是一个社会经济活动中自发形成的 外金融市场,它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中国人民银 行等机构难以准确掌握其资金规模、价格、流向等实际 运行情况,因而存在不可忽视的潜在危害。一方面,由于民间 借贷具有隐蔽性、随意性和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的特 点,民间借贷都属于私人行为,具有一定的隐私性,资金借入 者基于各种因素考虑通常不愿意对外透露借贷信息,而债权 人也基于“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从而 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解决的是其合法性问题,在 当前民间借贷专业性法规缺失的情况下,可以先参照相关民 事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并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 难以对监管对象进行选择,信息的不对称性进一步加大了监 管工作的难度。另一方面,我国金融监管主体多元化,小额贷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投资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间借贷法》。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过程中,应注意公民 私人信息保护和借贷信息公开的平衡,特别是出资人隐私的 的保护,同时,对借贷资金的流向应公开,出资人有知情权和 异议权。明确监管主体、职责和程序,规定民间借贷登记备案 制度等。注意与刑事法律相衔接,以用于借贷的资金来源不 同为基点,在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中做出正确选 择。借贷的资金大体上有三种来源:自有储蓄;非法向不特定 的多数人吸收资金,并许诺支付一定利息;用于借贷赚取利 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是地方,对典当行、拍卖行的监管是 在地方工商局,对大型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是在银监部门, 各金融监管单位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也难以进行 长期、有效的协调,毕竟对民间借贷监管必须有一套完善的、 常态化的监管体系,临时性的协调机制难以保证对民间借贷 风险掌控。 (三)民间借贷资本流通渠道不畅,大量流入非实体经济 中,具有投机性 但近几年来,为应对世界性金融危机及抑制国内通货膨 胀,国家实施了紧缩的货币与财政,民间资本流动渠道 不畅,出现了四方面问题:一是高回报冲动,从传统制造业抽 身转向炒地产、炒矿、炒股、炒贵重商品、炒农产品等,使实业 差贷款资金。对后两种来源的借贷资金,侧重于通过刑事法 律加以规制。 (二)完善民间借贷金融监管 民间借贷金融监管是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既 要从法律上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并也要注意发挥民间 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 产业不断“空心化”,以温州、山西、鄂尔多斯三地民间资本最 为典型。二是逐利性激发,导致跨区域、跨世界流动加剧,民 监管主体和司法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完善借贷备案 与信息登记制度,建立监测样本点信息采集体系以及包括民 间借贷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 间资本参与市场竞争力空前提高,但盲目性引发的风险加 剧,出现民间资本折戟现象。三是资金滚动诱惑,从各类炒作 27 民间借贷问题研究 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在内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建 立对放债大户的跟踪监测调查制度和民间借贷群发性异常 变动情况调查制度,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动态变化。加强担 保中介机构监管,要求民间借贷中介按期披露财务状况、资 金用途、运用效益等情况,对借贷人违反合同规定,随意改变 借款用途的或逾期归还贷款的,应披露其不良信用记录并重 新评估其信用等级。建立民间借贷利率定价机制。相比于实 体经济正常的利润空间而言,民间借贷利率普遍较高。过高 在加大农村土地、林权等方面流转改革力度,扩大土地流转 范围,延长土地转让与承包期限的基础上,积极鼓励民间资 本流向农村,发展农村经济,投资兴办各类特殊农业产业区, 发展高效优质种、养殖业,促进农业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经 营,推动农村升级与调整,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农业落后现 状。 各级设立各类市县级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以信 息化为纽带,创建投融资对接平台,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实际, 确定并及时发布民间投资产业目录,发挥桥梁作用,将民间 的民间借贷利率不仅制约了实体经济的发展而且极易造成 借贷资金链断裂,贷款人承担高风险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建立民间借贷利率定价机制,有助于遏止民间借贷中的“高 息”投机行为,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高度关注金融突发 事件,加强对社会金融活动特别是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及 时掌握社会金融活动及风险状况。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民 间金融的监控与管理。加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民间借贷发 资本引入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中,避免实体经济空心化;允许 民间资本进入城镇各项社会事业改革,如鼓励民间资本进入 社会养老改革,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同时,鼓励民间资本 进入幼儿教育,利用民间资本,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提高人口 素质,各级在审批、税收、用地等方面应给予优惠。 此外,鼓励民间借贷资本进入城市批发、零售、物流、电子商 务等一体化的商贸服务领域;允许民资进入自来水、燃气、公 共交通、道路改造等市政建设领域,民间借贷资本为城市建 设提供资金支持。 根本上说,民间借贷资本的出路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国 退民进”的过程。国家要有向民让利的勇气和魄力,促进民营 经济在社会各领域的发展,使民营经济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 最活跃的主体。 展的服务环境。鼓励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民间借贷合 同公证、民事纠纷法律咨询、代拟民间借贷合同等业务,为民 间借贷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服务环境。 (三)拓宽民间借贷资本流通渠道。引导民间借贷资本流 向实体经济 进行金融改革,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门 槛。提高民间资本在城市中小商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合作 银行)股本比例;有条件的允许民问资本直接收购农村信用 社(合作银行)、城市中小商业银行;规范引导当前规模庞大 的民间借贷资本,整合成为合法的民间金融组织,使地下金 融活动公开化、透明化;鼓励并大力推广村镇银行、农村和社 区资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构建多种所有制结构相结 [参考文献] [1】朱振球.民间借贷趋势分析与风险防范策略研究【J】 .武汉金融,2009,(10). [2】陈康康.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其风险防范【J].商品与 质量,2011,(11). 合、良性互动的金融组织体系,使全社会金融活动始终处在 国家宏观范围,确保金融持续平稳运行。 .【3】王国栋.民间借贷的法律完善与民间资本的发展【J] 大众商务报,2009,(11). 鼓励民问借贷资本向农村转移。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 展缓慢,但发展潜力很大,突出问题是缺乏资金投入。应 [责任编辑:程文燕】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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