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 名
【期刊名称】《天津》 【年(卷),期】2014(000)002 【总页数】1页(P12) 【正文语种】中 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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