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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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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研究

近些年来,随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不断加强,国家越来越重视保护环境及自然资源,要求人类的发展不能建立在破坏环境的基础上。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出台,人们对野生动物予以保护的观念不断增强,使野生动物资源的状态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改善。

但是野生动物数量上的增长,导致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事件持续不断地发生。野生动物的致害,不仅给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带来了不可估量的财产损失,而且给其人身安全带来隐患,很容易使人们丧失对野生动物予以保护的热情。

从当前看,我国《野生动物保》在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化和抽象化,而且只有少数个别省份出台了具体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办法,致害事件中的受害人实际上很难得到补偿。因此非常有必要给予受害人及时有效的救助。

本文首先讨论了野生动物的概念范围,具体是指处于自然环境中,不在人类的约束或控制之下、生存于野外的、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通过对野生动物致害性质的论述对其进行界定,认为野生动物的致害仅仅是一种致害行为,并不属于侵权的范围,因此国家补偿最适用于野生动物致害的救济。

其次,通过对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损害补偿的主体、范围、标准以及程序进行分析,提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应该如何完善提出具体的可行性建议:构建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的原则,即及时高效原则和合理补偿原则。

在这两个原则的指导下,建议将“三有”野生动物增加到致害野生动物的范

围内,对责任主体需承担的比例进行明确的规定,即应当承担损害补偿的主要责任,地方承担损害补偿的次要责任,提高损害补偿标准,完善损害补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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