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模式研究
摘 要:本文根据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目的和作用机理,深入分析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各个环节及其相互间的关系,提出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并利用经济学理论讨论了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效用问题,认为系统建设应落脚于与效用最相关的信息采集上。
关键词:地方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效用;边界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fundamental purpose and mechanism of action of the local credit system, this article studiesall aspects of the local credit system and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m, and suggests that the construction of a credit informa-tion system should be based on the needs of the community-oriented, and should be used in discuss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credit information system, so that system construction can settle above information collection which is mostly relevant to the utility.
Key Words: local credit system construction, credit information, utility, boundary
一、 引言
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需要信用体系的支撑。 在理论上,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 , 具体作用于一国的市场经济行为规范。这种机制的主旨在于建立新的市场规则,最终营造出一种适合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我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建设已经从最初重点建设信贷、 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领域,逐步发展到覆盖各行业、各地区的更广泛的领域。
各级地方也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进一步优化投资贸易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建立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等各具特色的领导推进机制。多数地市把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切入点,通过制定信用法规和标准,对信用信息的内容、归集的渠道和时限、公开的范围和方式作出了规定,统一信用信息的数据格式和传输方法,为信用体系的运转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保障,同时加强信用信息的应用,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同时各行业、部门也依托自身行政管理职能,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部分信息化水平较高的部门已经建立起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系统,但多数由地方管理的部门或行业目前信息化水平较低,还难以在短期内建设全国统一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本文对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内涵和实质进行研究,以期为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二、 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要素
信用、信用信息、作用机理是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研究的基础要素。信用的概念决定了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范畴,信用信息明确了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对象,作用机理体现了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作用的根本机制。
(一) “信用” 的界定
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内容来看,可以把“信用 ” 一词解释为:社会主体的全部行为与其公序良俗的对应情况。与之相对应的信用信息可以理解为记录社会主体信用的载体,而征信就是采集、整理加工、对外提供社会主体信用信息的行为。
(二) 信用信息的属性
共享性以及消费无损耗性是信息资源的两个重要特征,这也决定了信用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信息的生产成本高,而再生产的成本却极低 (萨缪尔森、 诺德豪斯, 1999)。同样,信用信息的生产具有高的原始成本和低的边际成本,即收集、整理各类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成本较高,但从数据库中调取、使用信用信息的成本较低。此外,信用信息作为一种无形产品,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而信用信息的稀缺性又是价值的源泉,要确定信用信息的价值必须对信息予以公开, 而这又会降低信用信息的稀缺性。也就是说,“不可能在不损害其稀缺性的情况下精确地确定其效用,因此其价值不可能完全确定” (布瓦索, 2000)。信息的这种特性提高了信息产品的风险性,使以信息为对象的投资者望而却步,难以依靠市场自发的力量来形成纯粹商业性的信用信息服务系统。 因而在地方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必须突出的主体作用,借助行政力量来推动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尽管信用信息与其他公共物品一样存在明显的“效果外溢”,但在很多时候,绝对保密地定向传递或生产者对外封闭自己的数据库还是可能一定程度地阻止“效果外溢”的。因此,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技术的进步, 排他性费用急剧下降,使信用信息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公共物品,而更像是一件 “准公共物品”。 这一特性决定了在地方信用体系建设中,同样需要以市场化的角度来看待信用信息,适用于商品的经济学理论同样适用于信用信息这样一种特殊的商品。
(三) 作用机理
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机制包括以下几个环节:①收集、整理信息;②使用信息;③作用发挥;④实现目标。其中第①个环节是指通常所提到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第②个环节
是指社会上的单位和个人应用信用信息,第③个环节是指社会上的单位和个人应用信用信息所产生的效用,第④个环节是指通过这些效用的发挥, 达到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预期目的。因此, 地方信用体系建设从出发点到最终目的并不是直接的作用关系, 而是通过上述 4 个环节的连续转化来实现的。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者的角度来讲,第①个环节是可控的,也是可操作的,而其他3个环节,只能去引导或创造有利其作用发挥的环境,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是不可控的。同时,在这 4 个环节中,每个环节都是下一环节的前提条件,下一环节也对上一环节有着强烈的反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当然 ,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毕竟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 还包括法律法规的完善、失信惩罚机制、信用管理服务体系、诚信教育工程、监督机制等多个方面,但这些内容均为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配套措施,本文对这些内容不再进行探讨。
三、 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研究
(一) 整体建设思路
结合目前行业、地区信用体系建设的状况,笔者认为,开展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经济、 可行的思路是: 首先,深入分析当地社会主体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并充分考虑未来需求,根据边际效用理论和效用最大化理论确定需要采集的信息种类和数量。其次,结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逐步实现各行业信用信息在地方信用信息系统中的整合,对已经建立起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利用技术和网络手段,通过查询接口,在最终终端上实现全部信息查询的功能;对尚未建立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部门,需要预留相应的数据存储功能,或借助其他已经建立起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部门。在建立起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后,再出台各类配套措施, 促进信息采集成本的下降和应用效率的提高,使信用信息系统的效用实现最大化。
(二) 建设主体
建设地方信用体系必须突出地方的主体作用,必须借助行政的力量来推动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然而具体由哪个部门、组织来牵头承担这一庞大的工程,从目前全国各地的实践来看却不统一。在不考虑行政因素,即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部门均符合经济人假设的情况下,信用信息数据库无论以何种方式整合向社会提供服务,它总是等同于一个网络, 遵循梅特卡夫法则,即网络价值以用户数量的平方速度增长,因此不同行业已经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其价值是依据用户数量来决定的,或者由其市场需求量所决定。在这种情形下, 价值小的征信系统总是希望和价值大的征信系统进行信息资源共享,而大的征信系统与小的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动力则普遍不足(刘骁,2009)。从这一点来考虑,本文认为,由
目前信息量、用户数量与对外提供服务量最大的行业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或牵头组织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无疑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 信息来源
信用信息的来源渠道包括从部门采集、向社会主体主动采集或由社会主体主动向地方信用征信平台提供。从我国具体情况来看,信用信息和数据主要分布在工商、财政、税务、技术监督、、海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外经贸委、统计、审计、证券监管、 保险监管等部门,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公用事业等部门。这些部门占有80%左右的信用信息资源、(郑卫国 ,2002),是最大的信用信息拥有者。因此,基于成本、质量和效率的角度,从部门采集无疑是最为经济有效的,也可以增加社会主体主动提交自身信用信息的渠道。理想状态下,应采集部门所掌握的全部信息,而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尚不够完善,部门难以把握信息公开和维护主体合法权益方面的平衡,再加上信息的种类和数量都存在边界,因此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之初并不能实现全面采集,也没有必要去进行全面采集。
在具体操作中,应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收集信息的基本原则:一是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能够确保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信息确实能够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三是能够满足信息提供人对外提供信息的要求。信息采集的成本,直接影响到信用信息效用函数的大小。对任何一类信息来说,在其收益固定的假设条件下(由于以需求反映了信息的收益,对此类信息的需求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这与现实是一致的),其采集成本越低,效用越大。结合我国目前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状况,一些违法信息 (如拖欠税款等) 已经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主动对外公开,其信息采集成本基本为0,应当首先纳入信息采集的范畴。
(四)质量控制
各部门中同一主体的同类信息可能存在差异。如果把这些信息全部纳入到信用信息系统中,一是重复劳动,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二是容易出错,影响信息的准确性; 三是影响信息的使用价值;四是容易削弱部门的权威性。如同一企业的信息在不同部门的查询结果不同,甚至相互矛盾,会降低信用信息系统的权威性。因此,对于不同部门掌握的同类信息,应选择单一的数据来源,并通过地方信用体系建设作用的发挥,提高社会主体信用信息的准确性。
(五) 产品提供与反馈机制
地方信用体系建设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目的。衡量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成效, 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能否通过应用,使信用缺失问题得到根治或缓解。因此,建设地方信用体系,一方面应当合理设定信用信息系统对外提供的产品,另一方面应当通过社会对系统的应用,了解社会需求,反过来再合理设计产品。两者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初级产品是基础信用记录。需求方会根据交易对象的基础信用信息,自行判断和评价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 进而做出自己的决策。另一种产品是信用评价结果。需求方不需要自行判断和评价,直接利用已有的评价结果进行决策。尤其是当基础信用记录因种种原因,难以采集和对外提供时,提供信用评价结果也可以满足社会上的部分需求。作为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核心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同样也应具备综合统计、分析社会主体对信用信息需求的功能,了解社会关注的信用信息热点,以不断丰富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促进社会对信用信息的应用。
四、 结论与建议
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是以信用和信用信息为基础展开的,信用信息具备准公共物品特性,因此必须以为主导,借助行政的力量来推进。地方信用体系建设要达到预期目的,是一个多环节连续作用的过程,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是后续环节开展的基础和核心,后续的应用环节对初始环节具有反作用。同时,由于各环节的操作主体不同,从信用体系建设者的角度来讲,其根本任务就转化为建设以需求为导向的信用信息系统,根据边际效用理论和效用最大化原则,社会对信用信息系统的需求决定了信息采集、种类、数量和区域都是有边界的,在具体操作环节中同样应根据成本和收益来开展各个环节的工作,以实现效用的最大化。基于上述研究结论,对开展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在开展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时, 需要地方制定明确的规划。应立足于本地实际,充分了解本地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需求,对信用体系建设的信息来源、 制度保障、 社会需求等进行通盘考虑,确保规划的可执行性。 如果仅仅为建设而建设,仅局限于一般号召和动员,而不注重实际目的和效果,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就会流于形式,起不到相应的作用。二是应积极建设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以降低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和信息共享的成本,同时激发和放大社会需求,使地方信用体系建设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轨道,达到建设的最终目的。三是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以目前行业信用信息量、对外提供服务量最大的部门为牵头部门,推动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四是信用信息系统本身应具备对社会需求的统计分析能力,为更好地丰富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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