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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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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乡镇卫⽣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在⽇新⽉异的现代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动的⼀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表彰着⼀个社会的秩序。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常苦恼吧,以下是⼩编为⼤家整理的乡镇卫⽣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家分享。

  乡镇卫⽣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本院消防⼯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逐级防⽕责任制。  (⼆)医院消防、综合治安⼯作领导⼩组负责消防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年终考评等有关事宜,并由院保卫科对各科室(部门)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和⽇常管理。

  (三)本院每位员⼯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灾、报告⽕警、参加灭⽕、发现⽕情即时扑救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四)本院建⽴⼀⽀义务安全消防队,承担全院范围内防⽕、灭⽕、或协助消防的⽕灾扑救任务。

  (五)各科室(部门)负责⼈为所在科室(部门)消防安全当然责任⼈。各科室设⽴2~5名义务消防员(⽹络员),在科室(部门)消防安全责任⼈领导下,做好消防器材检查,⽤电⽤⽕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消防安全,发现⽕险隐患应及时上报,提出整改意见;发现⽕情应即时组织⼈员在第⼀时间扑救,控制⽕情蔓延。

  (六)按消防法规定,确⽴我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仓库、配电房、病区、中⼼供氧区;严禁烟⽕区域:中西药房药库、总务仓库、⼀次性材料仓库、设备仓库、档案资料库和使⽤贮存汽油、酒精、氧⽓、液化⽯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七)凡划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严禁烟⽕区域内,不准擅⾃动⽤明⽕及吸烟,因⼯作需要使⽤明⽕(电焊、⽓焊等),必须由所在科室报保卫科同意,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凡使⽤、保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员,必须经培训上岗,严格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防⽕防爆注意事项。储存的库房必须符合防⽕要求。

  (九)电器产品、燃⽓⽤具等物品购置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电器设备、管线路的使⽤、安装和维修,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消防技术规定。

  (⼗)任何科室和个⼈(包括集体宿舍),严禁使⽤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确因⼯作需要,须经保卫科同意,并落实责任⼈。不得私⾃使⽤煤⽓灶具,不得私⾃拉接电线,⼯作场所严禁⽣活⽤⽕或将制热电器⽤作⽣活⽤途,严格执⾏安全⽤电⽤⽕规定。

  (⼗⼀)根据消防安全要求,院内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灭⽕器材设备,由保卫科负责购置布局、更换、检查、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不得擅⾃动⽤、挪位、外借和移作他⽤。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员⼯防⽕安全责任意识,做到新员⼯上岗前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特殊⼯种应经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三)本院消防安全实⾏责任区域管理和逐级防⽕责任制,各科室防⽕责任⼈必须学习消防知识,熟知本部门消防重点,灭⽕器材操作等,定期向员⼯宣传消防常识,落实防⽕措施。

  (⼗四)对认真遵守消防安全制度,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和⽕险隐患整改意见,发现⽕情及时报警,并参加扑救等成绩显著的科室或个⼈,本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防⽕责任制度造成⽕警⽕灾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灾应对、应急疏散预案》

  乡镇卫⽣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第⼀条【消防安全责任】

  医院应依法建⽴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及⼯作职责。

  医院的主要负责⼈为消防安全责任⼈,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作全⾯负责,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作。

  医院或消防安全责任⼈应当确定⼀名分管消防安全⼯作的院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常消防安全管理⼯作,主要履⾏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巡查检查、⽕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第⼆条【管理⼈员及部门】

  医院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员,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确定消防⼯作归⼝管理职能部门。

  ⼀级医院应确定专(兼)职⼈员不少于1⼈,⼆级医院应确定专(兼)职⼈员不少于2⼈,三级医院应确定专(兼)职⼈员不少于3⼈。

  各科室、独⽴的门诊部、卫⽣所(室)、诊所应当确定专(兼)消防管理⼈员,每天上班前、下班后负责检查和整改本科室、本场所⽕灾隐患。

  消防⼯作归⼝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在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作。

  第三条【防⽕巡查】

  医院应当开展⽇常防⽕巡查⼯作,并明确巡查的重点和⼈员。

  医院住院楼(部)、门诊部等⽩天应当每两⼩时⾄少开展⼀次防⽕巡查,住院楼(部)、急诊部夜间应当⾄少开展两次防⽕巡查,其他场所每⽇应当⾄少开展⼀次防⽕巡查。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电⽤油⽤⽓有⽆违章情况;

  (⼆)安全出⼝、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和住院楼(部)、门诊部、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压氧舱、胶⽚室和锅炉房、发电机房、配电房、消防⽔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是否在岗在位;

  (五)常闭式防⽕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防⽕检查】

  医院消防安全责任⼈或管理⼈应当每⽉⾄少组织开展⼀次有各部门、各科室负责⼈参加的防⽕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常防⽕巡查⼯作落实情况;

  (三)重点⼯种⼈员及其他医护⼈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和完好有效情况;  (六)电⽓线路、燃⽓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七)⽕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督促整改。

  第五条【消防控制室、设施维保检测及安全评估】

  医院应当对依照规定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对设有⾃动消防设施的,医院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维保、检测,单项检查每⽉⾄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少1次,⾃动消防设施每年⾄少全⾯检测1次。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24⼩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值班⼈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后的总平⾯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布置图等纸质或电⼦档案资料。  属于⽕灾⾼危单位的医院,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作。

  第六条【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

  医院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实⾏标识化管理。

  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的标识并⽤⽂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法;在楼层显著位置应设置本楼层疏散指⽰图,在病房门后应设置疏散逃⽣线路⽰意图;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等处应设置消防警⽰、提⽰标识;在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张贴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  第七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医院应当每半年⾄少开展1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医护⼈员上岗前、转岗前应进⾏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医护⼈员应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灾危险性和防⽕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灾,会疏散逃⽣⾃救。  医院对⼊院治疗的病员和陪护⼈员应及时开展⼊院消防安全提⽰。  第⼋条【志愿消防队】

  医院应建⽴志愿消防队伍,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从业⼈员数量的30%,并能保证每班次随时能够出动⾜够的灭⽕救援⼒量。志愿消防队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灭⽕器材,并定期开展训练。  第九条【灭⽕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医院应当制定灭⽕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少演练⼀次。

  各科室、住院部、门诊楼、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压氧舱、胶⽚室和锅炉房、配电房等应分别制定针对性的预案。预案应明确每班次每岗位的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灾的任务分⼯和职责要求,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条【禁⽌性条款】  严禁下列⾏为:

  (⼀)擅⾃使⽤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竣⼯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及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场所;  (⼆)违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途变更);  (三)采⽤易燃、可燃夹⼼彩钢板作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筑;  (三)擅⾃停⽤、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四)锁闭、遮挡安全出⼝,占⽤、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五)违规储存、使⽤易燃易爆危险品,病房楼内使⽤液化⽯油⽓;  (六)私拉乱接电⽓线路,使⽤⾮医疗⼤功率⽤电设备;  (七)室内吸烟和违章使⽤明⽕。

  (⼋)在门诊楼、住院楼(部)的外窗设置铁栅栏等障碍物。

  乡镇卫⽣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为加强医院的消防管理,确保患者及医务⼈员的⼈⾝及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及第61号令的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由我院保卫科与各部门负责⼈制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消防⼯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逐级防⽕责任制。

  (⼆)院消防⼯作由赵蔚负责领导,院防⽕委员会领导⼩组负责消防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年终考评等有关事宜,并由院保卫科对各科室(部门)实施消防安全⽇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本院每位职⼯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灾、报告⽕警、参加灭⽕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四)本院建⽴⼀⽀义务消防队,在院防⽕委员会⼩组领导下,承担全院范围内防⽕、灭⽕、或协助消防的⽕灾扑救任务。

  (五)各科室(部门)负责⼈为所在科室(部门)消防安全第⼀责任⼈。科室职⼯在科室消防负责⼈领导下,做好医疗设备安全检查,⽤电⽤⽕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消防安全⼯作,发现⽕险隐患应及时上报。

  (六)按消防法规定,确⽴我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危险品仓库、⾼压配电房、病区、氧⽓塔、锅炉房、计算机中⼼、职⼯集体宿舍、职⼯餐厅及地下病区⾷堂。

  (七)凡划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禁⽌烟⽕区域内,不准擅⾃动⽤明⽕及吸烟,因⼯作需要使⽤明⽕(电焊、⽓焊等),必须由所在科室报保卫科审批同意后,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可动⽕施⼯。

  (⼋)凡使⽤、保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员,必须经培训上岗,严格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防⽕防爆注意事项。储存的库房必须符合防⽕要求。

  (九)电器产品、燃⽓⽤具等物品购置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电器设备、线路的使⽤、安装、铺设和维修,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消防技术规定。

  (⼗)任何部门和个⼈(包括集体宿舍住宿⼈员),严禁使⽤热得快、电炉等电热器具,确因⼯作需要,须经保卫科同意,并落实责任⼈。不得私有使⽤煤⽓灶具,不得私⾃拉接电线,⼯作场所严禁⽣活⽤⽕或将制热电器⽤作⽣活⽤途,严格执⾏安全⽤电⽤⽕规定。

  (⼗⼀)根据消防安全要求,院内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灭⽕器材设备,由保卫科负责购置布局、更换、检查、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不得擅⾃动⽤、挪位、外借和移作他⽤。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职⼯防⽕安全责任意识,做到新职⼯上岗前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特殊⼯种应经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三)本院消防安全实⾏责任区域管理和逐级防⽕责任制,各科室(部门)防⽕责任⼈必须学习消防知识,熟知本部门消防重点,灭⽕器材操作等,定期向职⼯宣传消防常识,落实防⽕措施。

  (⼗四)对认真遵守消防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和⽕险隐患整改意见,发现⽕情及时报警,并参加扑救。⼯作突出的科室或个⼈,本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防⽕责任制度造成⽕警⽕灾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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