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责任制及项目法人如何设立
项目法人责任制及项目法人如何设立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经营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试行了各种方式的投资项目责任制度。但是,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和权益、风险承担方式等都不明确。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公司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1996年4月制定颁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根据《法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如何设立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6年4月制定颁发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如何设立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6年4月制定颁发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