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禁止在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
师中乱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职位职称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教人[1993]66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3.09.13 【实施日期】1993.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教委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禁止在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中乱收费的通知 (1993年9月13日 教人[199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据了解,近年来在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的工作中,一些地方的某些部门,不顾三令五申,巧立名目,向民办教师个人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如:城市设施文教卫生费、农转非综合管理费、新干部岗位培训费、人才交流费、入编费、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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